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

【投書】教師站路口導護猶如消防員捕蜂抓蛇,是否也是「做功德」?

老師必須在教學工作本職之外,冒著生命危險在路口執行導護工作,就像消防員的「捕蜂捉蛇」業務,本不是他們的工作,卻因為習慣、好用,所以成為自然。 老師必須在教學工作本職之外,冒著生命危險在路口執行導護工作,就像消防員的「捕蜂捉蛇」業務,本不是他們的工作,卻因為習慣、好用,所以成為自然。 圖片來源:chia ying Yang@flickr (CC BY 2.0)

根據國際媒體《CNN Travel》報導:台灣雖為觀光友善國家,各種交通亂象卻不時發生,導致行人傷亡的事故頻傳,因而稱台灣為「行人地獄」(Living hell for pedestrians),此說法引起國外媒體以及台灣社會共鳴與熱烈討論。

在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於2022下半年針對六都30所國小2,000多位家長所做的「六都通學環境」調查中,有77.6%家長不放心讓孩子自己上學,即使車行「5分鐘內」路程,也有超過5成家長表示很擔心。高居擔心第一名的是「馬路如虎口」、「通學環境不佳,沒有完善的人行道設計」,超過第二名的「社會治安不佳,擔心有隨機殺人事件」。

然而,長久以來政府機關面對學生通學安全的方式,卻是由中央部會推給教育部、教育部推給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推給鄉鎮公所、鄉鎮公所推給學校、學校再推給老師。

站在教育現場第一線的老師們,必須在教學工作本職之外,冒著生命危險在路口執行導護工作,未能配合的老師,即被冠上「缺乏教育愛」的指責。追根究柢,究竟是誰置學童生命安全而不顧?是誰缺乏教育愛?答案顯而得知。

2021年12月高雄市一名國中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時,遭一輛闖紅燈小客車撞飛,導致終身失能。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也讓爭議多年的「教師應否擔任交通導護」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無奈各方立場眾說紛紜,學校周邊交通導護工作究竟該由誰來負責,目前仍待釐清。

以下,筆者就拿過去消防員執行捕蜂抓蛇業務為例,來討論教師站路口執行導護一事。

捕蜂抓蛇業務,從消防回歸農政單位

從前消防單位基於行政協助承接原屬農政單位的「捕蜂捉蛇」業務,但一協助就長達50年。然而,這些工作並非消防單位的法定業務,就算受傷也無法申請該有的受傷補助。

2016年8月,彰化二林分隊一位消防員因為捕捉眼鏡蛇,遭毒牙貫穿手套,左手食指壞死,截斷手指才保住性命。為了讓消防員回歸專業,行政院宣示捕蜂抓蛇業務應由各縣市農業局接辦,但多數縣市保守觀望,2017年8月消防員們再度走上街頭,呼籲讓捕蜂抓蛇業務全面由農政單位接手,更希望中央提高補助額,提振各縣市農業局承辦的意願。

2017年10月,時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說出「消防員捕蜂捉蛇是『做功德』、『成就感』的事情」,引發基層消防員不滿。當時有消防員在臉書發文表示:「身為台南市基層消防人員,我沒有領到農業局所發的獎金,我的成就感來自於救人於水火,而非捕蜂抓蛇,特此敘明」。黑底白字聲明上,用紅筆打大大的叉,表達不滿。此話一出,消防隊員陳茂軒投書《蘋果日報》,表示捕蜂、抓蛇、動物救援此類勤務,依法不屬於消防人員的勤務範疇,過去是因為消防人員的勤務必須24小時待命,才成為其他單位推託業務的藉口,「因為好用,進而錯用,終究濫用」,影響全民安全。

事實上,依照我國的《消防法》規定,消防員的法定職務是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抓蛇捕蜂等為民服務項目,並不在消防隊的法定職權中。在消防人員的養成教育中,亦沒有任何課程或訓練與捕蜂、抓蛇、動物救援相關,所以消防人員不會、不懂、也不應該從事這樣的工作。

