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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問題帶你看懂柯文哲案的起訴焦點:刑期、證據、交保、電子腳鐐與偵查不公開

在柯文哲件中,不管是起訴刑期與保證金的天文數字、電子腳鐐的使用,乃至「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被充分保障,瞬間都成為輿論焦點。我們該怎麼理解這件事? 在柯文哲件中,不管是起訴刑期與保證金的天文數字、電子腳鐐的使用,乃至「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被充分保障,瞬間都成為輿論焦點。我們該怎麼理解這件事? 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嫌圖利京華城及侵占政治獻金等罪名被檢方起訴,並具體求刑28 年 6個月。案件剛開打,馬上開啟羈押、交保與高額保證金等戰場,讓社會對司法程序產生高度好奇。

在柯的案件中,不管是起訴刑期與保證金的天文數字、電子腳鐐的使用,乃至「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被充分保障,瞬間都成為輿論焦點。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些關鍵字,串起事件背後的法律脈絡,補充起訴至今的重要知識,讓我們一起探討這些議題吧!

問題1:柯文哲要被關多久?這是怎麼算出來的?

首先,了解「法定刑」與「檢方求刑」的區別很重要。「法定刑」是法條本身規定的刑度,看被告觸犯哪一條,檢察官就會在起訴書寫下量刑意見,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定出「希望的刑度」。

經查證,法官若覺得被告有罪,就會參考斟酌檢辯雙方的意見,在「法定刑」的範圍內,用判決主文宣告刑度,這就是「宣告刑」。這時,法院會依照《刑法》逐一考量犯罪時的動機、目的、手段帶來的危險或損害,以及犯後態度等因素,來決定最後的判決。

那,如果被告犯了「兩個以上的罪」那怎麼算?為此,法院會逐一公告宣告刑,再決定要「合併執行」的刑度,即所謂「執行刑」。根據《刑法》規定,執行刑的期間必須要在「各宣告刑的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的總刑期以下」範圍內決定,但最多不能超過30年。

回到柯文哲目前所涉的4大案件,法院將來若「比照檢方求刑」定宣告刑,分別就是:

  1. 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15年。
  2. 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
  3. 侵占政治獻金罪,量處有期徒刑6年。
  4. 背信罪,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因此,執行刑的範圍是在「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30年以下」,所以檢察官具體求刑28年6個月,確實在法官未來可能裁量的空間內。

檢察官具體求刑28年6個月,確實在法官未來可能裁量的空間內,即是「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30年以下」。圖片來源:Alex Chan Tsz Yuk/Shutterstock

問題2:Excel表格能不能當證據?

為了釐清這一點,我們可以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兩個法律概念來觀察。

「證據能力」是指某項證據能否被合法採用,並進行調查。舉例來說,若檢察官為調查犯罪組織的金流,合法拿到某Excel檔,且內容未經偽造或變造,這份檔案原則上就有證據能力。但檔案是否能博得法官的信任,還是要看「證明力」的高低。

所謂「證明力」,就是指證據在法庭上能夠發揮的說服力。Excel檔證明力的高低,就取決於檢察官如何證明檔案內容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

例如,如果檢察官能夠說服法官,該Excel檔是被告用來記錄貪污金流的工具,那麼這份Excel檔就具有相當的證明力。重點在於:證明力不僅仰賴檔案所載文字本身,也仰賴檢察官如何透過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來從旁支撐檔案內容的可信度。

因此,檢察官勢必要在訴訟攻防之際,向法官提出更多的佐證,證明Excel帳冊中登載的數字,跟實際的金額出入有關。 但不分青紅皂白就直說「Excel不可以當證據」,是值得斟酌的。

問題3:為何檢方聲請羈押,柯文哲還能交保?

當犯罪發生後,司法程序會歷經檢警偵辦、法院審理和上訴等過程,要等到最終確定判決出爐,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為了確保被告能夠好好參與訴訟,避免證據遭到破壞,檢察官就會聲請法官「羈押被告」。

若法官這時認為:被告就算有「逃亡或串供」的可能,但要求他繳納保證金,就足以讓他心生畏懼,不會做出妨害訴訟的舉動,法官就可能改令被告拿出保證金,換取不被羈押的空間。

簡單說,被許可交保的被告,就不必繼續待在看守所。但如果他交保後逃亡或大剌剌串控,保證金就會被沒收,而被告還會再被聲請羈押一次。

從這樣的形式可以看出,保證金並不是一種處罰,它只是讓被告拿錢來保證自己的所作所為。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中按時出現、好好配合,事後都可以要求把保證金領回。

那為何柯文哲的交保金額高達7,000萬元?一般來說,交保金額會依據案情輕重、被告財力與家庭狀況來綜合決定,這是為了確保被告會因為捨不得這筆錢,而忍住逃亡的念頭。

這也讓財力雄厚的被告可能要繳納更高的保證金,否則金額不足產生威嚇作用。例如,就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而言,沈慶京透過本案套利上百億,柯文者也涉嫌獲取大筆金額,所以兩方的保證金才會如此高昂。

附帶一提,交保並不等於無罪。交保只是確保被告不會妨礙訴訟進行;即便繳納了高額保證金,被告仍須配合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交保絕不等於縱放人犯,更別說無罪。

交保並不等於無罪。交保只是確保被告不會妨礙訴訟進行;即便繳納了高額保證金,被告仍須配合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問題4:為什麼柯文哲要戴電子腳鐐?

