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去年「看見台灣」,讓大家看到後勁溪的醜惡與汙染,當發現原來汙染源是日月光這個大怪獸後,群情激憤的同時,也希望能用司法仲裁的力量,讓日月光得到應有的懲罰。結果經過一年的審理,卻是5名被告4人緩刑、1人無罪,並科罰日月光300萬元,讓所有人對司法又再次的徹底失望。而高雄環保局更批評法官應該要去上課進修,甚至應該要有環保法庭專門審理。
此次日月光會獲此輕判,就是因為法官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6條,但依民眾認知,日月光近3年來被環保裁罰達25件,長期超標排放強酸及有害重金屬到河川已是事實,應是引用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但法官卻因為沒有專業學術單位願意鑑定後勁溪廢水標準,因而難以舉證「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而輕縱日月光。
由此看來,法律萬萬條,就看法官要用哪一條,如果法官有想到千千萬萬的大高雄的人民,因為吃了受汙染的毒魚毒米而生病,應該就會竭盡全力運用其他的方法去舉證檢測廢水吧!在台灣環保總是被喊的震天價響,可是一遇到財團就變成雷聲大雨點小,如果能有專屬的環保法庭,由專業的法官依其經驗做出合乎人民期待的判決,才能重振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另一個就是課稅,而對一般人民而言,只要奉公守法,就不會有動用到刑法之虞,可是課稅,卻是如影隨形,不知何時就會來一張補稅通知。通常民不與官鬥,所以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是自認倒楣繳稅了事,也因此長久以來,造成稅務單位獨大,造成人民永無寧日的痛苦。
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擁有課稅權、稅法解釋權以及強制執行權,三權一體而造成球員兼裁判,人民要申訴成功的機會實在是難上加難。以現有的台灣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課稅內容,可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若仍不服複查結果,則可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訴,若仍不服訴願決定,最高可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
看來似乎非常尊重賦稅人權,卻不知這只是虛應故事。目前的訴願委員會多未依規定人數比例,且多由機關內部退休人員擔任,導致訴願會形同虛設,喪失公正客觀及專業。從近年司法院統計,行政訴訟案件中,稅捐案件所佔的比例最高,而人民勝訴的比例不到10%,也因此行政法院常被戲稱為敗訴法院。
美國在1924年就已經設立稅務上訴局,受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糾紛案件,可見台灣雖自詡為民主國家,卻在賦稅人權落後美國近百年!美國的稅務法院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徵稅、關稅等財政糾紛。而稅務法官更是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干預,在德國也是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而目前多數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比利時、荷蘭、日本等都規定,納稅人可直接向稅務法院申訴,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逐級上訴,直至最高法院。
台灣的稅法繁多複雜,解釋令更是千千萬萬條,如果沒有獨立專業的稅務法官,經過專門的學習和訓練,根本無從審理,也因為沒有專業知識無法判決是否納稅人勝訴,最後只能發回稽徵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所以稅捐單位就可以增減一下金額,重新開出一張稅單,繼續凌遲百姓,而若人民不服,就必須重頭再提訴願、打行政訴訟,永無止境的行政救濟輪迴讓人民苦不堪言。
近年來許多荒謬的判決,已經讓司法的正義蕩然無存,而恐龍法官更是讓人深痛惡絕。惟有讓台灣走向專業法庭,讓專業的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才能重新喚起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彰顯人權的價值,我們的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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