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日前在立法院修正審查協商通過,可謂是台灣環保法令的新紀元,開創了多樣的轉型,也開創了徵收碳費的新制度──排碳有價、排碳成本內部化。
此法頗為先進,也有民意基礎。目前的法令條文內容雖不很令人滿意,但總算是啟動了淨零轉型的工作。依據此法,環保署將向排碳者徵收碳費,但其實應該是要依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由財政部依排碳量徵收碳稅才是。識者認為,這只是起手式,大約3年後可以啟動再次修法,把目前仍不完善之的條文修好,立制度於恆久。
全台4成的溫室氣體,來自10家排碳大戶
兩個多世紀來,人類文明習慣於使用廉價、方便的化石能源,然而這也是大量排碳的元兇。我們曾一度想訂立能源稅條例,大原則也是依能源的含碳量來課徵稅賦。這次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隨排碳課稅,若原則清楚、執行徹底,可謂終於能執行我們最初的構想。
依照2020年的資料,台灣前十大排碳企業排碳量佔全台38%,其中最大排碳源為台塑石化(9.7%),排放了全國9.7%的溫室氣體,加上同為石化業的台塑(3.0%)、南亞(2.2%)、台化(3.1%)、中油(2.5%)、長春石化(1.3%)6家石化企業,佔了全台21.8%;若再加上中鋼(7.4%)、中龍(3.4%)、台泥(1.7%)、台積電(3.5%),就佔了37.8%。也就是說,我國約4成的溫室氣體,是由10家排碳大戶所排出。也就是只要管理好(無論是協談、自主管理、稅率高低、政策導向)這10家排碳大排放源,就可規劃、設計出4成排碳的減碳路徑。
然而,全國的排碳,有約一半是台電公司發電過程所排放,這個部分應該由台電本身來負責嗎?還是應歸責於各用電使用者?這地方有些責任、負擔要弄清楚,包括目前產業用電所享有過份便宜的電價。大排碳源不可躲在台電背後,也不應享用過分廉價的電力(電價政策應妥適),並要去除能源政策上的不當補貼,應趁此時機一併解決。

邁向淨零家園,各縣市政府需一起努力
各縣市政府目前大都已經積極著手準備推動減碳措施,包括訂定自治條例、專法。由施政目標的整體性及效率,大多縣市把永續發展與淨零減碳(或低碳城市)等方向合併推動,這也與中央的立場是相符的(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中央政府的執行機構已包括行政院永續會)。減碳與永續的確適合一起思考。
以此,縣市政府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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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積極運作縣市政府已組成或將組成的永續發展委員會及相關法令,可作為協調、整合、溝通或管考的單位,甚至做為執行單位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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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經營、管理上,需擬訂具體明確、有定量減碳成效的執行計畫,做為推動、管理考核的工具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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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理,及當地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生態保育、調適救災上,有其獨特地位及功能,在推動再生能源設施布建、節約能源、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方面也有其功效,且接近民眾、便於溝通。應把這些任務也納入、整合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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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著力推動節約能源及生活轉型的實踐,包括食農教育、有機農業發展、綠色生活等等。
中央政府主導能源交通、固碳儲碳(CCUS),已經空談了很多,除了台電,在傳輸、調度、儲能及再生能源開發上,已多所著力,編列預算、制訂計畫,應適當程度的調整電價,中油應可主攻氫能及地熱開發。無論如何,中央、地方都不要空談、推諉,才有可能一起邁向未來淨零家園的理想。
(作者為台灣島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前台灣環保聯盟會長,現任執委;看守台灣協會前理事長,現任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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