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會即將成立,許多準備上任的立委胸懷壯志,希望能一展抱負。筆者在此要討論的,則是上個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有些不專業之處。希望立委們能以此為鑑,立法不能只靠民意基礎及善心,專業才是真正的根本。
首先,法案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錯誤的。如果病人或家屬認為權利受損,如何求償?應比照歐美,改以《病人醫療自主法》為名才是正確。
其次,此法並無罰則及誘因,將來執行度必定不高。以3年前修正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例,末期病人只需家屬一人同意,即可撤除維生醫療。但是至今,呼吸照護病房住滿病人,依此條例讓病人撤除呼吸器、得以善終的案例數少之又少。因為,去年長期依賴呼吸器末期病人的健保醫療費用約300億元,要醫院割捨真的很難。所以,此法雖本著信任原則,卻不管現實專業,最後結果可想而知。
再者,法案中的有些用詞在目前醫學尚不能明確定義,又如何能執行?例如此法適用的5類病人,其中有3類有爭議,分別是: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當中所用的字句,不可逆轉、永久、及難以忍受都是不能明確判定的。有時候,不可逆轉是因診斷錯誤,極少數的植物人過幾年後會清醒,難以忍受是因用藥不當。人命關天,又有誰要承擔誤判的風險?
最荒謬的是,要醫師在醫院依預立醫療決定,不給予病人灌食和水份,及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醫療措施。不做任何醫療措施,又何需醫師?醫院應是救人之場所,不應是等待死亡之所在。這些病人應該回到家裡,接受在宅醫療,在家善終,才是正道。要在醫院對病人斷水斷電,要醫師看著病人渴死餓死,此法專業何在?
最後,筆者認為此法最專業之處,就是最後一條:本法自公布後3年施行。3年的時間,讓政府及立委有機會來修正這個立意良善,但專業不足、窒礙難行的法案。這一條文用心良苦,值得肯定。期待新國會能不負所望,集思廣益,修正出真正專業可行的《病人醫療自主法》。
(作者為大林慈濟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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