團體訴訟在台灣推展有年,但成功的案例並不多。以喧騰一時、造成全台人心惶惶的塑化劑事件為例,統一、大漢酵素等企業對昱伸公司提出違法添加塑化劑產品訴訟,分別獲賠逾7340萬元與3383萬元,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塑化劑團體訴訟,僅獲判賠120萬元。媒體形容判決這種判決結果為「九牛」對「一毛」,更有媒體直指「消保法無用」論。
另一方面,自真人真事改編成的電影《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單親媽媽艾琳的奮鬥卻讓人熱血沸騰,她與美國西岸電力公司巨擘太平洋瓦電公司(PG&E)的法律訴訟案件,最終正義得以伸張,社區居民因此得到PG&E公司的3億3300萬美元賠償。
一樣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案件,賠償金額卻天差地別,兩者的差別究竟何在?
顯然,在侵權案件受害者本身影響不大時,大多數的人不會花錢找律師來求償,一方面告大企業可能要曠日廢時,所形成的律師費對升斗小民如同天文數字,另一方面是告羸的賠償金,可能連訴訟費用都不夠。
因此,除了集合眾多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之外,在律師收費制度方面的「不成功,不收費」(No win, No fee),以及「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才有可能製造適當誘因,讓社會訴訟得以進行。關於後者,牽涉倫理議題甚廣,本文僅以前者稍做討論。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曾經提出「不成功不收費」的主張,使當事人不至於因為沒錢而失去法律保障,也不需要擔心訴訟失敗,無力償還訴訟費而破產。並且由於律師的報酬決定於訴訟結果,當事人與律師間的代理及委託關係更加緊密,律師更有誘因利用其專業能力,透過協商談判或訴訟技巧,深化原告的索償主張,使得風險降低,令最終結果的變異程度達到最小。
可惜後來,「按條件收費」及法改會提出的「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得不到法界廣泛支持,因此香港政府律政司建議不再進一步考慮相關改革提案。
律政司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簡述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反對意見:
( 1 ) 按條件收費的安排,讓律師對訴訟結果有財務上的直接利益,這會令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惡化;
( 2 ) 按條件收費的安排,把取得訴訟資金的責任加諸律師身上,這會加重他們的財務負擔;
( 3 ) 按條件收費的安排,會令理據貧乏的訴訟增加;以及
( 4 ) 按條件收費的安排,會令訟費不斷增加。
雖然香港的「不成功,不收費」改革提案未臻成功,法律的民事救濟保障對部分香港中產人士仍然屬於奢侈品。不過,類似「收後酬」的律師收費在台灣不乏實例,例如在「台灣法律網」就有一例:「未經訴訟達成和解時,給付後酬按和解金額8%計算。如需訴訟,每審酬金五萬元整。如因訴訟,按勝訴或和解金額3%另計後酬。」
這種「收後酬」類似美國的「按判決金額收費」(contingent fee)安排,幾十年來,法律經濟學者的研究,似乎證明了這種制度具有效率。相較於以案件計費或按時間收費,而不管案件結果如何的收費制度,這種「按判決金額收費」更能鼓勵律師的積極性,也更公平地讓所有人有利用法律資源的權利。
以往多數歐洲國家在律師執業規範中,以倫理為由禁止此種收費制度,但英國在1995年開始推出「按條件收費」(conditional fee)後,比利時、荷蘭相繼跟隨。這種收費制度是香港法改會推出諮詢文件的主要考慮依據,其與美式收費制度最主要的不同是成功酬金的定義。在美國,勝訴律師可以取得最終索償金額的某個雙方事前同意的比率(例如1/3);在英國,勝訴律師只能額外收取正常訟費的固定比率。其他各國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國也正考慮類似改革。希臘已同時容許美式和英式的收費制度,荷蘭也考慮進一步容許美式收費制度。
既然從公平和效率兩方面,以及從學術研究和國際潮流來說,「不成功,不收費」制度都比按時收費優越,何以改革難以推行?最直接的原因當然涉及既得利益團體的自我保護。但如果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同意,且不影響其他人的權益,為甚麼政府和律師團體要反對彈性的收費制度?
在僵硬收費制度下,許多中產人士不得不放棄法律所賦予的司法救濟權利,或只得自行在法庭為自己辯護。在香港,有將近一半的案件沒有律師代表,如果扣除由法援署代表求償的案件,無律師代表的比例還要更高出許多。
有論者憂慮「不成功,不收費」可能導致濫用訴訟以及法庭積壓案件。其實,情形可能剛好相反。正因為「不成功,不收費」的制度讓律師沒有理由透過拖延時間來賺取報酬,反而增加案件處理的速度。此外,條件式收費讓更多的當事人可以獲得律師代表,而律師們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引入專業意見,引導當事人考量各種可能性,追求最大預期報酬,降低風險和報酬的變異程度,讓無謂的訴訟可以及早透過協商達成和解,減少法庭審理案件的負荷。
開放公平競爭,減少收費管制,這是一個自由經濟追求的目標,也是有利法治為人民所用的發展方向。雖然香港法改會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因未獲律師界及政府支持而無疾而終,但各國的實務經驗表明,在案件複雜、當事人能力各異的情況下,「不成功,不收費」公平有效率,合情且合理,既製造了適當誘因,讓侵權案件的受害弱勢方有機會打官司,也讓加害人或大企業不敢肆無忌憚,實在不失為法律改革的可行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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