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投書】如何讓論文歸論文、選舉歸選舉?從學術倫理的爭議判斷說起

在這次台灣的地方選舉中,質疑那個人論文優劣,或有學術倫理問題的攻擊模式,就在各候選人間被發揮得淋漓盡致。 在這次台灣的地方選舉中,質疑那個人論文優劣,或有學術倫理問題的攻擊模式,就在各候選人間被發揮得淋漓盡致。 圖片來源:Tithi Luadthong/Shutterstock

檢驗公職候選人的學位論文是不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這是2022年底台灣地方選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學位論文是碩博士在求學過程中唯一會完整留下公開紀錄的東西,學術論文則是一個學術工作者在研究生涯中,唯一會完整公諸於世的履歷紀錄。因此,如果要質疑一個人的學術(位)履歷,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質疑那個人的論文優劣;如果要攻擊一個人的誠信人設,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攻擊那個人的論文有學術倫理的問題。在這次台灣的地方選舉中,這樣的攻擊模式,就在各候選人間被發揮得淋漓盡致。

「學術倫理」犯行的危害有輕重之分

以目前在檯面上所主打的「學術倫理」之政治戰爭,基本上主軸都在「抄襲」,因為相對於其它學術倫理犯行的樣態來說,那是最容易被捉到把柄的型態,只需要比對兩篇文章的字句重複度就好,不需要什麼專業素養。

但是「抄襲」跟另一個在台灣常見的學術倫理犯行「造假」比起來,其實是沒那麼嚴重的事情。因為「造假」是直接拿鼠肉充豬肉,「抄襲」是拿別人的豬肉貼上自己的標籤,所以「造假」會讓消費者吃到鼠肉,但「抄襲」賣的還是豬肉;是以「造假」會直接阻礙學術的進步、對公共利益有直接的戕害,「抄襲」主要影響的則是小眾間(如學術界內)的利益分配(名聲、職位或經費的爭取),外溢成公眾利益的損害較小(當然也有特例,例如牽涉經費過高,納稅人的血汗錢有可能被過量揮霍)。

所以,如果就「地方選舉」這樣的公共事務來看,若是一個候選人的學位論文「造假」,那的確該被大力追究,因為那個人已經有了「危害公共利益」的危險記錄了;而一個候選人的學位論文中的內容是否有「抄襲」,就「地方選舉」這樣的公共事務而言,應該就是個跟「此人以前在學校考試有沒有作過弊」、「這個人有沒有劈腿外遇過」同等級的私德問題,可以追究存參,但非高權重事項。

是以在這波看似各黨都有候選人抄襲的選舉風波中,觀察的重點應該是候選人面對指控時的各種直接反應與各項附加表現,也包括各黨正規軍與週邊支援部隊,對於此類事件的應對策略與對公眾的發言內容。

「造假」會直接阻礙學術的進步、對公共利益有直接的戕害,「抄襲」主要影響的則是小眾間的利益分配,外溢成公眾利益的損害較小。圖片來源:Triff/Shutterstock

「學術倫理」的爭議很難一錘定音

在台灣,到底有沒有辦法對學術倫理的犯行做公平公正的調查?

以「抄襲」這種看似樣態清楚、調查容易的犯行為例,如果我們從目前在媒體上已披露的公開訊息來看,幾個較引人矚目的案子,並未因為討論的熱烈或學倫會的判決出爐而讓真相浮出。

「抄襲」在舉證上,最關鍵的證據應該是被指為抄襲的章節段落,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為何以及誰屬;亦即判決的依據不能只是根據論文最終版的完成時間,更不是正式的發表時間,而是在草稿階段就該列入證據的範圍內。特別是像台大林智堅案這種在寫作時間極接近、關係人雙方認識且有互通資料的狀況下,更不能以論文的完稿時間或口試日期來判定。

是以林案雖然由台大校長親自出席了學倫會的判決記者會,但在台大校方所有的公開資訊中,對於攸關判決正確與否的那個「認定第一版是誰寫的」關鍵爭議點的證據之可靠性的判斷方法,台大並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說明,所以台大學倫會的判決是個沒有堅實證據作後盾的判決。

