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午夜12點的鐘聲敲響,許多家庭的電視螢幕上,原本喧囂的52頻道,瞬間跳轉成系統商的靜態畫面。那一刻,不只是單一電視台的謝幕,而是台灣有新聞台因換照未過,而被迫撤出有線電視系統。
這不只是媒體產業的大事,而是關於「新聞自由如何被監理」的叩問。
當時,社會充滿了激昂對抗,支持者認為這是對媒體自律失靈的嚴正裁決,反對者則痛斥是執政者對新聞自由的政治追殺。
那消失的頻道,正是環繞爭議的中天新聞台。
時光荏苒,2026年1月30日,立院議場再次點燃了戰火。藍白兩黨憑藉著人數優勢,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媒體稱之「中天條款」。當議事槌落下,那清脆的回響,似乎讓中天有重返頻道的機會[1] ,更悄然鬆動了台灣維持多年的媒體監理秩序。
從宏觀的法政角度來看,這標誌新聞自由的內涵正從「履行公共責任」位移向「絕對保障私人財產權」。更關鍵的是,這一切發生在NCC委員長期懸缺、功能幾近停擺的時刻。這場修法,究竟是補上遲來的新聞正義,還是拆解媒體監理的關鍵一擊?
修法就是從這裡開始的
要理解修法,必須先梳理歷時多年的行政訴訟。因為這場官司,正是立法院選擇「用修法介入」的關鍵背景。
2020年,NCC駁回中天的換照申請,理由聚焦於「多次違規」、「內控機制失靈」以及「持有人嚴重介入新聞製作」等面向。中天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歷多次轉折。202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中天勝訴,主因是NCC審查時使用了錯誤的評分表。然而,這並非意謂中天可以直接復台,法院是要求案件發回 NCC 重新處分。隨後,法律攻防進入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認為NCC的決定並無錯誤,發回更審。
就在中天案陷入「行政機關與司法判決」往返的死胡同之際,立法院出現了「用修法來搶救」的主張。支持修法的羅智強等立委認為,現行制度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生殺大權」,一旦NCC做出撤照,媒體便立即面臨關台與巨額損失,即便事後判決撤銷,也已造成重大傷害。
他們主張,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應讓執照繼續有效,以防止行政機關透過審照制度進行「政治清算」或「打壓異己」。這種將修法視為「捍衛新聞自由」與「糾正行政濫權」的論調,成功在國會中集結了藍白兩黨的意志,進而催生了前述的法規大翻轉。

新法我們可以怎麼看?
從上面脈絡我們可以發現,修法企圖是為了讓新聞台維持運作,進而高度壓縮行政機關的管制權力。翻成白話就是:在新聞台與監理機關的互動天秤上,法律明確把重量移向「讓業者先繼續經營」。於是,修法重點有5個,請參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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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項目 |
舊法架構 |
新法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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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照基本原則 |
主管機關進行實質評鑑 |
准予換照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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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期間 |
沒有執照不得經營,除非暫獲行政法院准許 |
訴訟終結前,可繼續營運,主管機關要協調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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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有效期 |
6年 |
延長至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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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逾期後果 |
無法取得新執照 |
滿6個月未決定,視同換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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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具體門檻 |
綜合考量過去表現 |
須符合裁罰逾6次,且累積逾500萬 |
對大眾而言,法律條文可能顯得枯燥;但這場變革,將直接反映在公民未來接收的新聞資訊。
首先,「不給換照,但只要打訴訟就能暫時經營」這件事,在利益權衡上造成了極大悖論:一個已被主管機關認定經營不合格、執照已到期的業者,竟可以憑藉「正在打官司」的法律狀態,就能搖身一變、繼續經營,令人不解:單純提告這件事,為何足以力壓經營不善的評價?
