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中以來台灣疫情惡化,已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至6月14日。揆諸各國經驗,當疫情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在疫苗未施打至一定人口比例、形成群體免疫前,維持一定程度的管制封鎖,將勢所難免。換言之,此次對台灣民生及產業的影響時間與衝擊幅度,將明顯會比去年初那波更為嚴峻。
又相較於去年中國、歐美疫情打亂全球生產鏈、進而影響本土製造產業的經濟影響,此波疫情所衝擊的,更是警戒狀態下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消費服務業,包括食、衣、住、行各領域的眾多業者,以及龐大的就業群體及零工者。在可預仍將有一段期緊縮流動的狀態下,除了業者的紓困外,對其他因此減班、停班甚至失業者的協助,亦是重中之重。
國外經驗有哪些?台灣可否借鑑?
歐美經驗清楚顯示,在疫情下經濟面最受衝擊的民生消費服務產業從業者,繳不出租金導致無處可居,是無可迴避的問題。因此在過去一年之間,歐美各國採取了各種因應對策。
整體而言,這些對策主要有三大類:設置法令禁止房東驅逐(或要求凍漲租金)、減稅鼓勵房東降低租金、以及提供房客補助增加支付能力。目前許多國家、大城市都是多管齊下一同推動。
以受疫情嚴重衝擊的美國為例,在去年9月,聯邦政府便下達房客禁止驅逐令,原本於今年3月截止,現已延長至6月。其理由在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的文件裡講得很清楚:「新冠疫情已經對國家的公共健康構成了歷史性的威脅。通過防止驅逐,讓人們留在家中,遠離擁擠或聚集的環境,如無家可歸者收容所,是説明阻止新冠病毒傳播的關鍵措施。」
不准驅離是一回事,但欠的租金怎麼辦?據美國國家住房機構委員會(NCSHA)統計,截至2021年1月,房客們拖欠的租金多達340億美元;在紐約州住房機構委員會的一份報告裡,評估恐多達120萬租房有欠租問題。因此,拜登政府上台後提出了近400億美元規模的援助方案,發放各州與地方政府,以幫助支付困難家庭所欠的房租和水電費。
配合聯邦政府,地方也動起來,如紐約州頒布了「因應新冠疫情緊急狀況禁止驅逐房客及處分抵押房產法案」(COVID-19 Emergency Eviction and Foreclosure Prevention Act),除重申疫情期間房東禁止驅逐房客,亦禁止處分受新冠疫情影響無法支付貸款利息的抵押房產,同時編列租金補助預算,可用於支付疫情以來最多12個月的未繳付租金。除美國外,受疫情影響的國家,如法國、英國、德國、澳洲、韓國,也分別都有針對疫情衝擊租屋問題提出作法。
對台灣租屋紓困補貼的建議
回到國內狀況,前述的「禁止房東驅離」、「房東減稅換取降租」,實施的前提均是政府對租屋市場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與管理規範基礎,否則恐無法快速參採國外的因應措施。例如,透過特別規範「禁止房東驅離房客」,除須與《民法》440條等法規進行協調修正,亦挑戰台灣既有房產觀念,難度恐怕不小。而「房東減稅換取降租」,在房東普遍逃漏稅、現行房產稅負偏低的現實下,商業(店家)租賃市場相對健全有依法報稅,較有可行性;至於一般租屋應該是看得到吃不到。

因此,就務實角度而言,台灣現階段目前最快速便捷的應對方案,應是透過補貼提供房客補助,增加其支付能力。民間團體如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等,於去年便公開呼籲政府須有相對作為,惟當時國內疫情相對和緩,未被採納。
然而目前情勢已經不同,坦白講,不再有超前部署的餘裕,部分民眾「繳不起房租」,已是眼下當儘速因應的課題。以下,筆者擬就租屋紓困提出建議,供政府及各界參考。基本構想是針對受疫情影響租屋族提供幾類補貼方式:
首先,已租用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的租戶,由政府補助50%應付房租。社會住宅的補助金額直接撥予地方政府、國家住都中心;包租代管的補助金額則是循包租代管現行支付體系撥予房東。
其次,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租戶,補貼額度加碼50%,補助金額循既有支付體系,直接撥予受補助者。
再者,不屬於上面三類的租屋族,則在其提出租屋相關證明後,比照(中央)既有租金補貼標準給予緊急租金補貼,併入紓困4.0方案一起支付予該對象。
執行的關鍵:可行、降低行政成本、便民
基於此構想,有必要進一步釐清疫情租屋紓困補貼的基本定位。它與現行既有的住宅補貼系統不同,乃是「救急不救窮」。正因有其急迫性,在執行上,「可行、降低行政成本、便民」乃是關鍵。
可行指的是「有法源、有財源」。最直接的解方莫過於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租屋紓困納入紓困4.0方案,財源上自然也就可以由這筆8,400億的預算中支付。補貼期間建議以3個月為原則,並滾動式檢討,若有需要便繼續延長補貼期間。
降低行政成本指的是「不重複進行資格認定、並依循既有發放通路」,目的是為了讓補貼得以快速發放。防疫期間政府公務員量能已然緊繃,若還須採取額外的審核標準與支付方式,很可能緩不濟急。
因此,在資格認定上,筆者認為應逕行對接紓困4.0當中已認定的「弱勢族群、自營作業者、農漁民、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或自營工作者、營業受衝擊50%以上企業之員工」,意即這些人中只要是租屋族,皆可獲得租屋紓困,毋須再次審核資格。補助的支付則可依循即有發放通路,諸如社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皆有既定匯款支付體制,確保可精準、按時撥付給需要的人。
至於不屬前三項的群體,因政府住宅單並無其匯款支付通路,建議納入紓困方案4.0之支付體系撥款。如:某甲為紓困4.0適用對象,可領取政府紓困金10,000元,而其所處縣市租金補貼額度為3,200元,政府即應透過同一個發放管道發放13,200給某甲。

便民指的是「此租屋紓困要讓有需要的民眾看得到、吃得到」,特別是不在既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體系內的弱勢租屋者。如果這些人要申請政府租屋補貼,恐會面臨以下困難:一是受限於《住宅法》要求,所租賃房屋須是合法建築之規定,租住在頂加、非法隔間者將不符資格;二是因房東擔心租賃所得曝光,不同意其申請,或租客擔心遭房東加租或解約,而不敢申請。
因此,建議本次租屋紓困方案之適用,應與《住宅法》合法建築規定脫鉤,亦不列入租稅查緝範圍,方能回應當前疫情衝擊下真實的租屋困難與需求。
疫情不同以往,政府應正視並即刻行動
需再次補充的是,筆者雖主張發放租屋紓困補貼,但絕非否定「法令禁止房東驅逐」與「減稅鼓勵房東降低租金」的必要及效果。前面也說過,採減稅鼓勵房東降租,對於小店面經營者當然有助益。只是因應疫情急迫,發放補貼是最直接且相對較簡單的措施,可優先辦理,而其它兩項機制亦可同步研議規劃,如能盡早實施,也絕對是我們所樂見。
如本文一開頭所說,相較去年,今年這波疫情的明顯較嚴峻,可預見其影響的時間更長、範圍更大,勢必連帶衝擊大量民生消費服務從業者,特別是社會脆弱階層。在此形勢下,政府應正視這些人「繳不出房租」的困難與風險,將租屋紓困補助納入紓困4.0方案,給予必要且及時的協助,協助大家共抗疫情、同度難關!
(作者彭揚凱為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廖庭輝為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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