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弱勢者想申請法扶,為何卻求助無門?

受到權益損害而急欲尋求法律扶助,卻因各種問題而被排拒在法扶門外,這樣的弱勢者又有多少? 受到權益損害而急欲尋求法律扶助,卻因各種問題而被排拒在法扶門外,這樣的弱勢者又有多少? 圖片來源:Somnuek saelim/Shutterstock

近日,讓身障者深受鼓舞的訊息,莫過於重度障礙者玉姐爭取個人助理服務、以求自立生活的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勝訴後,又獲得了新北市政府確定不上訴。

雖然這件事有令人高興的結果,並不意味對其它個案產生了拘束力。但就我國身心障礙族群從既有的慈善模式、醫療模式等舊觀念,走向國際普遍認同的社會模式、人權模式等進程而言,不啻為障礙權邁進一大步。影響所及,讓往後類似案件有了可資借鑑的先例。

但是,「自立生活」對身障者而言,應該不只有個人助理制度,長照服務提供的人力支持,同屬於自立生活的一環,卻鮮少有人關注。玉姐案成功的背後,得益於法扶基金會憫恤玉姐的處境,列入指標性案件,加上法扶人權律師努力說服法院,承審法官認真審理,又集合學者、公益團體、媒體、立委、議員等多方力量,方鑄其功。然而,想爭取自立生活的身障者,又豈止玉姐一人?其中受到權益損害而急欲尋求法律扶助,卻因各種問題而被排拒在法扶門外者,又有多少?

當這些人看到玉姐案獲得的成果,自己卻因五花八門或標準不一的理由而被否決救濟資格,不難想像他們的相對剝奪感有多強烈;而法扶作為扶助弱勢的一方,除了為這些得不到權利救贖的人們,做出切合實況的變革外,如何有效解決或降低這類問題?應是日後值得重點觀察的地方。

申請法律扶助,卻被駁回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救濟權,只要有權利遭受侵害,就可請求救濟。但這項基本權,因為法扶內部各層次的問題,使原本打不起官司的民眾,反而有可能更打不起官司;或者說,因為根本進不了法院,訴請法官裁決這些法律上的爭議,從而使僅能仰賴法扶支持的人們,只有啞巴吃黃蓮的無力感。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立場以及法扶的立意宗旨來說,是顯然不合理的。

雖然的確有部分身障者和玉姐一樣,獲得了爭取權利的法律扶助,但這是因為出於幸運?還是背後另有原因?否則何以有身障者同樣受到損害、向法扶提出申請卻遭駁回?而審委們駁回的背後,究竟是源自於對法律上確信所作的決定?還是為護航同事顏面,即使不分是非對錯,也不讓申請通過?不得而知。

就拿法扶士林、台北分會來說吧!先後有身障者因為自立生活權益的法律問題,各自到法扶士林分會與台北分會請求扶助。一開始,兩分會都以相同理由駁回。後來,在士林分會的申請案件通過了審查,獲得扶助,而在台北分會的申請,卻被以「顯無理由」駁回。而審委審查案件的狀況,也令人質疑其專業程度。譬如,有審委已經培訓過身障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的教育課程,卻在審查決定中,給出「CRPD並非國內法」的理由而駁回,十分荒唐;又譬如有審委審查時,申請人提到「主觀公權利」,審委竟「啊」了一聲,停頓數秒,彷彿聽不懂,然後將眼神移到身旁打字員問:「什麼叫主觀公權利?」如此表現,還能信任其審查能力嗎?

類似情況,不勝枚舉。想要實踐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弱勢者,卻在這些人為因素阻礙下,變得遙不可及,想來不免哀傷。

另值一提的是,法扶預約網頁上,明明標示著可由專門領域的審委來審查特定領域案件,然而這項功能卻並未發揮實際作用。由此,也就窺出其問題的原因脈絡。

法扶必須為弱勢者服務

對此,法扶單位必然有所意見,例如各審委所受法學教育不同,自然會有不同見解,才導致審查標準有所落差。還有,如果沒有《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如重罪嫌疑犯、原住民、無法完整陳述的智能障礙者、少年等)的資格時,若已在1年內申請且獲得3件以上的扶助後再申請扶助,就有駁回風險。

光是以符合這條文1至5款資格的人,才不受限於「1年扶助3件」這件事來說,就顯然欠缺對社會底層弱勢者處境及需求的考慮。同一權利(如自立生活權)遇到的訴訟類型,很可能橫跨刑事、民事、行政不同領域,另外還有上訴問題,以及提告刑事時聲請再議等情形需處理,可見「1年扶助3件」的限額,無法解決反覆發生或不同訴訟類型而使權益受損的困境。

雖然,辦法第7條完整內容的最後一段文字,說明可經由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但一旦獲得不合理的審查決定,還是有可能因為這條文對身分資格的限制,成了法扶要是不給,弱勢者也只好徒呼負負,將上述不合理的審查決定變相合理化。

法扶台北分會林俊宏會長,曾以「法扶核心價值的信仰,一切的思維都是以弱勢者的需求為中心,所有的作為都會以維護弱勢者權益為出發」的標語,宣示法扶運作方針。法扶應抱持百尺竿頭的態度,以為弱勢者服務、不斷求進步。如能納上述淺見為參考,力求革新,將更能使法扶成為社會改變的起點與動力。

(作者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權益行動組成員。)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2124

獨立評論

每週四,精選觀點直送信箱!現在就訂閱獨立評論電子報

編輯推薦

延伸閱讀

「獨立評論@天下」提醒您:
1.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發言時彼此尊重,若涉及個人隱私、人身攻擊、族群歧視等狀況,本站將移除留言。
3.本留言板所有言論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