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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同志酒吧搜索事件:情色汙名如何走進執法現場?

10月3日下午,台北西門町一間同志酒吧遭警方搜索,因過程中的言詞與處置不當而引發爭議。圖為示意圖。 10月3日下午,台北西門町一間同志酒吧遭警方搜索,因過程中的言詞與處置不當而引發爭議。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siamionau pavel / Shutterstock

10月3日下午,台北西門町一間同志酒吧遭警方搜索。萬華分局表示於多次接獲檢舉、並經蒐證偵辦後,遂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入店;最後將負責人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另將51名顧客帶回製作筆錄。

看到這裡,或許有人會想:「同志酒吧、裸上半身、保險套,警方去查,不是很正常嗎?」

問題是,就算搜索有正當理由,不代表搜索過程就不必被檢驗。行動過後,不少爭議陸續浮現。有人指控來不及穿好衣服就被要求蹲下,更有員警對身心障礙者說出:「殘障也可以做愛喔?」警方事後清查影像,也確認4名員警言詞不當並予處分。

這也讓人不得不多問一句:警方走進同志場所,究竟是在調查「具體的違法行為」,還是在不知不覺間,悄悄評價 「這群人該過什麼樣的生活」?

地上有保險套,就代表有人犯罪?一句「身障者也可以做愛?」只是失言,還是反映我們對身體與慾望的偏見?公部門上過一堂堂性平課,為何到了執法現場,那些言行仍脫口而出?

這些問題,或許都更值得我們追問。

地上有保險套,就代表這裡「很有問題」?

新聞畫面裡,不斷出現「裸男」、「滿地保險套」、「一片肉色」等用詞,確實吸大眾目光。但如果我們把獵奇觀感先收起來,大腦其實可以把問題想更清楚。

保險套或可證明有發生過性行為,卻不能自動說明犯罪;也不是一出現裸身,就當然等於違法。同志酒吧裡的活動,不能因不符合多數人的生活經驗,就直接被評價為「通通處罰」。法律真正該處理的,或許是對他人的傷害。

這裡有個有趣的案例。幾年前,有群成年人花錢去上一堂性愛課。學員事前報名、確認年齡,台上則由真人示範性愛技巧。警方蒐證後,檢察官便以「圖利公然猥褻」起訴。高等法院把討論焦點往前推了一步,判斷「猥褻」不能只停在「有沒有人裸露」,還要看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別人的性自主。回顧現場學員都是成年人,也事前知道課程內容。法院還注意到,他們上課時專注聽講、做筆記,並沒有因為眼前的裸露與性行為產生恐懼、不安或噁心等負面感受。最後,高院認為這類在密閉空間進行的性愛教學,難以認定侵害他人性自主,因此判決無罪確定。

這時,如果你覺得:「這畢竟是性教育,與尋歡作樂不一樣吧?」那另個判決更有意思。幾年前,西門町一間餐酒館舉辦「大屌冠軍賽」。幾名男性參賽,許多人付費入場。乍聽之下,這很難被說成醫學研討會。但觀眾不是路過被迫看到的。他們同樣事先報名、繳交低消,進門查驗身分與年齡,黑玻璃門也把活動和街道隔開。法院最後認為,即使活動具有情色性,仍不符合公然猥褻罪的「公然」要件,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之後也維持原判。

上面兩個判決都透露出一個思維:判斷猥褻與公然之際,不能只停在「多數人覺得噁不噁心」,還要進一步追問:有沒有讓不願意接觸的人被迫看見,具體侵害他人的性自主?

如果我們願意先接納這個顧慮 ,接下來還可再問:是不是每種身體,都有表達慾望的空間?而當一個人願意展露自己的身體,是不是同樣有權決定,要讓誰看見?

誰可以擁有慾望?誰又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被誰看見?

「身障也可以做愛?」這句話令人不適,不只因為它沒禮貌,更因它背後藏著一個很深的想像:身心障礙者好像應該沒有性慾、沒有親密關係,也不需要探索自己的身體。

身障者當然可以戀愛、做愛、建立家庭,也會有自己的情慾需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提醒我們,身心障礙者同樣有身體自主、親密關係與性健康的權利。而所謂身體自主,不只在回答「我可不可以做愛」。它也包括另一件很基本的一件事:我的身體要在什麼情境下被誰看見,應該由我決定。這也是本次搜索爭議裡,不能忽略的部分。

在場者指控,搜索時一度被要求維持裸露或半裸、蹲下等待。這些細節仍待完整調查;但有一個原則並不難理解:願意在私人、合意的情境中脫衣服,不等於同意在執法人員面前持續裸露;願意讓現場的人看見自己的身體,也不等於放棄自己的隱私。

對同志而言,這份隱私往往不只關於「身體被看見」。對尚未出櫃的人來說,如果身分、影像,或曾出現在同志場所的資訊,在執法過程中遭到不必要的外流,日後只要被家人、同事或熟人認出「你那天也在那裡」,影響就可能一路延伸到家庭、工作與人際關係。

正因如此,公權力進入這類私密場所時,更需要拿捏分寸。即使搜索、盤查有其必要,也仍應盡量避免讓「與執法目的無關」的身體資訊與性隱私,受到不必要的暴露。

同婚通過之後,我們還要走多遠?

作為NGO的種子教師,我自己帶過不少公部門的性別平等教育。老實說,有些課堂氣氛並不讓人樂觀。台上努力說明,台下的人卻常帶著一種「因為規定,所以我坐在這」的神情。時間到了、簽名了、研習時數拿到了,性平教育好像也就完成了。可是,真正需要性別意識的時候,往往不在教室裡,而是在派出所、臨檢現場,就像本次搜索爭議脫口而出的那一瞬間。

更大的結構也值得注意。統計顯示,2024年女性警察人員只占16.08%;直到2025年,台灣也才出現首位女性警政署副署長廖美鈴,而她當時也是三線三星高階警官中的唯一女性。 這當然不代表「男性多,所以警察一定會歧視」。真正值得思考的,是組織長期由相近生命經驗的人佔據,對那不熟悉的身體與生活思維,就更可能被當成例外、笑話,甚至麻煩。

所以,警方的性平教育不能只停在「再多上一堂課」,就像性平團體共同大聲疾呼的:要把多元性別意識真正放進勤務演練、執法指引、主管考核與究責裡,讓第一線知道:面對不同身體、性別與生活方式時,公權力該如何既守住專業,也少傷害一個人。

而這也是為什麼,2019年的同婚通過後,我們仍需要一直談性別平權。因為平權從來不是一部法律通過、一道彩虹掛上去,就會自動完成。真正困難的,是當我們遇見自己不熟悉,甚至不喜歡的生活方式時,還願不願意承認:對方和我們一樣,有尊嚴、有隱私,也有不被羞辱的權利。

這起同志酒吧搜索事件,正好提醒我們:同志遊行之所以仍有必要,不是因為大家不知道同性已經可以結婚,而是因為從法律上的「你可以結婚」,走到日常裡的「你的身體與生活方式也值得被尊重」,中間還有很長的一大段路。

今年同志大遊行的主題是「聲做伙聽,路做伙行」。有時候,平權就是從願意多聽一點、多理解一點開始。10月31日,大遊行見,讓我們可以活得很不一樣,卻仍願意尊重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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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工作邀約歡迎寄至:[email protected]。

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參與法白與挑興系列作品外,著有個人書籍《進擊的公民:探索社會議題的法律指南》,並有同名 IG:attack_on_citizen。想收聽更多時事分析,還可以打開 Podcast 收聽:《召喚法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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