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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運動是小題大作嗎?我們該如何看待「自警行為」?

#MeToo運動時常被看作女性的反擊。#MeToo除了幫助性暴力受害人找尋「康復」途徑,也希望強調性暴力就在你我身邊且影響深遠,並舒緩倖存者在社會上的汙名。 #MeToo運動時常被看作女性的反擊。#MeToo除了幫助性暴力受害人找尋「康復」途徑,也希望強調性暴力就在你我身邊且影響深遠,並舒緩倖存者在社會上的汙名。 圖片來源:Sundry Photography/Shutterstock

#MeToo指的是:性犯罪受害人在社群網站上發布貼文,揭露自己的受害情況或事實,並加上「#MeToo」這個短語,它是一種受害人發聲的方式。早在2006年,美國社運參與者伯克(Tarana Burke)就開始相關運動,除了幫助性暴力受害人找尋「康復」途徑,也希望強調性暴力就在你我身邊且影響深遠,並舒緩倖存者在社會上的汙名。然而,遲至2017年,這項運動才受到較廣泛的關注並走出美國。

2017年,知名電影製作人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犯下的多起性犯罪被揭開,演員米蘭諾(Alyssa Milano)提到了這個點子:如果每個曾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的女性,都發文寫上「#MeToo」,或許人們比較容易理解這個問題有多廣泛、多嚴重。

此後,人們真的開始使用#MeToo標籤,揭露自己過去遭遇的性騷擾或性侵。有些人只是想表達「性犯罪並不少見」,因此未必會提及加害人姓名,也有人已無法訴諸司法(例如已過追溯期或證據已不存在),所以只能選擇發文。雖然不是所有貼文皆有明確提及加害人的姓名、性別,而這些受害人也不全是女性,但整體上#MeToo運動時常被看作女性的反擊。

#MeToo這種不訴諸公權力,而訴諸網路公眾的行為,被一些人稱為「(網路)自警行為」(digilantism)。身為自警行為的實踐者,我想藉這篇文章說明自警行為的做法和精神,並討論一些常見質疑。這篇文章討論的某些問題和論點,可能會讓人感到不舒服(這種時候可以暫停閱讀,休息一下),然而這些問題和爭論都確實存在,它們可能來自課堂討論、陌生人的發問或甚至是我們自己。我希望能協助大家建立心理準備,在將來能更好地面對這個處處缺乏共識的社會。

自警行為是小題大作,還是讓我們重新認識事情的不妥?

當女性在網路上抱怨、批評和揭露男性的「惡行」,總會有留言者認為這只是小題大作:男性很可能只是不帶惡意地對女性提出性邀約,或開了一個無傷大雅、與性有關的玩笑,卻被過於憤怒的女性當作壞人、公開批評。照這說法,男性就是只因「小事」被公開揭露,很無辜也很可憐。

相較於反對者的顧慮,支持者則認為自警行為剛好給我們重新思考的機會。例如,在過去的戀愛觀裡,許多人傾向認為,如果喜歡一個人,就應該把對方當作一個「絕對要得到的目標」,因此不屈不撓的追求手段容易被視作專情的表現,也在各種影視作品裡被當成浪漫的行動。然而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其實是一種騷擾,更催生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來處置。

在過去,人們傾向認為自然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並沒有現在的人通常有的節省能源的觀念;而在土地利用方面,過去的人以作物的經濟價值來評估該栽種哪些植物,但現在許多人則傾向認為,在考慮經濟價值之外,也應該顧慮水土保持的問題。意見交流會改變社會價值觀,改變我們對於哪些事情OK、哪些事情不OK的判斷,在這意義上,許多自警行為同時也是在交流意見,提出自己認為「哪些事情不OK」的看法。

當女性在網路上抱怨、批評和揭露男性的「惡行」,總會有留言者認為這只是小題大作,然而誰來決定怎樣算是「小題大作」呢?圖片來源:EllieStark/Shutterstock

除了法官,我們有權審判人嗎?法律是否真的能處理一切?

