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走訪全台灣超過200個鄉鎮部落、農村與漁村,頻繁在島內移動的地方旅行推廣業者,當政府頒布「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5條之1修正草案」,強調違法業者應該重罰時,乍看之下是合理的。因為那些在山坡上、水源開發地大興土木、假農舍之名在農地上開民宿做生意的非法業者,可能對環境產生不可逆的破壞,那確實應該要徹底開罰。
但是在草案指涉的業者中,許多沒有領取執照而從事旅行業務的地方小旅行業者是否也在開罰之列?建議主管機關應該要先了解地方小旅行與傳統旅遊的不同。傳統旅行社推動的旅遊是一個健全的商品,可以量化、規模化、有合理的定價策略與利潤模式,所以可以分層負責、分層獲利。但是,所謂的「地方小旅行」,目的往往不是完全的獲利導向。
我在台灣參與策劃推動小旅行,已經有8年的時間,擅長把艱深複雜的教育內容,轉換成容易理解、好消化好吸收的教學步驟,協助在地業者將在地特色變成能夠吸引旅人的行程與體驗,漸漸讓很多社區與地方商圈整合者看到了一絲改變的曙光,開始收到各地團隊的邀約,希望能夠去分享如何設計與執行小旅行。
還記得,第一次在農委會水保局分享小旅行演講時,講完,台下的長官們眼睛都亮了,然後大聲的說「小旅行就是農村再生的下一個階段……」。然後,開始陸陸續續有其他公部門邀約分享,也開啟了在全台灣各地推動一場又一場的小旅行,和文化部、各縣市的文化局文化處都曾經合作。
因此當55條之1修正草案頒佈至今,我仍經常收到過去的學員私訊來問「客委會、農委會、原民會還有縣市觀光單位在推小旅行,都是老師你到處演講,然後開始的啊!」是的!當我看到修正條文時,我也想問「為什麼一個看似合理的政策與執行,到頭來卻變成這樣」?是不是修法機關承受了「某些業者」壓力?還是我們錯把手段當作目的了?
如果可以重新檢視推動小旅行的好處,相信應該把55-1的第1點「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當作制定本條例的目的,而不是為了特定利益者,讓台灣觀光發展被迫限縮在小池塘內互挖利益。
看看世界各地的旅遊趨勢,都在發展目的旅遊,高自主性、深度的特色小旅行,才能勾起各地旅人來認識台灣。甚至可以用更多元的在地體驗,取代路線多年不變的國民旅遊,讓台灣人也重新愛上這片土地。
時代在走,觀念要有!希望主責觀光發展條例修訂的立法諸公,能夠再想想,讓台灣觀光產業跟上時代吧!
(作者為台灣觀光地方創生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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