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搶救血汗司法大兵:除了增加人力,還有哪些方式可以避免司法過勞?

案件數量遠遠超過每位司法人員所能承擔的能力,工時越來越長,卻仍遏止不了案件如潮水般湧來。 案件數量遠遠超過每位司法人員所能承擔的能力,工時越來越長,卻仍遏止不了案件如潮水般湧來。 圖片來源:Antonio Guillem/Shutterstock

「血汗司法」這口號,出現於近8年前蔡英文總統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期間,之後陸續獲得外界關注。這幾年間或有立委舉辦公聽會,或有民間團體舉辦研討會,難道司法體制下的公務人員是草莓族,不過結個案件就大呼小叫?還是吃不了苦、不願意為民眾的案件奉獻?

答案當然不是,而是案件數量遠遠超過每位司法人員所能承擔的能力,工時越來越長,卻仍遏止不了案件如潮水般湧來。那種滿滿的絕望感,讓「血汗司法」成為現在進行式。

面對法制面變革,司法行政努力給予支援

在司改國是會議後,對於「司法院增取總員額」已有共識,當時就著手修改相關法律,在108年間將司法機關員額上限由13,900人修正為15,000人,補了1,100位人力。看似大手筆的給了人力,怎麼才不到5年光景,人力又再度吃緊?

實際的原因是:這幾年為了落實更多的司法照顧,例如《勞動事件法》、國民法官制度、《憲法訴訟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少年事件保護法》等各類法制面紛紛有所變革,這些人力紅利早就所剩無幾。

司法主政當局也知道,增加人力只是救急不救窮,因此也不斷嘗試做出更多訟源疏解,如更多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刑事案件從偵查中就嘗試調解等措施。此外,疫情後逐漸放寬法庭的遠距訊問,還有刑事審判程序中將獨任案件種類擴大,陸續補足了法官審判需求的輔助人力,同時導入更多新科技,像是法庭開庭時的即時語音功能,讓製作筆錄事半功倍。這都說明司法行政也想法設法,給予第一線人員各種支援。

案件數量無止盡的增加,新開展出來的業務都不是當初所能料想得到的。讓人力到位,已經是最迫切的任務。圖片來源:David Gyung/Shutterstock

案量不斷增加,新增人力也跟不上

然而,增加員額在此時此刻仍然非常迫切。第一個原因就是案件數量無止盡的增加。以筆者服務的單位來說,108年的總收案量為8萬件左右,但去年卻有將近11萬件。辦公人力並沒有顯著增加,案件卻足足多了快3萬件。尤其近年來台灣盛行詐騙及洗錢案,前頭的金融監管始終拿不出有效的遏止辦法,後頭的司法程序只能亡羊補牢的收拾殘局。

另外還有因應社會重大事件的變革,像是震驚社會的新北市國中生殺人事件,當外界誤會、不斷譴責司法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的效應,要能接住高風險的少年們,勢必要有一些有別於現在的傳統作法。例如「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就需要少年保護官、調查官、心理輔導員等大量人力團隊作戰,努力預防未來不再發生憾事。

最後還有司法解釋變動下帶來的災情。像是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裁定,認為「壽險解約金」屬於要保人的責任財產,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與以往認為為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所以不能強制執行不同。這樣一來一往,每個法院的強制執行業務幾乎倍增

這些新開展出來的業務,都不是當初爭取1,500人時所能料想得到的。再度打開員額天花板讓人力到位,已經是最迫切的任務。沒有人力,卻要有好的司法品質,真的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而已。

過去司法院不斷提倡簡化判決書,因為製作判決書確實是法官工作中極為繁重的一部份。圖片來源:YP_Studio/Shutterstock

配合國民法官制度,全面簡化判決書

那,除了修法提高總員額之外,還有什麼是現在還可以做的?從體制內來說,放寬司法事務官能辦理的業務範圍,也是一個途徑。尤其相較於檢察官事務官可以獨立訊問、並進行刑事案件,司法院對於司法事務官仍然保守的限制於強制執行業務。如果可以將現行比較無關於審判核心的業務(法院一般稱為雜件)劃給司法事務官,讓法官及其團隊能專心集中火力在審判,也是可以改善司法人力困窘的立即解方。

此外,過去司法院不斷提倡簡化判決書,因為製作判決書確實是法官工作中極為繁重的一部份。判決書固然要嚴謹認定證據、充分說明理由,不過過往司法實務的判決越來越冗長,判決書明明是寫給當事人看,卻慢慢變相成了寫給上級審閱的作文比賽。幸好這樣的趨勢在提倡簡化後,稍有止跌回升跡象,不過仍遠遠不足。

制度上,可能可以參考日本法制中的「略式程序」[1] 。簡單來說就是在日本,如果案件被告已經認罪,檢察官可以聲請「略式程序」,法院則是核發略式命令,判決內容上只需要記載犯罪事實、適用法令、應科的刑度及附隨處分,連證據名稱都不用,整體簡化許多。而最重要的是如果之後被告不服,也只要開啟並回復到一般審判程序就好。外國的月亮雖然沒有比較圓,但先進國家的法制,應該可以作為參考。

最後,筆者從近來國民法官案件的判決觀察到:這些過去由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完結的案件,通常都伴隨著繁複的判決書,動輒30、40頁是家常便飯。但國民法官程序審結的案件,判決篇幅相對精簡很多(如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判決)。

過往判決理由是由職業法官審理後慢慢推敲出來,但國民法官案件則是尊重和國民法官一起討論的結果與過程,尤其要避免判決宣判後,國民法官覺得自己當初根本沒有採取這樣的觀點。所以在這樣的框架下,國民法官判決書的寫作,勢必不能和過去傳統一樣。這或許也會是裁判書簡化的一個契機。


[1] 張永宏,〈減輕刑事司法負擔之一策──日本略式程序對於我國簡易程序之借鑑〉,《政大法學評論》2023年3月第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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