就算那些被自警行為公開揭露的人確實有問題,這些問題也應該訴諸法律處理,而不是訴諸大眾,「公審」結果難以預測,我們無法確認「加害人」是否承擔了大於其「罪行」的後果。然而,法律有其極限。法律並非萬能,許多受害人由於證據保存不及、遭受威脅或年代久遠,只能獨自承擔痛苦。此外,自警行為的目的不見得包含審判加害人。事實上許多採取行動的人甚至不會揭露加害人身分,對於這些行動者來說,更重要的是發聲和陳述,讓受害經驗有機會被說出來,讓社會理解性暴力的存在狀況。

如果有人被誣賴怎麼辦?公開揭露的意義是什麼?

倘若被公開揭露的「加害人」其實不是加害人,而只是被誣賴,那他的名譽也已經受損。若沒有平反的機會,終生都要忍受異樣眼光、身心備受煎熬。萬一他這輩子就毀了,那怎麼辦?

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兩難。誣陷當然是可能的,然而若為了避免誣陷而全面反對公開揭露性犯罪,則會加劇本來就存在的性犯罪黑數問題。在眾多犯罪中,性犯罪很特殊:

  1. 許多文化讓性犯罪受害者覺得羞恥,甚至受到譴責。
  2. 性犯罪的證據不容易蒐集和保存。
  3. 性犯罪時常發生在權力不對等的熟人之間,例如親戚、師生、長官與下屬。

這些都讓性犯罪不容易浮上檯面,也讓受害人光是揭露,都得承受巨大壓力。若社會基於誣陷的可能性,去反對和譴責那些指控性犯罪的人,會進一步增加壓力,加劇上述困境。事實上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性犯罪在「擔憂誣陷」這方面也相當特殊,對於其他犯罪揭露,例如在網路上公開指責某人借錢不還、老闆壓榨員工,似乎相對比較不會引起是不是誣陷的擔憂。誣陷當然很糟,但我們也應該想想,社會對於這些事情的既定觀念,是否對性犯罪受害人特別不利。

不少原因都讓性犯罪不容易浮上檯面,也讓受害人光是揭露,都得承受巨大壓力。圖片來源:aslysun/Shutterstock

自警行為是助長刻板印象?還是顯示能動性?

「自警行為」常針對男性,這不僅對男性不公平,對採取行動的女性也有負面影響,當女性將自己的受害遭遇訴諸於媒體或社群網站,那可能會強化女性的受害者及弱勢形象,對促進性別平等將有所阻礙,例如使人們持續相信女性天生就不適合擔任像是國防部長這類「陽剛的」職位。

如同許多學者指出的,社會對性犯罪受害人常有錯誤迷思,例如:

  1. 誤以為受害人沒有能力(缺乏資源、人格不夠堅定、情緒不夠冷靜等等)指控加害人,只能脆弱無助等待別人幫忙。
  2. 誤以為那些看起來夠強勢、不好欺負的人,不會成為受害人。

你可以想像這些迷思如何讓我們做出錯誤判斷。著眼於此,有些人認為,當受害人採取自警行為,也證明了自己有積極行動、強硬對抗的能力,因此有助於舒緩上述迷思。

反對還是支持:來看看#MeToo 的實際案例

#MeToo運動是自警行為的一種,因此上述反對和支持意見都適用於#MeToo運動。以下我們看看一些實際的#MeToo 案例和爭論,我們可以藉由這些案例更具體地思考上述雙方意見。

2017年5月,日本前記者伊藤詩織召開記者會,說明自己於2015年時遭到前任長官山口敬之性侵。伊藤詩織是日本有史以來第一位公開自己長相和姓名的性犯罪受害者,她的一連串的舉動(無論是出書或是對加害人提起告訴)被視為#MeToo運動開始在日本延燒的導火線。伊藤詩織受到許多支持,也受到許多批評辱罵,例如評論家小川榮太郎就批評做出伊藤詩織勝訴判決的東京法院民事庭只是「曲學阿世」(媚俗),更有人嘲諷伊藤詩織只是「陪睡求職失利」。