同時,很難處理的是「補救措施」的規定。修正案要求,NCC負有協調義務,要努力讓失去原來頻道的經營者能暫時回復至「原頻道位置」。然而,NCC主秘黃文哲直言,頻道位置是由系統業者與頻道商協商,NCC並非頻道的所有權人,此規定在實務上「窒礙難行」。這種無視執行可能的立法方式,也難免引發是否過度脫離現實的質疑。
其三,執照的有效期限從原本6年大幅拉長至9年。這不僅是數字跳動,也等同宣判了「定期換照制度」的重度失能。這是因為,定期換照是公權力體檢媒體營運、確保公共責任能被履行的法律工具。
然而,在假訊息猖獗、認知作戰頻發的今日,若將換照期間無端延長,無疑是主動繳械。換言之,媒體執照每6年換一次的本意,是督促每個業者都要好好經營;如今延長效期,將使得公共監督的週期變得相當漫長,媒體自律的期許也將隨之慢慢消散。
最後,「裁罰未逾6次」與「金額未逾500萬」不得駁回換照的條款,本質上是在為媒體設置一個「安全緩衝區」。在過去,媒體即便只陷入一次嚴重的報導風波,主管機關都能在換照時進行整體考量。現在,法律將這種「量」的積累轉變為「換照門檻」。只要媒體有足夠的資本去繳納500萬以下的罰鍰,它就獲得了事實上的「免死金牌」。
這無異於告訴業者:只要賠得起,就能持續違規。
更嚴重的是「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效應。當駁回門檻被量化為「500萬與6次裁罰」,對於資本雄厚的媒體集團而言,這不過是「經營規費」。在注意力經濟下,操弄新聞帶來的政經收益遠高於罰款。這將導致堅持事實、投入高昂採訪成本的媒體,在競爭中處於劣勢。

修法煙花後,媒體監理將走向何方?
在修法前夕的聯合記者會中,台灣多位媒體工作或傳播學者表達了深切隱憂。台大新聞所洪貞玲教授指出,台灣受境外假訊息攻擊程度全球第一;在這種背景下,立法院通過一個「准許為原則」的法律,無異於在防火牆上主動挖開一個大洞。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蔡蕙如則認為,本次修法是「政治交易的快速通道」。她特別點出,本次修法不只在內容,更在程序與方向同時走偏:未召開公聽會、缺乏公共討論,卻在會期末以封閉議程急推。媒體監理是民主的安全閥,不應被改造成政治交易的快速通道。
而在討論這場政治大戲時,黃國昌的角色無疑是最具諷刺意味的副本。他在2012年「反媒體壟斷運動」與2019年「拒絕紅媒」遊行中,曾激昂地論述媒體老闆不應將新聞台視為私產,更強調「媒體公器不應該淪為大老闆的工具」;更在NCC駁回中天換照申請,用臉書發文指出,終於向蔡衍明的中天告別了;NCC委員頂住了政治壓力、守住了專業審查。
但在今年的修法過程中,我們幾乎聽不見黃國昌對於「專業審查」的堅持。取而代之的是對「行政程序瑕疵」的緊咬不放,以及對「原則准予換照」的默許。
然而,我們必須釐清:行政程序若有瑕疵固可透過立法補正,但非直接廢棄監理制度。這好比因為警察開單流程有誤,就宣布往後超速都合法。
回顧這場「中天條款」風暴,雖以藍白兩黨的勝利暫告一段落,但它留下的問題才正要開始發酵。經過這一波的法規調整,媒體的管制體系正開往失速邊緣。
尤其,在立法院遲遲未能完成NCC委員的補提之下,7席委員中目前僅剩3席在任。倘若今年7月任期屆滿前,相關人事仍未能到位,NCC很可能面臨人數不足、運作受限的困境。
在這樣的時點,一個功能尚未恢復完整的監理機關,搭配「以准許為原則」的制度設計,難免令人擔心:在接下來的數年裡,我們是否還能保有足以支撐媒體公共責任的監督力量。
新聞自由,或許從來都不是「不受任何監理的自由」,而是一種在公共期待之中,被不斷檢驗與承擔的自由。當我們再次拿起遙控器、轉到那些熟悉的新聞頻道時,眼前所呈現的,會不會也悄悄映照出民主制度此刻的狀態?這個問題,或許值得我們一起多想一點。
[1] 修正重點固指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得依原執照於原頻道行使權利。但中天案是否適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此表示,根據修正通過條文,沒有溯及既往規定,因此中天案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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