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為何你想做父母?三個有關孩子的倫理提問

墮胎權應屬於女性,因為沒有人比她更得承受這個決定。 墮胎權應屬於女性,因為沒有人比她更得承受這個決定。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有些「試金石」主題可以讓家人與社會嚴重分裂為不同陣營,甚至彼此敵對。墮胎就是其中之一。我對墮胎議題的關注來自個人經驗。當我還是小男孩時,我母親面臨選擇:一邊會嚴重危害自己的健康,而且很可能致死,另一邊則是生下我那尚未出世的弟弟。她在一封寫給姊妹的信上說:

我今天得回去看〔某某〕醫生,他說得很清楚,除非中止懷孕(而這代表孩子一定會死),不然我要不是自己死,就是受到永久性的傷害,最後會讓我終身殘廢。你可以想像我現在有多苦惱。我真的覺得,要是我允許中止,我會無法原諒自己,但我又必須考慮〔我先生〕和我的三個孩子。我還開始想,事實上我有沒有權利自殺呢?

找到這封信的時候,我已經在倫理中心工作很久了。我在中心最早的工作之一,就是設立倫理電諮(Ethi-call)服務,是個我母親在與自己的掙扎搏鬥時或許可以來尋求幫助的地方。但對她來說為時已晚。最後她選擇生下孩子,而她也在一年又一天之後過世。不過,她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自己的決定沒有任何不安。我的弟弟安格斯(Angus)也活了下來。

墮胎是一種謀殺嗎?

多數關係到墮胎的決定不會是在「母親的生命」與「未出生的小孩」之間做這麼可怕的選擇。通常這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的是女性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不可否認,對於希望懷孕的人來說,懷孕是一段豐富而滿足的體驗。但為了孕育一條生命而提供一個人的身體,這必須是出於自由選擇,否則就是不公平的重擔。

對於墮胎的主要反對,來自主張胚胎──而且是任何胚胎──都有生命權的人。這種主張常常跟宗教信念有關:所有生命都是神的禮物,因此人類沒有權利取走生命──無辜的生命自然不在話下。墮胎因此成了一種謀殺的形式。這種主張相當新穎:以前都認為直到一個人出生為止,這個人才算存在。任何尚未出生的胚胎確實都有可能存活,但這不表示胚胎是個人──而「人」這個詞是用來指具備完整道德權利與責任的存有。其實直到近年來,尚未出生的孩子都不可能遭到謀殺,因為法律不認為他們是個人。當然,法律容許例外,但這一點也在變化。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科學與神學皆然)可以駁斥「人自受孕的那一刻便存在」的看法。雖然人類的生命可說是起於卵子受孕的那一刻,但受精卵還需要幾天才能著床,細胞才能充分分化,進而確立某種本體的身分。也就是說,有這麼一段時間是你不可能把「人格」賦予一個胚胎的。從神學觀點來看,由於甫受精的卵子情況並不穩定,若全能全知的存有在某個祂知道註定會消逝的胚胎中植入靈魂,那將是殘忍而無意義的舉動。然而,在懷孕過程中確實有個胚胎發展為胎兒的時間點,獲得某種身分與維繫生命的可能性也愈來愈高。這才是實際做選擇變得困難的時候。

「思想實驗」確實有可能測試人們對於這個主題確切的想法。哲學家兼教育家萊絲莉.坎諾德博士(Dr Leslie Cannold)便以此作為她博士論文研究的一部分。她跟幾位自認為「支持生命權」或「支持選擇權」的女性合作,請她們想像可以利用一種稱為「體外發育」(ectogenesis)的方式,讓胎兒在人工子宮中發育,然後問她們是否支持這種方式。原本的假設是論辯中的兩造都會同意。支持生命權的女性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保住未出世孩子的生命。支持選擇權的女性也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掌控自己的身體。誰知結果出爐,這兩組女性都拒絕同意。

坎諾德博士發現,許多支持生命權的女性要求的不僅是讓未出生的小孩活下來:她們還要求懷孕婦女「承擔責任」,並且在懷孕所帶來的結果中體驗生活。支持選擇權的女性要求的也不僅是拒絕承擔不願生下的孩子,她們還堅持就算孩子以其他方式生下來,別人也無法成為其父母。換句話說,在有關墮胎的倫理地位爭議中,兩種立場的擁護者都懷著原本公開主張以外的理由。類似的議題經常都是這樣,看穿爭議的表面、找出真正為爭議提供動力的是什麼,才是要緊事。

最後,以為女性想到墮胎的情境多半都會感到沮喪的想法是錯的。許多人表示自己離開診所時感到開心、如釋重負,覺得能掌握自己的生命。她們並不悲傷。

首要原則是,是否進行墮胎的決定權應該完全屬於女性──根據充分的認知與良知行事。沒有別人比她更得承受這個決定,因此必須由她來做決定。我父親就是採取這種立場。他充分了解決定權終究屬於我母親。

為人父母:要還是不要?

