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激情散去,隨之而來的內閣改組,除了政經改革的方向將備受矚目外,金融政策的延續與創新亦是值得吾人關注的重點。金管會過去一段時間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四大政策,希望能使FinTech成為推動臺灣金融業轉型的加速器,未來的新政府將如何在既有基礎之上,延續政策並推動與深化監理及法制改革,相當值得國人期待與關切。
金融科技的發展浪潮除了帶來交易型態、商業模式以及產業地貌的改變外,也將衝擊傳統金融監理的理論與實踐,進一步將金融監理推向新的境界;我們所熟悉的監理思維必須有相應的改變,始能因應在此巨浪推動下所將遭遇的各種監理挑戰。綜合目前國際上就金融科技監理領域的重要論述以及筆者個人的觀察,本文歸納出幾個將因FinTech浪潮推動而生的監理轉變,這些轉變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期盼透過這個簡短的分析,為新政府推動台灣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法制變革,帶來些許新的省思:
1.從KYC(Know Your Customer)到KYDC(Know Your Digital Customer):金融監理中消費者保障與洗錢防制的兩大核心任務,通常需要透過金融業者嚴格遵守並執行認識客戶(KYC )的作業程序方能具體實踐,而KYC也是金融業者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實現風險管控的重中之重。傳統的KYC透過業者與客戶間的『真實人際互動』來達成,而金融科技服務下的客戶身份核實、信用紀錄與償債能力查核以及風險取向等,則必須透過『數位方式的互動』方能實踐;因此KYC將變成KYDC(Know Your Digital Customer/認識你的數位客戶),其成敗關鍵將在於金融業者對其客戶乃至潛在客戶之包含消費行為模式在內的各種數據資料蒐集及有效分析的能力,而非單純的臨櫃問答或問卷式的資料蒐集。
2.從系統性風險的集中到系統性風險的去中心化及網絡化:行動網路科技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實踐了點對點(Peer-to-Peer)式的金融服務去中介化(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在可預見的未來,可以想像系統性風險將從原本集中在少數幾間超大型金融機構(如銀行、集中交易對手等)身上的情形,慢慢演變成集中在如螞蟻金服等巨型網路金融服務集團之上,最後則漸漸分散移轉到各個去中心化的節點(node),而各個節點彼此之間又交織而成一個極為複雜的網絡系統。這個可能的發展對於監理的啟示在於,系統性風險的控管由於去中心化的結果,將比以往更為困難;而傳統以超大型銀行為首要及高密度監理對象的監理建制(Regulatory Regime)也勢必將有所調整。
3.從金融產業內分業監理整合(intra-financial service integration)到跨產業之監理整合(inter-industry integration):傳統金融監理雖然亦需要高度的跨業監理協調與整合,但其層面多在於同屬金融產業內的多種不同分業間的監理整合。雖然在產金不必分離的時代或市場中,金融監管者亦有跨產業監理之任務,但仍不若金融科技發展下,由於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除了以銀行為首之外,亦有可能以行動網路運營商(Mobile Network Operators)為主體,故而產生的高強度與密度的跨產業監理整合需求來得重要。以多數非洲國家或南太平島國目前所發展的Mobile Money而言,許多服務的提供主體皆為行動網路運營商或電信業者(如肯亞的M-PESA);又以台灣幾年前電信業者、電子票證業及銀行業紛紛開始投入建制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ment)信託服務管理平台以開拓行動支付市場為例,這中間在在都涉及了金融業與電信業,乃至於與科技業間跨業監理的協調與整合問題。
4.從金融機構跨國界到金融服務無國界:金融業是高度全球化的產業,而全球的金融市場也有極為緊密與複雜的互動與連結。但傳統的跨國監理議題,大都環繞在因為金融機構的跨國經營所產生的相關監理協調需求。而在金融科技的發展下,網路的無疆界特性導致了金融服務本身可以輕易的穿越國界,舉凡比特幣的交易與使用、網路眾籌,乃至於P2P網路借貸等,只要法律不予設限,這些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使用及提供完全可以不受國界或地理疆域的限制,這勢必將為跨國監理帶來全新的挑戰。對台灣而言,這更意謂者兩岸金融監理必須有更為密切的合作。
5.從被動的顧客權益保障(Customer Protection)到以消費者為中心(Customer Centricity)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框架(Consumer Protection Frameworks):金融科技產品與服務的即時性、行動性及互動性除了讓金融服務無所不在,並使傳統上較不易接近金融資源的群體得以透過全新的方式來使用金融服務外,也同樣讓使用者得以在第一時間將使用經驗反饋予服務提供者。因此顧客體驗成為金融服務提供者最在意的部分,而金融消費教育的持續深化也成為促進消費者保護的最重要環節。消費者保障監理的重中之重不再只是提供一個完善有效率的爭議解決機制,而是如何以消費者為中心(Customer Centricity),徹底瞭解消費者的經驗與行動誘因,透過更多的行為研究(Behavioral Research)來作為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框架的基礎。
6.從監管工具到監管科技的使用: 傳統的金融監理強調監管工具的使用,利用一套預先設計好的程序或標準,針對不同情形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如針對銀行資本適足要求所設的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即為適例。而金融科技的發展,則使得監管者可以利用監管科技(RegTech),針對受監管業者的營運活動,進行即時的監控,協助業者做到Real-Time的法令遵循。 監管科技的導入將大幅降低監理成本以及業者的法令遵循成本,已受到包含英國在內之金融監理機構的高度關注。
7.從追求穩定到激勵創新:金融科技的發展將使金融監理的重點,從追求金融體系的穩定逐漸涵蓋到激勵經濟型態的創新,因為唯有與時俱進的創新才能真正防範風險於未然,並一路帶動經濟轉型,促進利益與福祉的總體提升。這個理想目標的達成,需要監管者接納並採取更多可以容錯試誤的迭代(Iterative)與實驗式(experimental)監理措施,並與金融業者及金融科技業者持續緊密協作。
監理思維與範式的重省與創新,是臺灣打造金融科技生態圈的首要任務,也是金融業轉型成功與否之關鍵,更是協助臺灣成為亞洲金融科技重鎮與監理典範的重要推手。本文試圖勾勒出因著金融科技發展所將帶來的金融監理新地貌,期盼能為臺灣的金融監理革新拋出第一塊引玉之磚。
(作者為律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目前於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擔任Research Fellow,為「數位金融監理」研究團隊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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