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投書】從一場私校教師資遣案,看司法、教育主管機關與勞動權益的困境

拿不到原本應得的慰助金,這不僅是個案的不公,更是對整個私校體系的警示…… 拿不到原本應得的慰助金,這不僅是個案的不公,更是對整個私校體系的警示…… 圖片來源:Nirat.pix/Shutterstock

在少子化浪潮下,私立大專院校的退場與轉型已是台灣教育現場的既定事實。這不僅是數字上的消長,更是無數教師職涯與家庭生計的劇烈變動。

本人是曾在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聖母專校)服務的教師,便是在這場變革中,親身經歷了從教學熱情到職場寒冬的轉折。在這個轉型過程中,教職員的權益保障卻屢屢成為被犧牲的一環。我經歷的資遣案,不僅是一起單純的勞資糾紛,更像一面鏡子,映照出當前司法見解的衝突、教育主管機關的監督怠惰,以及現行法規的不周全,如何讓「鼓勵」成為校方剝奪教師權益的工具,並在教育現場製造出寒蟬效應。

案件回顧:從實質正義到形式主義的司法逆轉

我當時因系科整併與授課時數不足,面臨資遣。我理解學校經營的困境,也認同少子化下教師縮編退場的必要,但即使是資遣,過程也應合理合法,不能犧牲教職員應有的尊嚴和權益。我不認同學校以不合理手段解職教師,認為縮編與保障權益之間,應有平衡。然而,學校的做法卻讓人心寒。

校方在已決定強制資遣本人之後,卻以申請「優惠退職金方案」所載之「自願資遣生效日期」與校方決議的「強制資遣生效日期」不符為由,拒絕發給我原本應得的慰助金。這背後,是學校在資遣過程中未依照《教師法》盡輔導安置義務,而以「刻意不排課」的手段,逼迫我提早離職。而當本人堅持申請書上合理的離職日期以示抗議時,卻被學校以此作為拒絕給付的藉口。

宜蘭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由蔡仁昭法官審理,由我勝訴。當聽到判決結果時,心中的感動難以言喻。蔡法官深入探討資遣的本質,認為資遣是學校的單方行為,申請「自願資遣」僅是促請學校依法辦理,日期爭議不應成為剝奪優惠退職金的理由。判決書中對「實質不公」的洞察,以及對教師申訴權的保障,體現了法律維護弱勢勞工權益的精神,讓我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與正義。

然而,這份喜悅卻是短暫的。案件進入二審(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合議庭卻推翻了一審判決,改判校方勝訴。二審法院將校方的「優惠退職金方案」嚴格解釋為一種「私法契約」,強調其成立必須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意)。由於校方設計不排課以迫使本人提早離職,自然不願配合校方要求修改的離職日期,二審法院便認定雙方未達成「合意」,從而學校無須給付優惠退職金。

這次司法逆轉,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令人深思。 一審法官看到了資方利用行政手段「設計」流程,製造「不合意」假象以規避給付的實質不公;二審法官卻選擇堅守形式主義的契約解釋,犧牲了個案的實質正義。這不禁讓人懷疑,這是否是為了避免未來更多類似訴訟,讓資方得以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地欺壓處於弱勢的教職員?那種被法律「放棄」的感受,比被學校資遣更為沉重。

教育部核准資遣案,卻未能實質審核學校在資遣前是否已依照《教師法》盡輔導遷調、妥善安置的義務,甚至默許學校強制資遣教師。圖片來源:AimPix/Shutterstock

「鼓勵」下的脅迫:教育部政策的盲點

本案更深層的問題,暴露了教育部在私校監督上的重大缺失。教育部於《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中,表示旨在健全資遣制度、並提高教職員臨時生活保障,因此提供最高35%的補助。但這項鼓勵政策,在缺乏強制力與實質監督的情況下,竟成了學校變相脅迫教師的一把劍。而聖母專校的案例,正是教育部監督怠惰的縮影:

