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南海仲裁案」,結果在昨天揭曉,中國南海九段線(U形線)的論述,一如預期地遭到海牙仲裁庭否定。至於太平島的自然地位,儘管被仲裁庭審定為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若為島礁,即得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但因為不被認定能在自然狀態下,承載穩定的人類社群,故包括太平島在內的6個島,被法官們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視為是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岩礁」。總統府隨即透過新聞稿表示,仲裁庭對太平島的認定,已經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
▋九段線論述破功
其實太平島淪為仲裁庭口中不能主張專屬經濟區的礁岩,可以說是九段線論述「被破」的必然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政府,打從一開始就不是依恃《海洋法公約》內「自然島」的法理,去主張對南沙諸島周邊海域的權利,而是根據1971年以降的「固有領土說」,乃至於晚近為兩岸所附會的「九段線」或「U形線」論述來主張(請參考本專欄另文〈太平島之外──U形線應只是一套南海水域線〉)。因此當九段線論述被破,兩岸在南海的海洋權益,自然要被限縮至諸島之領海內。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否定的是九段線作為「歷史性權利」界線或「國界線」的效力,而未否定九段線作為「島嶼歸屬線」的可能或可能效力。仲裁庭不僅指出黃岩島可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還強調該島的傳統漁業權利並未被《公約》所消滅。儘管中國從未正式為九段線的內涵定調,但仲裁庭顯然可以按中國的南海行為,及2014年12月7日北京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做出「九段線是『歷史性權利』界線」的審定,特別是中國在《立場文件》中已暗示,自己在南海享有一種與主權有別(第28點)、而屬長期歷史實踐(第68點)的海洋權益(第93點)。
▋「歷史性權利」的困境
所謂「歷史性權利」,是指國家並非以一般國際法規則來取得對特定土地或海洋區之權利,而是國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取得(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ment 7, 1984:120)。很清楚的,《公約》傾向將「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或「歷史性權利」解釋為「僅限於領海內權益」,按仲裁庭之說法,海洋法上的「歷史性所有權」,指的是對海灣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張的歷史性主權。中國表示,在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關於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得不受《公約》強制解決機制束縛,並認為仲裁庭對本案並不具管轄權。針對此說,仲裁庭認為,管轄權是基於仲裁庭認定,中國是主張對「九段線內資源的歷史權利」,而非對「南海水域歷史性所有權」的結論。
許多國家早在仲裁案以前,便已公開表示對「歷史性權利」是否能相容於當代海洋國際法的疑慮。美國國務院在2014年「海洋界限」(Limits in the Seas)第143號專文中表示,基於中國未曾以公開、昭著(notorious)、有效之形式對外提出「歷史性權利」,未能於南海有效而持續地行使主權或專屬權,乃至於沒有任何國家承認中國於九段線內的歷史性訴求等理由,無法認同中國於南海主張「歷史性權利」。前越南邊界委員會主席,也是首先翻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陳公舳博士(TS Trần Công Trục)在去年指出:「照中國的邏輯,大概現在所有美洲的陸海空域都是屬於西班牙的,因為那裏是該國航海家哥倫布在1492年所發現的。」
對仲裁庭而言,即使中國在南海水域範圍內,對這裡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已經隨著《公約》的生效而歸於消滅。仲裁庭並不否定中國和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及漁民在歷史上利用過南海島嶼的歷史證據,但是仲裁庭認為這恰恰說明,在《公約》之前,領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國家的船隻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魚。
▋應確立一套符合當代海洋法公約的南沙主權論述
這樣的觀點,既呼應了當前國際社會對南海航行自由的訴求,也呼應了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一再強調的,《公約》對於海洋區域權利作了全面分配的根本精神。不僅如此,仲裁庭對於太平島等南海諸島不應產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的理由,還可看到這樣的思維:仲裁庭意圖防止微不足道的島礁產生大面積的海洋權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領土權,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為人類共同財產所保留的海床區域。
儘管我國政府鄭重表示,完全無法接受仲裁結果,聲明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但台灣並沒有多少杯葛或自外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暨此次仲裁結果的本錢。鑒於「歷史性權利」的空間愈見限縮,台灣似可按「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之概念(兼視「權利產生」(the creation of rights)時代之國際法原則與「權利存續」(the existence of rights )時代之國際法原則),在聲索南沙的理由上有所調整及深化,以確立一套符合國體與現勢的南海島嶼主權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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