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章工廠離不開農地?為解決歷史沉痾,蔡政府宣示以2016年5月20日上任日為分界,之後新增建的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之前既有的低污染農地違章工廠則「全面納管」。
在現有的法源基礎下,從《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農業發展條例》到《工廠管理輔導法》,從中央內政部、農委會、經濟部到地方地政局、農業局及建設處,在處理新增農地違章工廠時,勢必得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溝通,避免造成多頭馬車、相互推諉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要解決地方政府執法不力、拆除違建經費不足等問題。
行政院為此曾於2017年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由農委會主導跨部會行動平台,透過內政部圖資比對變異點位進行盤查,同年列管17家新增建違章工廠拆除清單,要求地方政府依相關法規,命令業者自行恢復原狀,否則即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拆除費用則由農委會農發基金支應。雖然,這17家工廠直到2019年才全數拆除,而原本預計在2018年公布的第二波拆除名單,至今仍無消息,但至少,政院曾展現嘗試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處理問題的意願。
2019年適逢總統及立委選舉,面對202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臨登工廠輔導期限將屆,朝野政黨積極修正,放寬未登記工廠輔導條件及期限,政院亦同時強調將「即報即拆」納入法案,增訂28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沒想到,法案修正施行至今,原先「即報即拆」的承諾,在經濟部的口中,反而變成「先命新增違章工廠停工納管,如有復工再行斷水斷電」。後續的恢復原狀及拆除,則稱「尊重」地方政府權責,原有的跨部會平台形同虛設。面對既有執法不力的制度問題,政院整合中央及地方處理問題的魄力不復存在。
拆除違章工廠,不只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面對民間團體要求成立「跨部會新增農地違章拆除」專案小組,行政院表示,各部會已整理優先查處名單,供地方政府據以執行,並從源頭管制,加速停供水電等行政措施,加強督導並協助地方政府盡速執行。這樣的回應,看不出政府要讓農地違章工廠離開農地的決心。
依據新增訂的《工輔法》第28條之2規定,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組成「工廠管理輔導會報」,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同法第28條之3則規定中央在地方怠於執行時,得代行處理。既然中央依法有監督地方執法的責任,亦有跨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報機制作為溝通平台,即報即拆政策及2017年的行動方案,理應持續在現有會報機制內繼續推動並檢討落實。
地方政府執行拆除經費往往遭地方議會刪除相關預算,建議地方政府應依違章建築自身風險,將高環境風險的違建優先排拆。財務上,或可考量由工廠管理輔導基金或由中央相關基金支應,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處理。時值《工輔法》一週年,如果繼續放任農地新增工廠,20年輔導期限過去,屆時又該如何處理這些尾大不掉的違章工廠?台灣農地又會是怎樣的光景?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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