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讀者投書】人民觀審制的再思考

圖片來源:John Marino (CC BY 2.0)

日前司法院鑑於推行三年的「人民觀審制」成效不彰,而籌畫將名稱改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能破除「把人民當花瓶」的質疑聲浪。但僅僅將制度名稱變動是否即為妙藥一帖?或是終究「換湯不換藥」?比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或許能為我們帶來些許啟發。

事實上,破除法官壟斷,令人民得以參與審判程序的實例在世界各國中並非少數。簡單的說,審判的過程就是「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的適用」,因此於審判結束後被告將被認定其犯罪內容,並以此給予適當刑罰。在職業法官制的國家,上述兩項工作基本上都是由法官進行。但若審判程序完全由少數法官主導,不僅不易獲得民眾信服,其結果更可能會因為法官對於專業知識的不足而產生誤差,因此適度導入人民參與審判,便成了許多國家採行的方式。

人民參與審判,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若人民僅參與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仍由法官進行時,稱為「陪審制」,英美等國就此制度之運行已有悠久的歷史。而若人民不僅參與事實認定,更與法官共同決定法律適用時,則稱為「參審制」,除歐陸德國等採行此種制度,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亦為此種類型。

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下,法庭係由3名法官及6名裁判員共計9名人員構成,而最終的審判決議必須獲得包括法官及裁判員在內半數以上人員贊成才得以成立。在此情況下,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必須盡力將法律程序轉換為裁判員得理解的內容,而裁判員亦藉由程序的進行與判決的作成,真正達成了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

然而反觀台灣的「觀審制」,依照條文內容「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不受觀審員陳述意見之拘束。」,亦即觀審員確如字面所示「參觀審判」而已,其角色與陪審員或參審員完全無法同日而語,審判程序與結果仍舊全部由法官說了算。若觀審員的意見完全無法拘束法官,則「將人民當花瓶」之譏自然難以避免。

另若由決策進程來看,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係由日本政府考量引入人民參與審判的必要性後,於1999年在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中首次提出,並於2009年首次在東京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審判,歷時十年立法研議,充分顯現了日本人的一絲不苟。反觀台灣的「觀審制」,依照司法院網站資料,於民國100年1月成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後,內容短短數月間便已大致完成,其效率雖高,但就審慎度而言不禁讓人大打問號。

筆者認為,令人民得以參與審判其本意甚佳,但既然社會對於現行觀審制普遍不信任,那麼司法院考慮的應是將其重新研擬修正,而非以為將名稱略為更改就從此諸事大吉,願我們都能享有一個公正可信的司法制度!

(作者為律師,名古屋大學研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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