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是否可繼續存在?2024年4月23日,這件事正在憲法法庭經歷轟轟烈烈的言詞辯論;各大機關與人民均拭目以待,大法官究竟會對死刑做成「合憲」抑或「違憲」的決定。
在結論出來之前,先用這篇文章,讓讀者快速了解死刑議題在釋憲制度上的發展。
大法官之前不是說死刑合憲了嗎?為何現在又要再討論?
實際上,死刑是否合憲,早在將近40年前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194號就做出回應。大法官當時表明,「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者,處死刑」的規定合憲。
接續同院釋字第263號與第476號解釋,大法官態度稍微放緩,認為死刑制度立法嚴峻,但如果搭配《刑法》的「減刑條款」,就可免去落入死刑的窠臼,進而迴避「死刑過苛」的問題,繼續認為死刑存在是合憲的。
然而,這些解釋中,即使是離現在最近的釋字第476號解釋,也已經是1999年的事情了。15 年後的現在,大法官又再次面臨了「死刑是否合憲」的挑戰。
或許有人會質疑,為何大法官之前都認死刑合憲了,這次為何還要去討論死刑的問題?在這裡,筆者要簡單介紹「憲法變遷」的概念。
從字面上可知,憲法的內涵,會隨社會價值、民主化的程度而不停變動,就如同水慢慢流過各種不同容器一般,不斷適應不同的形狀,絕非一成不變。這次,大法官可能就是認為,面對死刑的存廢,我國的民智與法治價值又發展到了可以再度討論的時期,因此再度受理,並開啟了「死刑違憲與否」的討論。

那些認為死刑應存在的理由
不可否認的,主流民意大多認為「死刑應該存在」。主要論述是扣緊刑罰目的,認為死刑需要存在,是因為人民沒有私力救濟的可能,若個人僅能持續暴露在嚴重的身心侵害中,將動搖一般人對國家壟斷公權力的信心;並就此導出個人要求國家慎重追訴,特別針對嚴重侵害生命的犯罪,要徹底「有效」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支持者也認為,若刑法目的在於應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般預防(對於潛在犯罪者之嚇阻)及特別預防(對於特定犯罪者的矯治及預防再犯),剝奪死刑犯的生命固然無法矯治該名犯罪者,而不合乎「特別預防」,但能夠呼應「應報理論」,撫慰受害者家屬的悲傷,落實殺人償命、以命抵命的文化要求;而在「一般預防」的邏輯底下,死刑作為極刑,更可以嚇阻潛在的犯罪人士,不要去觸犯這類泯滅人性而可能面臨死刑的刑事責任。
在認為死刑應該存在的想法當中,也有分歧立場。溫和派認為:死刑這件事,應僅限於「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亦即殺人以外的犯罪行為都不應有死刑判決,比如販賣一級毒品,畢竟與殺人不同,不該處以死刑。強勢派則認為,死刑既然存在,究竟何種狀況要賦予死刑,應該全然尊重能代表民意的立法者才對。

死刑嚇阻了誰?撫慰了誰?
而另一方面,死刑的存在其實也有下列盲點:
首先,剛剛提及的死刑目的之一「一般預防」,重點是要追求「減少犯罪率」。然而經過無數統計,都沒有辦法確知「死刑存在」與「降低重大犯罪的犯罪率」之間是否有正相關。
換言之,「真想殺人的人,並不會因有死刑存在就不殺人;一個不想殺人的人,也不會因沒有死刑,就將原本的犯意轉變為更嚴重的殺人意圖」。所以,死刑是否真能達成「減少犯罪率」的目標,早就存在極大的爭議。
而死刑是否真能撫慰受害者家屬的痛苦?筆者認為在槍決當下或許可以,然而死刑撫慰的,與其說是家屬的痛苦,或許更是社會的憤怒吧!只是刑罰的目的,為何該把「弭平社會憤怒」放入?
回顧歷來的重大殺人案,觀察民間社會氛圍,會發現每當此類案件發生後,網路鄉民、社會就開始一窩蜂的高喊「犯罪者應處死刑,還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此時冷靜想想,究竟這些吆喝是真想替家屬討公道,還是只是跟著「喊燒」(huah-sio),以看戲且噬血的角度來面對悲劇?
筆者認為,支持死刑的人根本不是真的重視受害者的家屬,他們只是想看到死刑落實。否則前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在女兒小燈泡被隨機殺人犯殺害後從政的批評,為何會屢屢存在?王婉諭因悲劇進入政壇,是以受害者家屬的角度,希望從體制內了解台灣的社會安全網、精神醫療體系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然而社會是如何看待這樣的受害者家屬?「踩著女兒的屍體當官」、「假正義」、「小燈泡在天上也會哭」、「孩子的一條命,成就妳地位」……類似這樣欠缺人性的批評,在她從政的4年層出不窮,社會大眾彷彿站在制高點告訴這位母親:「我們已經幫你討到公道了(死刑),你就應該閉嘴,不要繼續貪婪的想浪費社會資源了解真相,更不應該從政」。
人們這樣的態度,彷彿將死刑推回古羅馬時期的競技場,讓死刑犯跟猛獸對峙,來達到「看戲與噬血」的愉悅。
筆者認為,無論如何,死刑都不該存在,不該成為讓社會大眾宣洩、獻祭的儀式。我們更應該去思考的是如何避免死刑案件發生。詳細來說,應該是徹底先做好預防,以避免重大刑案的犯罪事件產生,而不是在發生後,輕輕鬆鬆地用死刑去結束一個案件。用不反省、不思考的態度,也不防患未然,這樣重大刑案只會一再發生,死刑也只會一再執行。
壞人出現了,砰,結束。壞人再出現,砰,再結束一次。死刑變成猶如機械化般的操作,這是人類文明該有的行為嗎?
(作者為政大法學、台大法碩畢業,主修比較冷門的財政法跟稅法領域,在律師的執業生涯發現一般人對於法律的理解薄弱,但又往往涉及法律的糾紛,因而常在文章雜誌跟期刊投稿,以期待能用自己的感動、論述幫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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