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

濫殺動物不是傳統文化!狩獵的核心是尊重與責任,絕非血統特權

將濫捕濫殺及戲謔殺戮等同文化權,才是對原住民族口口聲聲主張的「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最大的污衊與誤讀。圖為示意圖。 將濫捕濫殺及戲謔殺戮等同文化權,才是對原住民族口口聲聲主張的「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最大的污衊與誤讀。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YingHui Liu/Shutterstock

近日屏東霧台大武部落獵殺4隻瀕臨絕種之台灣黑熊、5隻台灣水鹿、3隻台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一案,屏東地院一審於11月判決無罪案,屏東地檢署於12月中強調:「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為濫殺野生動物的保護傘,依法提起上訴。

部分學者針對檢方的上訴,指責檢方觀念狹隘、是對原民文化的汙名化。但個人想說:將濫捕濫殺及戲謔殺戮等同文化權,才是對原住民族口口聲聲主張的「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最大的污衊與誤讀。

以下以4點回應支持屏東地檢署提起上訴:

1. 狩獵絕非血統特權,別讓傳統為殘忍背黑鍋

屏檢新聞稿標題為:為尊重及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屏檢檢察官對獵殺台灣黑熊判決無罪案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被告等9人判決無罪部分,「悖離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核心意旨,不利我國生態保育之法治根基」。

依據屏檢調查事實,被告等或於「採草藥」途中偶遇熊而射殺;或駕駛吉普車深入溪床,於發現熊後分隊包抄、射殺,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地點或目的之計畫性狩獵;或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使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掙扎喘氣」時,再分別持槍,並朝熊腹部、頭部補槍射殺,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也有於獵殺熊後,將其屍體夾於機車騎者與乘者間,以「三貼」方式運送,並錄製沿途嬉鬧、輕浮對待熊屍體的影片,事後更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拍照。凡此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

上述行為也非屬於釋字第803號解釋指出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本案犯罪行為之戲謔性與殘忍性,與神聖、莊嚴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道而馳,並非文化實踐。而若僅因行為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就把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的娛樂性殺戮冠以「非營利自用」之名並規避刑責,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再者,本案部分犯行發生於「部落尋根活動」期間,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也讓人質疑部落自主規範的有效性。

將少數人的違法行徑視為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的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圖片來源:Chu Yun-Peng/Shutterstock

2. 狹隘的是守護法治的檢察官,還是將殘忍行為上綱為族群特權的辯解?

屏檢強調,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應該是建立在對自然的敬畏與自我約束上。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十多隻動物,其規模、手段與動機均已超出「維持生存」或「傳統祭儀」的合理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的濫殺。

屏檢認為,要兼顧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落實環境生態正義,必須區分「個人脫序行為」與「集體文化實踐」的差異。將少數人的違法行徑視為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的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

3. 「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為野生動物保育的法律黑洞

現行《野保法》第21條之1特許原住民以「非營利自用」目的狩獵,但依據釋字第803號解釋,這必須建立在「傳承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不論非營利自用或授權主管關訂定管制規範,其獵捕、宰殺或利用隻野生動物,應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以求憲法相關價值衡平。此案在短時間內密集獵殺,早已遠遠超出解釋範圍。若法律演變成「只要是原住民就能合法開槍狩獵」,而不需遵守社群規範與科學監測,這將是我國生態保育的法治浩劫。

4. 當血統、族裔成為「濫殺護照」,將不利社會對人與動物的尊重

理解原民歷史脈絡與要求生態治理,兩者並不衝突。對於當今社會脈絡下的原民獵人資格認證,應更加嚴謹。真正的「獵人」代表著社群的自我約束與對自然的敬畏。若放任少數「個人脫序行為」除罪化,將對那些嚴守狩獵禁忌、真正傳承文化的族群造成嚴重傷害。且目前地球環境已面臨極端挑戰,任何狩獵行為更須不分族裔的進行負責任回報,配合科學監測及總量管制。如果只要宣稱是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的狩獵行為就能規避所有法規,那是保育的挫敗,更是法治的挫敗。

真正的「獵人」代表著社群的自我約束與對自然的敬畏。若放任少數「個人脫序行為」除罪化,將對那些嚴守狩獵禁忌、真正傳承文化的族群造成嚴重傷害。圖片來源:Chang Chia Lin/Shutterstock

給屏檢掌聲:一味護短不利傳統生態智慧傳承

依此,個人非常支持屏檢提起上訴,不論是任何人或任何族裔的狩獵、漁獵,核心精神都該是對自然與生命的尊重與責任,絕非血統特權。綜觀民主法治社會裡,不論哪一個族群的狩獵行為,都有不遵守規範的老鼠屎,若一味護短而壞了一整個族群的生態智慧傳承,這是「愛之適足以害之」,可能真正傷害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

狩獵、漁獵議題涉及生態承載量、區域保育狀態、獵物族群變化、公共安全與武器管理,這些從來不是血統能決定,而是需要生態知識、社群的合作與治理、與政府合作的科學監測。因此狩獵最核心的是責任,不是權利。一審法官以9人都是原住民,獵捕、宰殺行為都基於非營利自用,符合修正後野保法規定而宣判部分無罪,這樣的結果會變成只要「有原住民血統」就能合法開槍,不論是否遵守「族群狩獵共同體的規範與責任」,將更不利狩獵文化傳承與生態保育。

人類因生存所發展出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狩獵、漁獵行為,世界各民族都有,但隨著人口增長、資源利用競爭、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地球生態環境正面臨巨大、惡化挑戰。生態環境是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各種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皆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期間與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狩獵漁獵不該變成是特定「族裔」或「血統」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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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敏,亦人亦獸。在台灣與國際推動動物保護工作逾20年,投入「同伴、野生、農場、實驗動物」等各項攸關改善動物處境、提升動物福利的相關法律、政策研究調查,推動立法與政策監督。

編輯出版《動物解放》、《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等書籍,撰寫各類動物議題調查報告。現在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擔任「鏟屎員」,世俗頭銜為「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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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敏,亦人亦獸。在台灣與國際推動動物保護工作逾20年,投入「同伴、野生、農場、實驗動物」等各項攸關改善動物處境、提升動物福利的相關法律、政策研究調查,推動立法與政策監督。

編輯出版《動物解放》、《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等書籍,撰寫各類動物議題調查報告。現在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擔任「鏟屎員」,世俗頭銜為「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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