人們多半認為,多數的伴侶總會在某個階段希望有孩子。這一點不只適用於異性戀伴侶,能夠提供穩定家庭生活的同性伴侶亦然。不過,我們也必須了解,某些伴侶無法生兒育女,或是選擇不生小孩。

選擇不生小孩的伴侶常常為自己的選擇援引倫理上的理由──比方說,強烈反對將孩子生在這個許多問題根深柢固的世界上,或者相信這顆行星上已經有太多的人類,不希望讓其情況更加惡化。廣泛且有效的避孕措施,讓不生小孩的決定變成更實際的選項;如今只有在文化或宗教因素使然的情況下,避孕措施才會不得使用或很少使用。

然而對多數想要孩子的人來說,仍然有超越人口水準等等的倫理問題得面對,其中最主要者跟我們是否有能力養育小孩,讓他們在得以充分發展的情況下成長有關。一思及此,就能使我們不得不思考自己是否只是自私──純粹是為了滿足我們自己的需求而想要小孩。但這一切都不代表我們不會因為孩子本身而愛他們,純粹只是因為我們生活在可以選擇是否要生孩子的時代,而我們需要檢證我們的動機。

接下來的問題則是要生幾個孩子,以及如何在家人間求得平衡。以我與我太太為例,我們很幸運生了「鴿一對」(pigeon pair)──一個兒子跟一個女兒。我們原本想說可以生4個孩子,但生了2個就停了,這樣才有信心能應對付出(不只是財務方面的付出),讓他們倆生下來就有最好的開始。不過,我太太跟我都來自更大的家庭(兩邊都有5個小孩),而我倆各自的父母也都應付過來了。

最後還有一種令人為難的處境──有些人雖然想生兒育女,卻沒有能力。在過去,他們只得一直膝下無子,或是得透過收養的方式,來成立一個有孩子的家庭。幸虧輔助生育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例如體外人工受孕〔IVF〕)的發展,如今他們有了其他選擇,讓許多原本不孕的人能生下有自己基因的孩子。

有些個人與社群反對使用輔助生育技術,認為這種作法不符合倫理。他們或許主張所有生命都是神的禮物,而人類不應干涉神的工(god's work)。其餘主張的思路則認為胚胎是神聖的,不應該在IVF之後銷毀,或是認為大自然就是不打算讓特定的人有小孩。這兩種反對的立場都很容易反駁,例如拒絕接受神或是胚胎的「人格」存在,或是接受科學也是神的工的一部分,抑或是提出人類不斷干預自然的事實──比方說動手術或是投藥,都是醫學的常見作法。

不過,輔助生育技術對於想要當父母的人來說亦有其代價,而且關係到的不只是錢。這位可能的母親必須參與一段既痛苦又難受的過程,卻無法保證一定能成功懷孕。正因為如此,負責任的IFV計畫都會堅持參與者接受諮商。但有些伴侶就是註定無法養育自己的親生子嗣,必須接受雖然他們自己沒有過錯,卻只能透過收養才能成為父母的事實。他們的遭遇儘管是個人的悲劇,但也提醒了我們所有人:為人父母是種優遇,而非權利。

別人家的小孩

有時候會出現小孩身邊沒有父母貼身照顧,或是有其他大人在場盯著他們活動的情況。這時,並非父母的大人就有可能忍不住想插手,或者規定小孩子的行為,甚或是因為他認為不合適的行為而責罵、懲罰小孩。

以大家庭來說,社群中的成年人可能在養育孩子一事上有共通的職責,因此管教小孩不成問題。然而,自從核心家庭蔚然出現後,其他人假如插手管教他們的小孩,父母恐怕會感到被冒犯。一旦父母明確決定不採用自己的父母讓孩提時的他們所經歷過的作法,他們對此反應也會更激烈。

關鍵在於環境──尤其是對於誰有合理的權利涉入其中、影響孩子的生活,大家有共識到什麼程度。比方說,假如你生長的家庭認為養育小孩理所當然是共有的責任,你就比較可能認為管教其他人的小孩是大家都接受的事情。你甚至可能會指望其他成年人照看你的孩子。假如人人都同意這種義務範圍,那當然好。然而,一旦有人接受的管教界線範圍比較小,這就可能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一般認為,家人關係緊密會帶來比較大的干預可能性,但情況不見得如此。最好的方法反而是找出明確的共識,包括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學習哪些價值與原則,以及在管教方面的界線為何。整體上,最保險的作法是直接跟父母溝通。假如他們的孩子舉止不當,就應該讓父母得知,並負起處理情況的責任。假如他們不去承擔這樣的角色,可能就會被人歸為「難搞的」朋友或親戚範圍裡。

最後,上述的大原則還有一個例外。假如情況與孩子的健康與安全有立即關聯,大人就必須干預,即便這麼做有違孩子父母的意願亦然。


好書推薦:

書名:為什麼你這樣想,他那樣做?日常倫理學的思辨與解答
作者:賽門.隆斯塔夫(Simon Longstaff)
譯者:馮奕達
出版:麥田出版
出版時間: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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