電子腳鐐作為一種科技監控設備,一旦發現信號異常,就會立即連繫處理。法務部檢察司專員陳炎輝表示:早期電子腳鐐是採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目前則使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可記錄下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這個工具主要用在兩種情況:

  1. 針對性犯罪者: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如果性犯罪加害人經判決確定有罪,而且被安排接受保護管束,觀護人可以向檢察官申請讓加害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是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降低加害人再犯的機會。

  2. 刑事案件的被告:除了性犯罪者,刑事案件中的某些被告也可能會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如依《刑事訴訟法》,當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羈押必要,並命其繳納保證金來代替羈押,但綜合考量仍有逃跑、湮滅證據的可能時,就會決定外加電子監控。這樣既能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也能維護刑事追訴的公共利益。

那要怎麼決定要不要配戴電子腳鐐?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的日常影響與行為風險。若認定被告有逃亡或串供的嫌疑,而有不得不監控的必要,法院才可能要求他們配戴電子腳鐐,盡可能在被告的自由權利與訴訟順遂之間找到平衡。

也許大家不免好奇,那破壞電子腳鐐會怎樣?這會構成《刑法》的毀損公物罪,行為人將面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指出,實務上不乏受監控人故意毀損科技監控設備,而遭法院判刑的確定案例。

《刑事訴訟法》有「偵查不公開」的重要規定,就是為了便利檢警調查,緩解媒體公審的現象,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權益。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問題5:不是說「偵查不公開」,為何大家都可以看到爆料?

環繞著《鏡周刊》對於柯文哲案件的爆料,媒體上常見「偵查不公開」的爭執,這又是什麼?

打個比方,撲克牌桌上,我們常說底牌給人看到,那就不好贏牌了。同樣地,如果在犯罪的調查過程中,有人把重要訊息透露給犯罪嫌疑人或媒體,那麼後續追查也會難上加難;而且後續如果發現偵查對象是被冤枉的,之前過多的曝光,也會讓對方未來生活受到極大的傷害。

因此,《刑事訴訟法》有「偵查不公開」的重要規定,就是為了便利檢警調查,緩解媒體公審的現象,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權益。而為了徹底落實,《刑事訴訟法》更授權司法院與行政院訂定更細緻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不過,所謂「偵查不公開」也不是毫無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法律特別規定」或為「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合法權益」,就能適度公開犯罪資訊。而為了弄清哪些事項符合前述例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進一步規定7種可以具體公開的內容。

也因為媒體報導或多或少能召喚線索,是檢警破案的重要工具,檢警偶爾也會適度公開偵查資訊,藉此呼籲民眾多加注意,避免損害擴大,保障社會治安。

然而,管控資訊能否公開的要件可能稍嫌抽象,也讓第一線人員掌握相當寬的解釋空間;更讓部分檢警樂於利用媒體強化自身的訴訟優勢。最終,在實務運作上,偵查不公開似乎隨著辦案需求而伸縮自如。

這就像司改會近期發布聲明「九問偵查大公開」所質疑的:「就媒體報導與起訴事實相符部分,請北檢逐一說明原因。為何媒體可於偵查階段中,取得僅有內部辦案人員可獲得之資訊(如證人陳述、證物內容)?上述遭洩漏的偵查秘密,為何皆由《鏡週刊》獨家取得?」這些問題也都是貪污與政治獻金疑雲外,值得我們共同關心的。

結語

起訴、交保與羈押,是刑事新聞中常見的重要程序。雖然新聞中的高額保證金常引人注目,但更值得我們關注的,也許是司法對於程序正義的態度。而「交保等於無罪」抑或「高額保金就是要趕盡殺絕」等網路誤解,也提醒我們:關心法律不僅是專家的責任,也是每個公民都該有的基本常識。

面對柯文哲的案情在偵查階段就不斷外露,顯示似乎有人違反了「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很多本應保密的事情,就這樣被媒體知悉;這樣久了,不僅讓大家對司法之後的態度抱有疑問,還可能讓其他不同案子的當事人受到不公對待。真相水落石出之餘,本文也呼籲相關部門能夠更加重視案件的合理保密。

面對新聞議題,我們或許可以不只停留在茶餘飯後的討論,有機會的話也可以了解背景知識;我們的每個行動,都能保持司法在公正身旁、寸步不離。

(作者為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參與法白與挑興系列作品外,著有個人書籍《進擊的公民:探索社會議題的法律指南》,並有同名 IG:attack_on_citizen。想要收聽更多時事分析,還可以打開 Podcast 連結:《召喚法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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