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遺產糾紛案件明顯倍增,從遺囑效力到繼承權爭議,幾乎成了家庭衝突的主戰場。在人生努力打拚多年後,我們都希望留下的是圓滿而不是遺憾。然而在實務中,最令人痛心的往往不是金錢,而是親人因財產問題對簿公堂。
李永然是台灣知名律師、作家與法治教育推動者,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及研究所,並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並創辦永然文化出版與永然法律基金會,長期推動法律普及與人權保障。他致力於「庶民法律」,透過書籍、專欄、廣播與演講,將艱澀法條化為生活智慧,並曾擔任多項政府與公共機構法律顧問,是台灣法律界以專業守護社會與人性的代表人物。
善用法律的五項重要工具
有些爭執,本來不必發生;有些遺憾,其實可以預防。我自1979年執業至今,親眼看見繼承案件由「少數才上法院」,變成「10件中僅1、2件不上法院」。社會結構從大家庭轉為小家庭,從父權走向平權,但人性沒有因此改變。唯有在生前妥善規劃,才能真正傳承財產,也留住情感。
法律上有許多可以運用的工具,以下我簡單說明與一般家庭密切相關的重點。

1.意定監護:避免為了錢而搶人
台灣正快速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失能與金融剝削案件層出不窮。當一個人因精神或健康狀況,無法處理自身事務時,法律就會啟動監護制度。差別只在於,你是否事先做好「意定監護」,還是被動交由法院決定?
「意定監護」是在意識清楚、判斷能力完整時,預先選定未來的監護人,並清楚寫下財產管理與照護方式。反之,若未事先規劃,便只能由法院裁定監護人。常見情況是親人彼此爭奪監護權,表面上是為了照顧,實際上卻牽涉財產分配,衍生更多家庭衝突。
意定監護的核心價值在於「自己作主」。它讓你在清醒時,親自選擇真正信任、願意為你負責的人。意定監護須以書面契約訂立並完成公證,監護人可為一人或數人,不限親屬,監護範圍、權責與報酬,皆可事先約定,讓未來少一分風險,多一分保障。
2.遺囑:讓財產分配符合心意
談到遺囑,近年最常被討論的焦點是「特留分」。這項制度源自農業社會,在今日高度分工、家庭型態多元的AI時代,是否仍然合時宜,確實值得重新檢視。
當一個人沒有立遺囑,法律自會代為分配;但若本人意識清楚、具備完整判斷能力,知道誰真正照顧過自己,是否應尊重其自由意志?這正是遺囑自由原則的精神。然而,特留分的存在,使遺囑自由受到限制,也成為許多家庭糾紛與訴訟的導火線。
我始終認為,親人之間不宜打官司,而遺囑真正目的,也不只是分配財產,而是避免爭議。法律規定,年滿16歲即可立遺囑,且遺囑在生前不生效,不影響現有財產,隨時可修改或撤回,彈性其實相當高。但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必須符合5種特定形式:自書、密封、代筆、公證與口授。除自書遺囑外,其餘皆須合格見證人全程參與。實務上,許多糾紛並非內容不公平,而是程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立遺囑時可依個人意願調整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但必須注意,這樣的安排在法律上仍不得侵害「特留分」。雖然近年來社會對特留分制度多有質疑與反感,但現實是,只要法律規定仍然存在,就必須正視並遵守。正如過去常說的「惡法亦法」,特留分的比例,法律其實都有明確規範。
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例,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2分之1;父母與配偶同樣為2分之1;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分的3分之1。數字聽起來或許複雜,我用一個簡單例子說明,若一位先生過世,留下配偶與3名子女,共4位繼承人,則每人的應繼分為4分之1,而其特留分為8分之1。也就是說,即使父親生前立下遺囑,認為某位子女不孝、想要少給甚至不給,法律上仍須至少保留8分之1給他;反之,對特別盡心照顧、孝順的子女,則可在不侵害他人特留分的前提下,多分配一些財產。
因此,遺囑的真正功能,不在於完全排除誰,而是在法律框架內,讓立遺囑的人依照自身價值與情感,進行合理的調整與分配。正如韓非子所言「法與時轉則治」,法律本就應隨著社會變遷而調整,這也是特留分制度未來值得持續檢討的重要原因。

3.借名登記:人情背後的法律風險
借名登記在台灣相當普遍,無論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皆然。早期因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有7名以上股東,因此常出現實際出資者僅1人,卻請親友掛名當股東的情形,這就是俗稱的「借人頭」。
法律上,財產實質屬於出資者,但對外仍以登記名義人為準。若出名人擅自處分,借名人往往求償無門。最高法院2019年即指出,出名人基於外觀權利所為的處分,原則上仍屬有效,使借名人的風險更高。
借名登記之所以盛行,往往與人情社會、節稅考量、規避法律限制或債務風險有關。因此,若不得已採取借名登記,務必事前簽訂書面契約、保存出資與管理證明,必要時運用預告登記或設定擔保。關鍵永遠在於事前規劃,而非事後補救。
4.人壽保險:精準傳承的重要工具
人壽保險最大的優點,在於可於保單中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明確指定受益人時,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不列入遺產,而是直接歸屬受益人,能即時取得。這在實務上相當關鍵。尤其當遺產金額龐大、須繳納高額遺產稅時,保險金可作為「預留稅源」,讓繼承人有現金繳稅,避免被迫變賣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且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不受特留分限制,兼具節稅與精準傳承的功能,是相當重要的規劃工具。但必須特別提醒,人壽保險的規劃應及早進行,切勿等到年紀過大或罹患重病才投保,否則容易受限或無法投保。唯有在身體健康、年紀尚輕時就妥善規劃,才能有效安排財產傳承,降低稅負風險,避免日後讓家人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與財務壓力。

5.「夫妻財產制」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遺產規劃與降低稅負時,不可忽視的重要工具。法律規定,夫妻可自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若未另行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可分得的金額須先行扣除,剩餘部分才列入遺產計算,因而具有間接降低遺產稅負的效果。
因此,夫妻可在生前適度進行財產調整,例如將部分財產安排於配偶名下,以分散個人名下的財產金額。不過須特別注意,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依法仍會被計入遺產,規劃時不可不慎。及早了解並善用夫妻財產制,不僅能降低未來的法律與稅務風險,更是分擔彼此未來的生活與與健康風險,讓家庭在面對變化時,多一分保障與安定。
以規劃預防爭執,以法律守護親情
從意定監護、遺囑、借名登記、人壽保險到夫妻財產,我們可以看見一個核心原則:唯有事前規劃,才能避免紛爭訴訟,親情才能長久而不變質,這才是對家人最大的溫柔。
我執業46年來始終相信,法律不是用來對抗彼此,而是用來守護關係。若不幸發生爭執,也應盡量以和解取代對立。家人之間有血緣與姻緣,更該結善緣、斷惡緣。善用法律,不是為了對抗彼此,而是為了讓家庭少一些衝突,多一些理解,少一點對立,多一點溫暖,進而讓整個社會更加和諧。
更多演講論述,請看大愛電視《人文講堂》節目:〈親密搶奪:人性與法律的修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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