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動改革的火車頭要縮手了?
房屋稅的標準價格,依規定應每3年重行評定1次。但過去的政府考量各種因素,大多僅就轄區內的房屋、路段調整,因此房屋稅的標準價從1982年訂定後,一直沿用下來,導致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的狀況。簡單的說,以原有規定,一棟大樓房屋稅單價每坪不到2萬元,實際造價卻超過10萬元以上,5倍以上的差距,才會引起「養車比養屋難」之嘆。
因此,台北市最近幾年,針對房屋稅率先提出重要的改革,第一個是從2011年7月起,首創對高級住宅加價課稅(註一);其次為參酌相關的房屋價格指標,於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重新評定的新標準;第三是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自2014年7月起,對於非自住房屋,會依照戶數多寡,採取差別稅率(註二),希望能讓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
上述作法,其他縣市雖有跟進,但效果就大打折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台北市與其他部分縣市,調整的幅度並不相同,而以台北市最高。公告調整期間及其適用的起算點亦有差異,比如澎湖縣是以「建造執照核發日」為準,其餘地方則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準。而且,臺北市是全國唯一採行調高標準單價再加乘(1+路段率)的,對擁有多間房屋者,又採取最高的3.6%稅率。

對新制度的不滿
根據2015年1月14日《蘋果日報》報導,某建商表示,同樣路段、同一坪數之房屋,只因分別於103年7月1日前、後取得使用執照,每年要繳納的房屋稅會相差30 幾倍(註三),恐有違憲之虞。因此,有許多業者紛紛在不同場合──如會見柯P、議會陳情或招商說明會──提出陳情,建議如有未售罄之餘屋,不能以囤房視之;同時如地上權住宅及BOT建案也課以相同稅率,會影響政府招商之推動。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標準單價應以建造執照核發日為認定時點,並從2016年房屋稅所屬徵期開始適用。
媒體報導,市府高層對上述的訴求,頗表認同,甚至如林欽榮副市長都表示「房屋稅高到讓都更推不下去」,讓巢運開始懷疑柯P的「改變成真」會不會淪為「改變成天真」?
面對業者、議會與NGO的壓力,台北市政府應如何研修,值得關注。因此,本文擬就修正方向提出以下分析與建議:
1.標準單價,應該統一標準
關於執照核發僅差一天、就造成稅率巨大落差的問題,有說法表示應改成從建造執照核發日起算。但我認為這其實是捨本逐末,未能釐清問題本質。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以此來看,房屋的標準單價,無論新舊,只要種類、等級及地段增減率相同,理應是相同的價格。但台北市卻因財政部錯誤的行政指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註四),才造成今天的困擾。解決之道,應該是依照目前的規定,讓各地方政府在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可以視當地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註七)。因此,本文建議,應該全面廢止舊的算法,統一在新標準單價之下,考量其耐用年數、折舊標準來調整,才是比較公平的做法。
2.豪宅加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現行豪宅的計算公式是:
標準單價×(1+路段率±其他各項加減率)×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路段率
其中採路段率作為加項的項目,主要是考量到豪宅的價值與其所處路段有緊密關聯性。但也有人提出質疑,認為另外計算路段率有重覆課稅之虞。
本文認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只要是在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法定價格因素的範圍之內,考量地方實際情形去制定房屋類型級別的判別標準,區分高級住宅及一般住宅;並於法定事項及合理之範圍內,依相關價格因素分別評定其房屋標準價格,以符合「量能課稅」及「稽徵經濟」,於法即無不合。因此,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均無違悖,已通過最高法院2015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除非大法官宣告違憲,否則,就應給予尊重。
3.都更後變豪宅,不可另創差別待遇
據悉,台北市府有意針對103年6月30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已參與都市更新的建築,依建造執照核發日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日,使用原來的標準單價;其餘皆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適用新的標準單價。
本文認為新、舊標準單價不應同時並存,已如前述。而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的程序完成的新建案,與一般新建的房屋,本來就毫無差異;且依都市更新條例尚有諸多 如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的租稅減免,比較一般新建房屋,占盡好處。市府首長,實在不應該為了怕影響民眾參與都更意願、或以推動都更政策為由,再給予特殊優惠。
4.其他建議
關於以BOT或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房屋,其實際居住者相較於一般住宅所有權人,在經濟上顯然處於相對弱勢,建議參照自益信託房屋的精神,將該使用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在符合自住房屋認定標準時,應准予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關於建商未售罄餘屋的處理,考量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的目的是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的房屋供給,待售期間也不能就說是在囤房;並且,起造人新建住宅房屋,從取得使用執照後到設立房屋稅籍、起課房屋稅的期間,理論上即使售出也無法交屋。故應該可以讓一定期間內(不能超過1年)未售出或未點交的空屋,按照2%的稅率課徵房屋稅。若逾期未售出,則按非自住的差別稅率課稅。
整體而言,房屋稅制改革,是持有稅改革之一環,新制實施未久,如不當修正、走回原點,恐怕與落實居住正義、租稅正義的精神有悖。但若因新制而牽連無辜者,也不應當。本文認為應該有適當、合理的調整,才能符合「量能課稅」之美意。
註一:原採逐「棟」後改按「戶」認定,以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等八大標準,且房地總價8,000萬元以上、每坪單價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達80坪以上,及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70%以上者,列入高級住宅,按其所處地點之路段率加價課徵房屋稅。亦即,高級住宅之房屋現值=核定單價【即房屋構造標準單價×(1+路段率+各項加減項之加減率)±樓板超高、偏低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註二:2014年6月4日公布生效,修正重點為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按稅率1.2%課徵,其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另將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由1.5%至2.5%提高為3%至5%。主要是提高非自住房屋之稅負,台北市納稅人持有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稅率為2.4%;持有3戶以上者稅率為3.6%。
註三:經分析,103年7 月1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高級住宅,按新標準單價假設以平均漲幅為1.6倍、路段率加價300%,且以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3 戶以上適用3.6%稅率(是原稅率1.2%的3倍)計算之房屋稅額,與100 年7 月1 日未實施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以前,採舊標準單價且適用1.2%稅率計算之房屋稅額比較(160%*300%*300%=14.4倍)之結果。
註四:見財政部99/02/26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註五:財政部2014.11.05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規定,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而不再適用99/02/26函。
(作者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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