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台中市勞工局提出「教師有無義務擔任交通導護」之仲裁申請,要求釐清教師擔任交通導護的職權範圍,引發某些教育團體到立法院前抗議,也引起各界對於教師是否應該擔任導護職權與義務的廣泛討論。家長團體與校長團體不外乎從教師是「志業」而非「職業」的角度切入,苛責教師「不能沒有教育愛」、「領公家薪水,竟不站導護」;教育部官員也照例重申,強調「學生在,老師就要在」,期待老師能承擔更多責任、發揮更多熱忱;但也見諸多篇論述「虎口的愛心何其沈重」、「傳統不必然合理──我看『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別再把老師當OK繃!」、「別再以站導護來評斷老師的『教育愛』」,分別從法理及實務探討這存在已久的「學童就學現場」。
然而,這讓教師背負「學童就學安全」與「教育愛存無」之間的糾結,問題真的只在於讓「誰」來擔任導護這件事嗎?還是有其它的應該做的配套措施呢?
「誰」擔任交通導護的爭議,釐清不難,但糾纏不清。
教師目前無交通指揮權、無擔任交通導護的義務,從法理來爬梳,已再清楚不過了,除非我們不承認我們是法治國家。然而,因為過往年代,教師一直負擔這樣額外的工作,擔任起這份所謂「愛心」的維護。因此,當要釐清此工作之職務本質時,經常遭受家長團體的強力批評,主張教師不可退場,是可以理解的。但這廂批評,似乎少了那廂思量。
在過往「親師一家親」的關係中,發生親師糾紛,都容易用倫理觀點弭平,用親師關係給予正面支撐。然而隨著社會的演進,法治人權的提升,親師倫理觀退場,代之而起的是法治觀點。所以,學童安全人人重視,其責任、職掌的釐清就變得刻不容緩,總不能要求教師沒事時訴諸親師倫理、教育愛,發生事故時課之以責、究之以法,這叫教師情何以堪?因此,校內導護歸教育人員,校外導護歸社會之建議就來得懇切些。
學童就學安全,除了安排「誰」導護外,沒有了嗎?
面對制度、設置不完備時,以「人」來替代的思維,常收立即之效,但也因過度簡化問題,喪失再進步的空間,交通導護就是一例。用路環境從單純到複雜、學童就學從徒步到家長接送、……,唯一不變的是用「人」來維護學童安全。反觀其他配套措施都被忽略了,因此,學童就學的安全就只能關注於「誰」站在路口了。
隨著經濟的成長、道路的複雜化,學童就學通道安全並未相對提升。這從家長不放心孩子獨自走路或搭公車上學,而以汽機車接送代替徒步可見,因為家長們都清楚,到學校途中有太多的「風險」與「障礙」。事實如此,有些校門口沒有交通號誌,硬要學童穿越馬路,甚至有些校門位置根本就設計錯誤;有公車站牌,但位置不利學童過馬路;學校設有駐車彎,硬是被其它路障截成不利駐車;學校周圍無設人行道,讓學童與用路人爭道;店家騎樓堆滿雜物,不利學童通行……,何止一句「不友善的道路環境」可說盡。因此,政府規畫提供一條安全的就學通道,才是最根本的需求。
學童就學通道安全,政府應該勇於面對
維護孩子就學安全,社會必須有共識。共識不難,難在政府要不要面對?學童的就學安全,事涉警政、交通、教育各環節的配套與協調運作,縣市政府應該勇於承擔與協調,不要用消極怠惰、推諉卸責的態度來處理。應從改善交通環境、導正用路人習慣的基本面做起。教育行政機關也不必閃躲,從制度面著手,學校如何規畫通道安全、提供必要支援協助,需要設立交通號誌、警察執行護童專案……,做好跨處室協調,該誰承擔責任就誰負責,不必矯情媚俗。即使會有部分家長反彈,也應以維護學童就學安全為前題,做好溝通,如此才有機會改變沉苛已久的「學童就學安全」。
(作者為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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