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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展限未平,土地未還──亞泥礦權展延與原住民土地權益回復的挑戰

崩壁下方處為下凹的礦場。礦下生活,如何安居? 崩壁下方處為下凹的礦場。礦下生活,如何安居? 圖片來源:「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專頁

2023年,《礦業法》修法通過,刪除了爭議性的霸王條款,並新增環評和諮商同意的機制,使亞泥礦權展限案進入另一個階段。然而,這些法規變化就能平衡環境保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間的矛盾嗎?亞泥案不僅揭露了礦業政策的結構性問題,也反映出經濟發展對地方社會與自然環境的深層影響,及當地族人無法保有、使用土地的不爭事實。因此,必須重新思考礦權展限與土地返還兩者間的關係。

亞泥礦權展限:3次延長的爭議

自1973年開始,亞泥在花蓮新城山礦場進行開採,並於1978年、1998年及2017年3次展延礦權。然而,這些展限程序並未充分考量環境影響或當地太魯閣族人的意見。特別是2017年的展限,仍依據舊《礦業法》第31條迅速通過,沒有進行公開透明的諮商,也未進行完整的環境評估。

這些展限事件凸顯了法律上的漏洞,也顯示出政策對環境和部落權益的漠視。一再展開20年的礦權,是否有真正考慮地方生態與居民的長期利益?尤其在法律與政策制定中,經濟效益的優先地位如何影響其他價值的實現,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而探討不僅限於法政層面,更涉及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長期風險。

左側為礦區,由海拔700多公尺挖至已不到200公尺。右側山坡則出現崩壁。圖片來源:擷取自「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專頁

礦區的環境生態風險與原住民族權益

亞泥於新城山礦場開採的數十年來,由於舊《礦業法》的疏漏,因此一直缺乏系統性的環境評估,導致許多環境問題被忽視。例如:礦場活動已造成水土流失、粉塵污染和生態破壞,威脅周邊地區的地質穩定性和水資源安全等。此外,噪音與廢棄物也對當地居民的生活品質造成了影響。

舊《礦業法》允許既有礦場可以免於環評,正助長了問題延續。這不僅直接危及生態系統,也對部落的健康和生活帶來隱憂。許多當地居民表達了對環境變遷的擔憂,指出生態系統的改變正在逐漸侵蝕他們的傳統生活方式。

環境問題不僅是生態議題,更關乎土地權益。亞泥新城山礦場所在地原為玻士岸部落[1] 族人的保留地。然而,1970年代,許多族人失去了對土地的耕作權,被迫離開家園。這一過程展現了政策走向與地方機關皆偏向資本利益,反倒忽視當地族人的土地歷史與文化價值。族人在政策決策中的缺席,使得土地流失的問題更加惡化。

然而,2017年,亞泥與經濟部趕在立法院《礦業法》修正草案一讀通過前,取得了第3次礦權展限,而同年,玻士岸部落族人也以經濟部與亞泥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就展限申請提出訴訟。法院判決經濟部與亞泥敗訴,並撤銷展限處分。隨後,亞泥提起上訴,並主張可以在展限之後補正族人的諮商同意參與,但最高行政法院於2019年駁回了該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肯認該礦場屬於太魯閣族人的土地,但這一判決並未帶來實質改變,因為依據當時的舊《礦業法》,礦業權在申請展限期間仍然有效。儘管這是台灣第一起承認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案件,但礦權的使用並未產生實質變動,顯示出法律判決與實務執行之間的落差。

結果,儘管族人勝訴,亞泥仍握有礦權。展限未平,土地未還,這意味著族人不僅失去了經濟資源,更失去了與傳統土地的連結,對文化造成了深遠的挑戰。

諮商同意與土地權益回復

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第32條第2項的訂定,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已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重要國際標準,但在台灣的實施仍面臨許多挑戰。

2022年,玻士岸部落會議針對是否同意亞泥繼續使用新城山礦場進行諮商同意投票,共投下294票同意、45票不同意。然而,根據當時的新聞採訪得知,部落會議主席對投票內容是否僅針對「同意礦權展延」或「亞泥21項利益回饋機制」兩者之一,或是兩者皆是的說法前後不一,凸顯出部落會議領導者對投票內容含糊其辭,充滿不確定性。

另一方面,投票程序是由玻士岸6個部落共同投票決定結果,但位在礦場正下方的中富世部落受影響的程度明顯較其他5個部落多,卻無法有效呈現自身立場,並深受其他未直接受影響部落的意見牽制。而這樣的諮商同意,跟2019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援引之《原權宣言》的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FPIC),有明顯的差距。

亞泥使用的土地,何時才能歸還給太魯閣族人?今年5月,原民會開始施行「秀林鄉新城山礦場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預計要將面積約448公頃的550筆土地,協助族人一一取回土地所有權,並將亞泥公司原繳納給秀林鄉公所的租金,轉由族人收取。計畫看似對原住民族土地予以積極的回復和補償,然而,法扶原民中心的林育萱律師指出,礦下部落族人作為直接受影響者,卻未在會議中獲得適當代表,令人擔憂。

有鑑於此,上述計畫需要與部落居民密切合作,確保土地返還得以順利進行,並為其長遠管理與使用提供保障。同時,政府與企業需共同努力,公開相關資訊,推動以部落需求為核心的政策改進。當前的挑戰包括如何確保計畫的持續性、部落居民的代表性及如何建立信任機制,以促進政府、企業與部落的協作。若無妥善規劃與執行,這些政策可能淪為形式化的象徵,無法真正落實正義。

亞泥礦權展限案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與太魯閣族人權益的影響,凸顯出經濟發展往往以犧牲地方生態和原住民族權益為代價。這需要政府與企業共同承擔責任,須落實資訊透明與公平的諮商過程,保障原住民族在協商中的平等地位與實質參與。

(作者為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大四學生)


[1] 玻士岸(Bsngan)部落是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的部落。依歷史文化脈絡,可分為6個小部落,包含可樂(Qrgi)、中富世(Ayug)、落支煙(Rowcing)、大禮(Huhus)、大同(Skadang)及德卡倫(Dgarung)部落,而中富世(Ayug)部落正為位於礦場下方,距礦場直線距離不到4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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