圖為林智堅7月召開記者會,詳述論文抄襲爭議。圖片來源:林智堅臉書專頁

逢甲大學許淑華案,若就逢甲所公開的資訊來看,其判決的爭議處在於就正常的文義來說,「不當引述」指的應該是寫作者「曲解」了所引述的文獻原意,致使所引用的文獻篇章並無法作為其論文觀點的佐證。如果許案犯的是這個錯誤,那這個案子就與學術倫理無關,而是論文的品質有問題,是當初指導教授把關不嚴、口試委員審查有疏失。但若逢甲大學所說的「不當引述」指的是沒有使用可清楚鑑別的方式去標示所引用的資料之來源,那麼,這就是「抄襲」,沒什麼當或不當、主觀或客觀的問題。

而論斷「抄襲」的部分,許案與林案類似,逢甲大學跟台大在校方所揭露的資訊中都一樣不清不楚,都只想拿論文完成或發表的時間來處理就好。

另外中華大學之於林智堅案(也包括資策會之於高虹安案),若不討論關於著作權法上的法律問題,而只針對「學術倫理」的部分來看,那麼共通引起爭議的地方則是校方無法明確說明「有共同作者之結案報告、研討會論文作為個人碩、博士論文的基材」與「(自我)抄襲」之間的定義分野,因此也是個沒有堅實理由的判決。

而資策會的高案,還有一個衍生的爭議是:在於其所宣稱全職帶薪的進修期間所發表之論文,其隸屬之單位(affiliation)有多篇未標示出提供其職位薪水的資策會,姑且不論這些論文是否與其博士論文抄襲有關,這種隱匿其隸屬機構的寫法,就有「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問題;就像是,如果有一篇論文的結論是「吸煙不僅不會致癌而且還有益於防癌」,但作者故意不寫出其真正任職的單位是某某菸草公司,而只寫出其全薪帶職進修所讀的大學名號,那麼這種作者資訊揭露不完全的方式,就會影響讀者對於這篇論文是否與菸商的利益掛鉤之判斷。

從過去的台大論文造假案到今日選舉前的爭議案件,都可以看到學術倫理案在論證與調查上的困難。圖片來源:PaeGAG/Shutterstock

「學術倫理」是道德問題不是司法問題

「學術倫理」只是從事學術工作過程中的行為對錯之判斷,其標準僅是學術社群內多數工作者的共識,除非學術倫理的犯行內容也同時觸犯了刑法或是衍生出民法上的爭議,不然的話,一般的司法檢察機關之公權力是沒有介入的空間。

也因此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調查上,就有許多蒐證、訊問、查察作為上的困難,若是案件稍微複雜,缺乏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再加上相關人等不願意積極且誠實的配合學倫審議機關的要求,那麼學術倫理案件要能有個清清楚楚的調查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從過去的台大論文造假案到今日選舉前的爭議案件,都可以看到學術倫理案在論證與調查上的困難。

因此若要讓學術倫理案件的審理結果真正獲得公評,不至於淪為各說各話與政治攻防的材料,目前的最佳解方,就是審理與論證的過程必須要公開;要如何公開,一般法院的判決書可以作為參考:需詳述事件為何、證據為何(包含答辯過程)、引用法條為何;人名可以保密,但如何論斷不能保密。畢竟大學要褫奪一個人的碩士學位,不能只公開一頁A4紙不到的新聞稿就想矇混過去。

不過在現行的法規下,這個可以讓大眾的評論聚焦的最佳作法,在目前的現實環境中是無法辦到的。關鍵原因就在於台灣各學術單位的學倫處理辦法所依據之母法,亦即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在其中第11、12條是這樣寫: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關鍵字在第11條的「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亦即所有無關個人隱私資訊的那些論文內容系爭點,以及審理時如何論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保密的範圍之內;即便第12條加了「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但可以公開多少,仍是在審理機關的掌握之中,可受各種人情與政治的影響。

是以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有修法的必要,必須要允許所有無關個人隱私資訊的審理與論證過程皆可公開,不然所有學倫案件,都可以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角度辯駁,無法從充分揭露的事實資訊中,經由聚焦辯論得到一個多數人較為認同的公評。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將學術倫理的案件拉回學術工作的領域討論,而不是被浮濫地拿來當作政治攻防的材料。

(作者為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兼任《科學月刊》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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