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有人在嗎?」在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中,尋找「以人為本」的痕跡

目前的AI基本法草案,雖在立法目的中高舉「以人為本」的大旗,卻僅宣示7項模糊原則,缺乏具體的人權保障機制,整體草案仍以「發展至上」為主軸。 目前的AI基本法草案,雖在立法目的中高舉「以人為本」的大旗,卻僅宣示7項模糊原則,缺乏具體的人權保障機制,整體草案仍以「發展至上」為主軸。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專頁

AI人工智慧正快速發展並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各國皆積極研擬相關政策與法制藍圖,台灣也不例外。《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協商階段,極可能於本會期通過。然而,當我們打開這部被寄予厚望的「世紀藍圖」,卻不得不問一句:「有人在嗎?」

除了討論AI是否會取代人類,我們更應關注其誤用是否可能將社會中原本存在的結構性不正義推入自我強化的回饋迴路(feedback loop):若AI訓練基於偏頗或反映不平等的大數據,自動化決策也必然複製既有的不正義。

不只是決策加速,不正義也被自動化!

當AI誤用成為社會不公的加速器,加深了強者與弱者的鴻溝,使人們在AI決策系統前,成為被定義、被決定的客體。這「決定者與被決定者」之間的壓制性權力關係,也正是民主代議制度下,立法者必須出面介入、以法律手段維持權力平衡的關鍵所在。

很可惜的是,目前的AI基本法草案,雖在立法目的中高舉「以人為本」的大旗,卻僅宣示7項模糊原則,缺乏具體的人權保障機制,整體草案仍以「發展至上」為主軸。基本法作為藍圖大法,若未能建設人權保護的核心骨幹,又怎能稱為「以人為本」?

人權保護上,AI基本法應當至少扮演兩個關鍵功能:

  1. 賦予人民權利,讓人民在面對技術風險與權力不對等時,有基本的自我防禦工具;

  2. 劃定AI應被禁止的應用範圍,指出社會集體不可跨越之倫理與法治界線。

以AI領域而言,人民應享有知情權、自動化決策解釋權、自動化決策退出權、平等權、救濟權與政策參與權。公民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正推動《數位權利基本法》,全面檢討在AI與更廣泛的數位環境中,人民必須被保障的權利與國家應承擔的義務,藉此確保自由民主的精神與制衡機制不會在「發展至上」的數位化潮流中被削弱。

當代關鍵的人權運動,必當包含數位權利意識的推動。作為立法院處理新興數位科技的重要藍圖大法,《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若此時仍未建立人民權利保障機制,也未明確劃定AI禁止應用的安全界線,將錯失確立「以人為本」核心精神的歷史機會。此刻不立法、再待何時?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國際事務暨數位人權專案經理、政治大學國際創新學院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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