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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還是重判?談刑事案件量刑的法官內心話

一位網紅在直播中動手傷人,最後卻只判6個月、還能易科罰金,判決還提到他罹癌、擁有碩士學歷。這樣的量刑,真的只是「有病、有讀書,就能輕判」嗎? 一位網紅在直播中動手傷人,最後卻只判6個月、還能易科罰金,判決還提到他罹癌、擁有碩士學歷。這樣的量刑,真的只是「有病、有讀書,就能輕判」嗎? 圖片來源:dangrasan9/Shutterstock

網紅文化在台灣行之有年,不僅僅有大量追隨的粉絲族群,在新聞貧瘠與追求流量下,媒體也不斷將各個大小網紅(依據訂閱粉絲數多寡)變成茶餘飯後的社會事件。去年曾有兩位網紅在直播時拳腳相向,事後也進入了司法程序。日前判決結果出爐,對網紅的暴力行徑判了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判決中提到網紅罹患癌症、還有碩士學歷等文字,不滿的群眾則質疑原來只要去念個書、生個病就能輕判嗎?新聞下方出現一整排嘲諷「恐龍法官」的留言。

民眾的直覺反應並不難理解。相較於刑事判決中洋洋灑灑的文字敘述,最能引起群眾情緒與共鳴的,往往還是在於有罪、無罪、重判、輕判。不過更值得藉這樣的案例來說明,在刑事案件中,量刑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具體如何操作?尤其從審判端看見的,又是怎樣的風景?也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在法官決定刑度前,內心的糾結與取捨為何。

法官判刑有依據,不是看心情

首先要先提到的是,法官的量刑,一定是在立法者給予的框架中去決定。這是什麼意思呢?例如近來舉國關注的北市虐童案,正義感滿滿的群眾舉著牌子,不斷呼籲「唯一死刑」,不過如果有進一步做點功課就會察覺,該案起訴的犯罪事實跟罪名是「凌虐未成年致死罪」,最高刑度也只有無期徒刑而已。又或者幾年前的台鐵太魯閣翻車意外,不幸造成49人往生,可是現行「過失致死」的刑責,最高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就是必須在這個框架下判刑,不可以隨便自己增加。

再者,我們立委諸公們對於刑度給予的區間十分廣大,就以常見的竊盜案件為例,法定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最高可以判處關5年,最低則是可以罰錢了事。在這麼大的上限跟下限之間,不要說一般民眾,司法實務也常常陷入怎麼樣量刑才妥當的迷霧之中。

量刑是否有跡可尋?還是只能存乎法官一心?實際上在法言法,我們回到《刑法》尋找解答,第57條開宗明義說到: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他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犯罪後的態度……等等。這些因素,可以說囊括了一個被告的過往生活歷程、他為何會選擇犯下案件、和被害人的關係如何、所使用的手段,都會成為量刑因素。

這樣說來,被告的學歷、健康狀況,自然也會被放在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和智識程度等項目中討論。這是外界比較不瞭解的。如果動動手以「學歷」字眼去搜尋判決,會發現這本來就是量刑時會審酌的因素。至於健康狀況,更是量刑時會考慮的,試想如果一位被告在審判時已經罹患重病,在刑期長短判斷上當然會有所影響。

別讓民眾霧裡看花,司法養成更應重視量刑

以上的說明,期待大眾能理解:量刑不是天馬行空,也不是擲骰子賭運氣好壞。不過司法仍得回應外界質疑,比如在這次引起討論的網紅判決中,其實法官可以更進一步說明學歷、健康這兩個因素,到底在量刑決定時發生了怎樣的作用?尤其在學歷這個要素上,到底我們覺得學歷不高的犯罪比較能原諒?或者學歷很高的犯罪更該譴責?或許判決可以不要惜字如金,這樣對外界而言才不會霧裡看花,望文生義而錯誤解讀。

談到量刑,還是得話鋒一轉,回到司法實務養成過程中的誤區。在法官職前養成的過程中,並未對量刑給予相對應的重視,而比較著重於實務見解的背誦和對犯罪事實與證據間的解讀,所以當完成訓練分發到第一線後,量刑這一部份往往被輕忽。可是回過頭來看看歷年引起社會大眾側目的判決,往往都是在量刑上出問題。未來在法官的職前養成上,更應該投入較多的資源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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