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欣讀錢建榮法官〈法官都當不好 當什麼大法官〉一文,抨擊林俊益準大法官未有實際的憲政人權建樹,且曾審判過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有違倫理份際,筆者有一些話要講。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一般也認為法官不是只能機械性地解釋法律,在我國以實質自由民主憲政國家自居的當下,每個法官仍然必須要謹守「憲法」的意旨,以憲法為依歸作成審判。即使這部憲法最近掀起很多爭議(例如憲法有沒有規定我國最高的山是珠穆朗瑪峰),但憲法人權也應當是不分藍綠、統獨的共識,法官也有受憲法拘束的義務。
很可惜的,在我國的法院底下,如果有出現引用憲法的裁判,必是插花點綴,而無法實質影響法官的心證或結論的。以錢建榮法官在桃院做成的判決,對於正當行政程序、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的保障的強調,以判決品質而言基本上出現諸多令人刮目相看體現人權的見解,但卻屢屢被北高行所駁回,顯然成為判決海中的遺珠。
舉支付命令為例,如果謹守人民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的意旨,怎麼會發生人民連到法院去都沒有過,連對法院文書的意義都無法理解的情況下,出現財產被詐騙集團執行的案例?而且還不能再審!當然許多我們傳說中比較優秀的法官,這時候就會出來怪人民沒有任何意識、無知,以高傲的優秀姿態,說著自己不願加班,不願增加工作量,來反對這次支付命令修法對他們可能造成的負擔。
的確,我們的司法文化裡面從來沒有把憲政人權放在心裡面,進去辛亥路三段上的司法官學院內,看重的永遠是你的判決書的「用字」、「格式」有沒有正確,有沒有合乎這個法院文書形式的慣例,有沒有合乎前人留下來的判例,但基本上所有的憲政人權通通擺一邊,相應不理。甚至裡面必備的技能中還包括「如何表現出把長輩當偶像崇拜」,檢察官跟法官學會做人比學會判決還重要太多了。司法官訓練的荒唐程度,會讓你覺得他們只是在被訓練出「如何寫出不會被前輩看不對眼的書類」,但是永遠不會被訓練「如何用心調解紛爭、追求正義」。追求正義就是追求憲政人權的實現,但這永遠都不在從司訓所培養起來的大多數法官們。不信?你可以去最高法院問問看,看有哪幾位法官懂得透過「合憲性解釋」?(至於最高行政法院就不想說了,看看那精美的人民勝訴率都已經被實證統計出「無法保證沒有官官相護」)。
也因此,蘇永欽大法官疾呼「大法官會議管法律違憲」;「小法官管判決、個案違憲」下的憲法訴訟法修法,多麼不切實際,而進一步扼殺憲政人權的發展。
距今63年前,1952年司法院釋字第9號鼓勵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人民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但心心念念的是人事管考,是考績,是書類審查的小法官,再怎麼用憲法來作為主張理由,都只是沒有意義的廢紙。
法官都當不好,或許就像錢建榮法官一樣,行政判決撤銷率高,但是在判決中所體現的憲政人權關懷,也是當大法官的適格。反而在人事管考成績優秀的法官,請問一下有誰的判決有體會出「憲法的維護者」、「保障民權為司法天職」的真義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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