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依法規定,野生動物的獵捕或宰殺原則上均受到限制,尤其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縱使其造成危害,原則上亦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農政單位)處理。因此,基於法律及專業考量,由農政單位辦理捕蜂捉蛇等涉及野生動物的相關業務較為合宜。

因此,行政院於106年8月間核定「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補助計畫」,並自107年起連續3年由農委會每年編列1.3億元執行。另依行政院106年10月30日召開「研商地方消防機關捕蜂捉蛇為民服務事宜意見交流會」會議結論,民眾捕蜂捉蛇需求通報,仍由現行119、1999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蜂蛇出沒及夜間10點後之緊急勤務由消防單位受理執行,其他處理保育類動物及較不具威脅之捕蜂等一般勤務,則由農政單位主政負責。歷經多年協調後,各縣市目前都已將相關業務移轉到農業處主責。

由此前例,相關觀念的建立與轉變,可作為學校周邊道路導護工作權責劃分的依循。但目前仍有幾個重要環節需要釐清與面對。

台灣社會在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及保障下,每每要求教師要用教育熱忱,執行高風險的交通導護工作。圖片來源:chia ying Yang@flickr (CC BY 2.0)

校外交通導護非教師法定職權範圍

校外交通導護可說是一項高風險工作,值勤過程中只要發生任何閃失或事故,都可能為學童、用路人或值勤者本人帶來嚴重的人身安全危害。前述高雄市導護教師被撞昏迷、失能的不幸事件即為一例。但長久以來,在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及保障下,教師被要求用教育熱忱來執行高風險的交通導護工作。由於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因而未相對提供導護教師必要且充分的值勤權益與保障措施。

學童交通導護工作多落在中小學校。依《地方制度法》,國民中小學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故目前各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主要依循各縣市政府相關指示或規定辦理。據了解,部分縣市未強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部分則明白揭示教師應負「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責任,不得拒絕」;部分則將交通導護納入教師聘約或考核事項。整體而言,出現各地方政府要求與作法不一的現象。

針對教師應否擔任交通導護爭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實責無旁貸,不應再以國民教育非中央主管事項的理由,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應回歸《憲法》第108條及《教育基本法》第9條之意旨,針對有全國統一必要之事項,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

另一方面,目前學校周邊交通安全問題,幾乎都被丟給教育機關,似乎忘了交通道路安全的主責單位,實為交通部與內政部。學童交通安全議題涉及的不僅是教育,還包括交通及警政,需要各環節的配套與協調運作,方能畢竟其功。故應由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共謀解決之道,讓學童可安心上學。

可行的措施例如:確實全面清查各學校周邊危險路段,透過增設交通號誌、人行專用道及減速墊等,進行易肇事路段改善;加派交通警察或義警協助處理交通導護;在學校附近路口裝設違規拍照儀器,並加重在學童上下學時間違規之罰則;以及有效落實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等事宜。相關單位勿再互踢皮球,行政院應拿出魄力,解決學童交通安全問題。

如同台大教授葉丙成幾年前的發文〈別再把老師當OK繃!〉所說,「老師的天職是把孩子教好,不是去幫一個不願為孩子出錢的廉價社會當OK繃」。不管校內、校外,什麼事情沒人做,就要拗老師做,就如同消防人員的勤務因為24小時待命,結果成為其他單位推託業務的藉口。為什麼在沒有勞動保障的情況下,去拗相關人員做這些原本不在他們工作範圍的事情?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只想用廉價的方式解決。

長期以來,一般大眾都認為住家捕蜂抓蛇是消防人員的工作,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導護是老師的工作,因為習慣、好用,所以成為自然。是該真正去釐清學校路口導護工作權責、回歸專業的時候了,勿讓教師站路口導護成為做功德!

(作者為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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