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都更三箭」射向了誰?政府、實施者與居民的三角習題

圖片來源:天下資料,鍾士為攝。

都更一直以來是各地方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尤其在發展密集的直轄市,更是刻不容緩。去年,新北市長侯友宜祭出「都更三箭」,日前被質疑是否又為圖利建商的招數。這種想法很自然、很直觀,但也點出了幾個台灣人長久以來對都更很重要的盲點。

揭開都更三箭的神祕面紗

第一箭是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TOD)帶動捷運周邊發展。無論是新北市內現有捷運或未來的三環三線、三環六線,周邊的土地可以透過都更來改變面貌。TOD的基本概念就是高密度發展、多功能土地使用、人本交通和盡量控制私人載具。可以想像的是,都更三箭實施後,捷運站沿線可能高樓林立、住商混合使用、人行道串連緊密,路邊停車位銳減。

但我們的疑慮是:即使房屋供給倍增,人民會不會依舊買不起?

答案是:會。老舊房屋透過重建、整修翻新,價格自然會提高。但是,如果為了使住宅皆可負擔(affordable housing)而不做都更,就算人民都買得起,買到的房子都是老舊公寓,生活環境仍舊不良。所以,都更後維持原房價讓人民可以負擔得起,是種不切實際的期望,而這時政府的配套就更顯得重要。例如社會住宅、租金補貼、課徵土地稅抑制房價飆漲,都是在改善都市環境的過程中,讓人民能維持生活水平的配套措施。所以,與其批評都更三箭炒高地價,不如著眼其他政策是否配合得當更有意義

第二箭是針對道路寬20米的主幹道沿線給予容積獎勵,改變城市風貌;第三箭則針對危老建物,同樣提供容積獎勵和一些協調健檢機制,加速危險老屋翻新,提升居住安全。疑慮在於:容積當誘因發放,適當嗎?

答案是:只要做好總量管制,發放容積獎勵不該是眾矢之的。聽到政府在發放容積獎勵,通常人民會直接聯想到又在圖利建商了!但是,容積其實是一種公共財,關鍵就在於新北市的法定容積率是多少?總量限制又是多少?這些齊頭式的容積放寬有沒有可能超過容積總量,導致土地容受力超標?只要能完整交代清楚,且不違背中央母法,容積獎勵的確是有效推動都更,讓參與者三方都想要的經濟誘因。

都更的好處誰拿走了?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新北市截至2019年3月,僅完工48件都更案,與台北市的197件相差甚遠。2018年度也僅核定14件,與台北市48件相比,亦是相形見絀。「都更三箭」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出現,顯然是為了提供誘因來推動都更。然而,這些誘因是要給誰的?

當然,政府用無成本容積推動政績、實施者需要有利潤、居民也期望有不動產增值利益,所以一個成功的都更是三方得利的。但我明白,談何容易?

不容易的第一點是:居民總想著「一坪換一坪」。都更的確是有過一坪換一坪的,過去新北市在2012年甚至有「一坪換兩坪」的案例,甚至可以一坪換到1.3或1.5坪,還附贈車位。但那是位於市中心,而實施者總是先吃好吃的,地段好的、市場性佳的、土地管制限制較少的標的,很快就成為熱點被都更了。剩下的地段因為地價不高,權利變換過程中實際估價無法總配回原坪數,於是這種錯誤期待導致人民如果沒有好的價錢,就不願意配合。

不容易的第二點是:對實施者的猜忌懷疑。在自由市場追求資本快速累積的過程中,不動產導向的都市發展是必然的,仕紳化的結果也疏遠了人民與資本擁有者(常是建商、開發商)的距離。尤其2012年文林苑強拆事件後,都更官商勾結的印象更深植人心。但平心而論,尤其在新北市,許多待都更的地區(新莊、三重等)其實都還有素地可以開發,都更的審議冗長、產權整合複雜、前期協調繁瑣,若沒有至少和開發素地一樣的利潤,建商何不直接開發素地呢?是合理利潤還是暴利,當然仍須多方評估。

不容易的第三點是:政策總是操之過急。為滿足居民對都更的期待、建商願意進場的利潤,「都更三箭」提出容積誘因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綜觀新北市政府對於容積獎勵的作法,例如2018年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刪除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獎勵上限、《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最高給予50%容積獎勵,雖被內政部駁回,但仍可以看出新北市的容積發放缺乏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的概念。而這種急於求成的政策,也是讓民眾產生錯誤期待,認為容積很好拿、一坪換多坪不難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都更的推與不推,最主要在於土地所有權人的簽與不簽。所以容積誘因真的都是建商拿走的嗎?這其實是個迷思。

居民要都更,可以選擇自組更新會或委託更新事業機構,而房地分配又可分為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若是由民間自組更新會辦理,當然就沒有建商分一杯羹的問題,而無論是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居民都還是保有協商或公開透明和實施者共享利益的空間。倘若居民抱持「我的房子舊了,政府有義務幫我換新,但我不想出錢不想出力,我也不相信建商」的類似觀念,也不怪都更至今窒礙難行了。

最後,本文章並不為「都更三箭」背書,只是藉此揭示大眾長久以來對於都更的盲點,並期望都更參與三方:政府勿貪求快速、無節制地以容積獎勵作為誘因;實施者應遵循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機制、透明處理;居民應積極參與都更,並願意和政府、實施者互相磋商

要記得:大眾對都更的觀感,決定了都更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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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博士,前哈佛住宅聯合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職聯合國人居署、台北市政府。長期關注都市計劃、住宅政策等議題。曾為理想主義人士,後服膺於芝加哥學派,仍不斷嘗試從世界角度解決台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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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博士,前哈佛住宅聯合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職聯合國人居署、台北市政府。長期關注都市計劃、住宅政策等議題。曾為理想主義人士,後服膺於芝加哥學派,仍不斷嘗試從世界角度解決台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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