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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我們與惡的抗爭,就是自由與極權的鬥爭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2019年6月9日,為了抗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欲強行通過的《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簡稱《逃犯條例》)修訂案,香港全區號召了103萬人(香港全區總人口約為700萬人左右)走上街頭抗議,反對立法會修訂「引渡惡法」,並於12日將抗爭行動升級,希冀能促成政府宣布撤回此次修例,否則將展開無限期罷工罷課。

筆者認為,此次逃犯條例(或一般人口中的「送中條例」)修正案遭香港民眾強烈反彈的事件,不僅再次凸顯了一國兩制方案作為一種統治策略的不可行,也讓全球民主國家的人民了解,身為享有高度自治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人民,對於中共治下的政法體制,是如何不信任,以至於竟激起了近七分之一的香港人民起身反抗,並誓死捍衛人權自由與司法獨立。

「一國兩制」已成破局,「一國專制」才是真相

讓我們把時間倒回到1997年7月,香港移交中國之時。當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目標就在於「確定香港特區與中國大陸中央權力機關之關係,並規定特區內部之政治體制、法律制度及人權保障乃至社會、經濟等制度及政策。」[1]

然而,由於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國對於政治體制、司法管轄權與人權自由等價值落差實在過大,因此北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9年6月到2016年11月共5次釋法[2],每一次釋法都引發中國黨政體制干涉香港自治與司法獨立地位等風波;加上港人爭取「普選特首」一直未果,香港人民經濟生活環境水平不斷下滑,種種因素綜合起來,便導致了許多港人認定「一國兩制已成破局」。而在此種「香港重視兩制,中國重視一國」的態勢下,最終將爆發嚴重、激烈的衝突,恐怕是遲早也是必然的結果。

對於中共以民族主義式思考所創造出的國家共同體,不論是立基於文化語言等傳統,抑或是政治制度價值等思想模型,於港人來說,無可避免的,都有一定程度的落差。而在面臨此落差時,若一方(專制政體)欲迫使另一方(民主政體)接受其思想價值,對撞衝突的情形就必然會發生。

馬列主義式的政體模型,畢竟與自由主義式的模型互不相容;價值多元主義化的政治思考與行為模式,也必定無法見容於一元化領導下的政治體制。筆者認為,不論對於台灣或香港而言,中國一國兩制式的統治策略都定然不可行,若斷然實施,必將造成火車對撞,衝突不斷的情形持續發生,現今的香港就是最好的例子。

黨政體制下的中國,使港人無法信任

在中國共產黨的一黨一元化領導下,其黨政體制大致可包含三類向度:其一,共產黨作為一社會動員型之政黨,其統攝規劃引領了人民的觀念與行動規範;其二,黨政體制做為一整合型政治,其中各級組織必然遍布全國,並按照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將地方機構、社會團體和政治人口整編,納入既定的政治框架中;其三,黨政體制作為一「全控型」的政治體制,通過壟斷全部暴力資源與大部分人力、組織資源,主導國家政治方向,政黨成為國家和社會政治體制的核心結構,成為完整的「以黨領政」政體模型。[3]

而中國黨政一體下,做為「刀把子」的政法系統(政法口),是中國政府審判機關的黨領導系統,在「大權獨攬,小權分散」的原則下[4],貫徹了黨組織把握審判機關的領導原則。於是,法律成為了國家管控人民的法制化工具,人權保障的部分必然減弱,而黨意識於管理規訓中必然增強;也就是在此制度下,香港及旅港民眾才會極端恐懼,若因自身言說行動遭中國認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顛覆國家罪」等罪嫌而引渡至中國,會遭受到極端不公平及不符合人道的審判。[5]也就是在此背景因素下,才引發香港民眾如此劇烈地反彈。

反抗者們:獨立法治、人權價值的民主捍衛戰

公民聯合體(Civil Association)作為現代法治國家下的「道德實踐體」,實質上就是對於「非工具性法律」所組成公共關懷權威的承認[6],因此,筆者認為實際上,這樣的聯合體就是一個捍衛法治精神的聯合體。而在中國施加給香港一國兩制的權威牢籠、並試圖破壞其獨立法治地位與人權價值時,香港人民的不服從抵抗,實令筆者佩服也深感哀傷。

為何一個信仰自由價值地區的人民,就必須遭受到國家暴力的對待?何以極權統治在2019年的今天仍舊橫行無阻?就如同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年1月18日〜)在其著作《民族-國家與暴力》中所提及的:

極權統治的要素包含了警察權力的極大化,以及掌握發動工業化戰爭與隔離規避的手段。警察可能連帶使用拷打折磨,以便獲得那些堅持出格的政治觀點而並非對法律特意侵犯的犯人的順從。警察或準軍事力量掌握的工業化戰爭技術,能夠用來對付手無寸鐵的平民。坦克、摩托車和機槍即使只是擺擺樣子,威嚇一陣,而不是實際使用,但對於治安目的來說,已足夠在短期內構成對人員的外部控制。[7]

在面對手無寸鐵的民眾時,香港警方竟能祭出所謂的「布袋彈」來鎮壓,此不正是香港已逐步走向政治極權化的最好例證嗎?據此,台灣人民難道還要對中共所謂的「一國兩制」虛假糖衣抱有任何一絲美麗幻想嗎?


[1] 張五岳、賴建宇,〈基本法釋法對香港「一國兩制」之影響〉,《遠景基金會季刊》,第二十卷第一期,2019年1月,頁61。

[2] 第一次釋法爭議點為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提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於終審法院判決後作成釋法,無異於香港終審法院之事後審;第二次爭議點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逕自作出法律解釋,恐有傷害香港自治權之疑慮;第三次爭議點為行政長官缺位,新上任者之任期應如何計算問題,爭議是該由法院解釋亦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第四次爭議點為香港應隨中國大陸實行「絕對豁免權」,亦或沿用英國普通法之「有限度豁免權」;第五次爭議點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實質上如同解釋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之條文,非解釋《香港基本法》,是否逾越職權。參見張五岳、賴建宇,〈基本法釋法對香港「一國兩制」之影響〉,《遠景基金會季刊》,第20卷第1期,2019年1月,頁84,表3。

[3] 參見景躍進、陳明明、肖濱主編,《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臺北市:五南出版,2018年9月,頁18。

[4] 毛澤東:「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辦也有決,不離原則。工作檢查,黨委有責。」,參見《毛澤東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35。

[5] 在新版的引渡條例中,只要香港特首同意即可引渡,而香港特首長期以來被視為是北京方的在港代言人,難免使人疑慮其中是否會有許多人治化的人為操作空間。

[6] 參見曾國祥著,《麥克.歐克秀》,新北市:聯經出版,2018年12月,頁109。有關公民聯合體(Civil Association)之相關概念原出自麥克.歐克秀(Michael Oakeshott)所著的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一書。

[7] 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著,胡宗澤、趙力濤譯,《民族-國家與暴力》,台北縣新店市:左岸文化出版,2002,頁3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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