形式審查,放任學校規避義務:教育部核准資遣案,卻未能實質審核學校在資遣前是否已依照《教師法》盡輔導遷調、妥善安置的義務,甚至默許學校強制資遣教師。他們只看學校提交的書面資料,卻忽略了背後可能存在的小動作。

「鼓勵」變成「威脅」: 當學校可以「未達成合意」為由拒發慰助金時,那些符合資遣資格、卻又因學校單方決定而被資遣的教師,將面臨巨大的壓力。為了拿到這筆短期失業的救濟金,他們不得不接受學校不合理的條件,甚至放棄自身本應有的權利。本人就曾掙扎過,為了那筆短期失業的救濟金,是否要「聽話」接受學校不合理的對待?但心中的那份不甘與對公平正義的堅持,讓人無法妥協。

「寒蟬效應」蔓延: 二審判決的結果,無疑將在私校教師群體中引發強烈的寒蟬效應。教師們從中會學到:抗爭是沒有用的,甚至可能因此拿不到慰助金。這將導致教師在面對不公待遇時,只能選擇沉默與妥協,讓學校在資遣過程中更加為所欲為,嚴重摧毀教育現場的勞動尊嚴。這種無力感,正在私校教師心中蔓延。

其他學校案例的對比:聖母專校的特例與制度漏洞

事實上,許多私校在資遣教師時,即使是「強制資遣」,仍會發給慰助金;教師即便領取慰助金後,也仍可針對資遣的合法性提起「恢復僱傭關係」之訴。例如孫寅瑞老師(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與黃麗玉老師(112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的案例皆是明證。這表明,發放慰助金與教師是否尋求法律救濟之間並無實質衝突。

聖母專校拒發慰助金的行為顯然是「特例」,卻得到二審法院形式主義的支持。這凸顯了教育部在推動鼓勵政策時,缺乏足夠的約束力和後續監督機制,導致學校有機可乘,利用法律漏洞來剝奪教師權益。這不僅是個案的不公,更是對整個私校體系的警示。

應將「慰助金」正式立法為私校教職員的法定退職金,確保其作為教師在非個人因素被資遣時的短期經濟保障,而非學校可恣意操控的籌碼。圖片來源:TZIDO SUN/Shutterstock

結語:讓陽光照進教育的角落

本人的案件,不僅是個人權益受損的悲劇,更是當前私校亂象與主管機關怠惰的縮影。它揭示了:

司法見解的取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法官的選擇對勞動弱勢的影響。一審法官蔡仁昭的判決,讓人看到司法仍有溫暖與正義;而二審的結果,則對法律的冰冷與保守有了更深的體會。

政策設計的漏洞:「鼓勵」性政策在缺乏強制約束下,淪為資方脅迫員工的工具,這不是教育部設立政策的初衷,卻是現實中血淋淋的教訓。

主管機關的責任:教育部對私校的監督,不應僅止於形式審查,更應深入檢視其資遣程序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他們的怠惰,讓無數教師的權益受損。

期盼監察院能夠深入調查本案中教育部的失職之處,不僅是個案的糾正,更能督促教育部進行深層次的制度改革。更要在此呼籲教育部,應將「慰助金」正式立法為私校教職員的法定退職金,確保其作為教師在非個人因素被資遣時的短期經濟保障,而非學校可恣意操控的籌碼。

這條路很艱辛,但我仍選擇背負這個十字架,即使個人力量微薄,也要把這些藏污納垢的問題都攤在陽光下。唯有當法律真正維護勞工的公平正義,當主管機關能有效履行其監督責任,才能讓所有堅守教育崗位的教職師不再懼怕被欺凌,讓我們的社會,特別是教育的角落,能真正迎來陽光,從而推動台灣社會的持續進步。

(作者為前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任講師)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2099

獨立評論

每週四,精選觀點直送信箱!現在就訂閱獨立評論電子報

編輯推薦

延伸閱讀

「獨立評論@天下」提醒您:
1.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發言時彼此尊重,若涉及個人隱私、人身攻擊、族群歧視等狀況,本站將移除留言。
3.本留言板所有言論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