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2017年做出多項決議,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人民參與司法審判」。
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參審制」與「陪審制」,而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參審制及陪審制的提案各得到7票,「兩制並行」的提案則只獲得5票。
近年來,司法院力推國民法官制度,立委周春米等人也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究竟國民法官是什麼?而國民法官又能有什麼功能?本次由司法流言終結者來為各位淺析。
什麼人可以成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是什麼?這應該是大家最想了解的一個問題。周春米立委所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清楚說明:國民法官是指依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以及終局評議的人。
經選任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應該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必須公平誠實的執行職務,不能洩漏任何因執行國民法官職務而得知的秘密,例如評議過程及內容、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之所以有這樣的保密責任,是為了讓參與案件的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都能毫無顧忌的討論、表示個人意見。
擔任國民法官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草案中指出,基本上國民只要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籍滿4個月,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而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不只是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但國民如有被褫奪公權,或者曾任/現任公務員但現在遭到免職、撤職、休職、停職處分中;或因案人身自由受拘束中、涉案尚未判決確定或者執行完畢未滿一定期間;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使行為能力受限制;或有身體、精神障礙等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勝任職務;或依法律有特定身分而不適合參與審判等情形,是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
為保護到庭接受選任的候選國民法官,避免其個人年籍資料或其他隱私事項對外公開,草案第25、26條規定,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進行,並且要由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詢問篩選;而國民法官經選任產生後,如果有一定事由足認其不適任,亦可依相關規定將其解任。
另外草案第5條也指出,原則上只要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其他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如傷害致死罪)的案件,就應適用國民法官制度。除非是少年刑事案件、毒品案件或有第6條的特殊事由例如專業案件等,才能免除適用。
國民法官的目的?
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目的是什麼?預期達到什麼樣的目標呢?
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可以說,之所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透過國民法官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於評議時與法官站在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
對國家司法來說,國民法官的參與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而對民眾來說,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機會充分認識與理解。此外,還可以藉由國民法官參與,使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的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再者,國民法官經由參與審判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因此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或許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國民法官除了能夠實質參與審判之外,還必須全程參與「終局評議」,一同針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範圍」提出看法與意見。草案第82條第7項甚至規定「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也就是充分保障了每位國民法官表達見解的機會,不因單一國民法官所持之想法是少數見解就不予發言,讓每位參與者都能提出自己的觀點。
團結起來,一起讓司法制度變得更好
每個社會案件的發生,都牽涉了諸多價值觀的選擇,沒有非黑即白的那麼純粹,就如同我們在〈救護車車禍被判刑,衍生出哪些法律爭議?〉一文中所指出的各項爭議點,雙方的說詞都甚為有理,那麼該如何做抉擇呢?這將來或許會成為國民法官必須面對的問題。當真實面對參與其中時,就不再如同於網路上發表意見般簡單。灰色地帶各種模稜兩可的說法、不同角度切入而產生的價值判斷,多到可能讓人有選擇障礙,但即便如此,最終還是必須做出決定。
無論是參審制、陪審制或者是我國混合式的國民法官制,都有其優缺點,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就如同爭論究竟是民選法官或者職業法官何者為優一般,支持民選法官制度者認為職業法官制度只是法匠的培養皿,無法反映民意;但贊同職業法官制度者則認為民選法官是「野蠻國家」,毫無專業的象徵。
蔡英文總統曾說,台灣是個團結的國家,我們彼此競爭,但卻一致向前。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道路上,各個團體已透過司改國是會議的平台,彼此充分表述意見、發表想法、進行議決而勾勒出制度的輪廓,確立方向。司改國是會議落幕後,這競爭的動力就該轉變為向前的能源,在法案已進入立法院審議之際,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如何讓制度更好,而不是回頭再對已經結束的司改國是會議中的提案進行私下表決。
無論是什麼制度,我們該努力的,不是從英國、美國局部剪貼陪審制,或從德國、日本拼湊出參審制,而是該順應我國社會現況,發展出一套適合我國的制度,讓人民走進法院,坐上法台,離開網民、鄉民的世界而進入真實的法庭,親身經歷法院進行案件審理的過程,並透過終局評議此一環節,讓來自不同社會環境的聲音交流,並凝聚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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