在香港,首先響應#MeToo運動的公眾人物是跨欄運動員呂麗瑤,她在2017年11月時,於社群網站揭露自身經歷:在青少年時期曾遭教練性侵。她並沒有提到加害人的姓名並表示發文只是為了以下三個目的:喚起大家對兒童性侵犯的關注;鼓勵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讓大眾明白性議題並不是尷尬、羞恥或不可公開討論的事。她的舉動將#MeToo運動引入香港,卻收到許多批評,有人認為呂麗瑤只是在「跟風」,也有許多人主張呂麗瑤該做的事情是報案而非公開發文,並認為後者對教練不公平,因為教練將沒有反駁的機會,儘管呂麗瑤未提供辨認其身分的線索。也有人語帶諷刺地質疑呂麗瑤為何事發當時不報警,是不是為了包庇罪犯。此外,由於呂麗瑤在貼文中亦提及,在事件發生後的幾年曾有段時間仍對教練懷抱感激之情,也持續邀請教練參加自己的生日派對,有些人因此認為性侵事件未曾發生,因為「真正的」受害人不可能有後續的那些舉動。

另一個備受討論的案例發生在北美。2019年,遊戲設計師奎因(Zoe Quinn)指控加拿大遊戲製作人霍洛卡(Alec Holowk)性虐待。這項指控使得霍洛卡飽受批評,並於該年8月選擇結束生命。誠如上一節所提到的反對意見「只有法官擁有審判權」,許多人為霍洛卡的遭遇抱不平,認為是奎因與#MeToo運動害死了霍洛卡,就算霍洛卡真的犯下重罪,也「罪不至死」。在此案例之後,依然支持#MeToo運動的人則指出:「#MeToo運動害死霍洛卡」這樣的說法過於草率,他們主張,遭到指控的加害者所受之批評或其他負面待遇的責任分配的問題應該需要經過審慎評估。

自警行為發起之後,其實不代表事件的結束,受害人很可能仍有創傷問題需要面對。圖片來源:evrymmnt/Shutterstock

自警行為的千百種樣貌

這篇文章大部分的篇幅都在討論和回應反對自警行為的論點,因為這些論點就是自警行為議題最具爭議之處。本文的重點並不在於說服你去反對或支持自警行為,而是希望藉由這些爭議,來呈現此議題裡經常受忽略的內容,例如:

  1. 自警行為很多元。事實上,就連#MeToo運動都有各式類型,例如,許多參與者並未公開加害者姓名以及足以辨認出加害人是誰的線索,因此沒有導致被指控的加害人遭受負面後果的可能。
  2. 法律的實際守備範圍有限。現行法規雖然保障所有人的權益,但對於那些受害比例特別高的群體而言,現行的法律很可能不敷使用(也就是說,受害人很可能是因別無選擇才採取自警行為)。
  3. 自警行為可能有其他正面效益。例如肯認受害人採取積極行動的能力。

然而,我們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警行為發起之後,其實不代表事件的結束,受害人很可能仍有創傷問題需要面對;此外,反對自警行為者的意見也可能對參與者帶來壓力。基於此,有些人認為,自警行為很可能不如伯克所言「是一種有益於受害人的康復途徑」,反而可能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因此認為不該鼓勵受害人採取行動。

無論如何,在受害人願意承擔遭受二度傷害風險的前提之下,若社會相關制度尚未完備,且明顯有特定群體頻繁地受到傷害,我們恐怕很難反對「最低程度」的自警行為,至於哪些自警行為屬於可行,哪些應該被禁止,則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

身處於網路便捷時代的我們,擁有比以前更多的發聲管道,卻也面臨著新型態的犯罪及其所帶來的危險。然而,法律制度的修訂往往跟不上科技發展的速度,在使用網路這件事上,是否應該遵循某些潛規則以保護我們自己也避免傷害別人,就恐怕不會是法律可以教我們的,我們很可能需要依靠自己以及周圍的人的力量,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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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人生好難!現代公民九個麻煩的哲學問題
作者:朱家安主編,沃草烙哲學作者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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