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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不自重、不自愛、不自治──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真相(三):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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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上了台大外文系?哇,羨慕你。這可是全台灣文科第一名的系,也是全台灣英文最強的系。但是想像一下,你入學時,系上老師告訴你,本系所有訓練英語聽說讀寫能力的課,都外包給了南陽街頗負盛名的「某家補習班」。這你能想像嗎?

Of course not,這只可能發生在惡夢中。好,那再請你想像一下,台大外文系在你今年入學的時候告訴你,本系學生英語能力的最終畢業考核,是外包給辛亥路一家「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這,你能想像嗎?

能不能想像不重要了,因為這已經是事實了。今年入學的學生,不考個全民英檢是畢不了業的。如果你想要以復興南路一家「忠欣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的測驗取代,拍謝,恕不接受。這兩家可是在台灣英語市場上「土洋大戰」的死對頭,所以大學明的暗的選邊站,各事其主。

不過你不必擔心考不過會畢不了業,台大外文系跟其他的大學一樣,都是「假門檻、真後門」,考不過就走後門畢業。我實在百思不解,這個全台灣英文最強的系,有全台灣最好的英文老師,為什麼要長他人志氣、滅自己威風,把自己教的學生拱手外包給別人考核?更不明白的是,如果只相信別人的考試,為什麼不敢要求學生一定要考到通過才能畢業?

為什麼全台灣的大學都不敢玩真的?學生一直考不過,修業年限到了就強制退學!為什麼從教育部到大學通通都要「莊孝維」?美其名「畢業門檻」,十幾年來,從來沒有檻到半個學生。為什麼好好的大學要作弊、作假?

原因非常簡單,因為玩真的必然會被告。學生若是僅僅因為無法通過一個學校外包給商業機構的英語考試而被退學,當然會提告。

大學不自重、不自愛、不自治,因此不可能合法。教育部和大學當然知道,若是被告,必然敗訴;所以人人要畢業,門檻要作假。

考核外包,合法嗎?

大學自治受憲法保障,大學法第1條第2項清楚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在上一篇的評論中,我們論述了教育部涉嫌侵犯大學自治,強迫大學實施英語畢業門檻。今天我們首先要探究的是,大學可以拋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治權嗎?換言之,大學若自暴自棄,不自治而「他治」,合法嗎?

如果合法的話,大學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請看大學法第27條:「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明文規定,大學考核學生成績是授予學位的必要條件。

再看大法官釋字第563號:「……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既然法律規定考核學生學業是大學的權力與責任,當然就不可以外包。大法官可以把釋憲的權責外包給台北律師公會嗎?

以政大為例,大學法第27條被扭曲為以下的解讀:「學生修畢政大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政大與多益考核成績及格者,政大應依法授予學位。」大學如此不自重、不自愛、不自治,學生若提起行政訴訟,大學能不敗訴嗎?

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門檻,合法嗎?

大學為了維持其畢業生的學業水準而制訂各項畢業門檻是理所當然的。釋字第563號說明:「……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大法官明確的規範,任何畢業門檻都必須是「合理及必要」,才能受到大學自治的保護。這是極為重要的標準,否則大學自治豈不是可以無限上綱。

請讀者諸君思考以下有關合理性的問題:

1. 英語是必修課程,且有課程內的考核;在此前提下,大學仍強迫所有學生必須接受校外機構的英語檢測,合理嗎?

2. 大學不相信自己老師的英語考核成績,只相信校外機構的考核,合理嗎?

3. 大學的所有課程以及所有科目,全部都是校內考核,且是課程內考核,英語是唯一的例外,合理嗎?

4. 大學教育中所有的考核,學生都無須額外付費,英語畢業門檻強迫學生繳費給校外機構,合理嗎?

5. 大學教育中所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都沒有課程外的畢業門檻,英語又是唯一的例外,合理嗎?

簡言之,大學在所有學科中獨尊英語,獨尊校外考核,合理嗎?

再請思考以下有關必要性的問題:

6. 英語已是必修課程,且有課程內的考核;大學有必要強迫所有學生接受校外機構的英語檢測嗎?

7. 大學所有的課程都有能力自行考核,有必要唯獨把英語的考核外包給校外機構嗎?

8. 校外的英語檢測,大學生若有需求,可以自行參加;大學有必要強制要求所有的學生繳費參加嗎?

行政法庭若判定英語畢業門檻不合理或是不必要,大學就會敗訴。

獨厚特定業者,合法嗎?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此項有關行政中立的規定,私立大學也同樣適用,因為私立大學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是由法律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機構,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教育部這個財神爺,不可能不知道他創造了每4年至少10億的龐大商機。各家業者當然是搶破了頭。所以教育部在2005/6/28以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號文特別正式發佈了「教育部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處理原則」,其中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目的就是提醒各機關學校不得違反行政中立,避免利益輸送。

但是台大的規定獨厚全民英檢:「進階英語課程為零學分必修,按學生英語能力分班。分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

台科大的規定獨厚多益:「校定學士班必修『大一外文』,選擇修習大學英語文課程者,皆須參加期初校內(多益)英語能力測驗。

台北大學同樣獨厚多益,毫不避諱;學生必考的英語入學分級會考以及畢業門檻會考,「均委託專業語言測驗機構(多益)代測。

政大就比較狡猾了,是以公部門的資源協助舉辦多益校園考;透過公文系統、校園公告為其宣傳,用校內教室考試,而且僅有此家業者享有這個特殊待遇。台灣有許多大學循此政大模式。

此外,大學的推廣教育也另有竅門;例如,政大的公企中心只開設多益班,從來沒有全民英檢班,更主打「原地考試,考訓合一」,儼然是「政大多益駕訓班」! 

更誇張的是有25所大學直接作為多益的「協辦中心」;例如,台師大、清華、成大、中興、中山、台北大、台科大、元智、逢甲、中原、實踐等等。大學心甘情願作為多益在台代理商的代理商,絲毫不覺得羞恥。

這些違反行政中立獨厚特定業者的作為,教育部是瞎眼了嗎?當然不是,是裝瞎。政大的作為,鄭瑞城和吳思華這兩位前校長清清楚楚,就在他們的眼皮下進行的;他們當上了教育部長,不繼續裝瞎,還能怎樣?

不公平、作假的門檻,合法嗎?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平等原則。在英語畢業門檻的行政作為下,有的學生是考試通過而畢業,有的學生是修習補救課程而畢業。後者明明無法通過考試,卻同樣取得畢業證書。有此差別待遇的理由是什麼?是人人要畢業,所以門檻要作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大學實行英語畢業門檻十幾年來,從來沒有一個學生因為畢業門檻無法畢業,難道是所有學生都通過了英語畢業檢測了嗎?當然不是,「畢業門檻」名不符實,每個學校都有補救課程的後門可走,是誠實信用的相反。

而「補救課程」也都美其名「進修英語」、「進階英語」、「英語精進」,又是名不符實。去修這些課的學生都是全校英語最弱勢的,但是不明究理的人,看到了這些課的名稱,還以為他們的英語能力比較好呢。

全世界沒有比「通過補救課程視同通過畢業門檻」更可悲的謊言了,因為這個謊言騙不了全世界任何一個人。假設華航招募員工,要求多益600分,一個走後門畢業的政大學生,拿著他通過補救課程的證明,跟華航說政大「視同通過畢業門檻」,所以應該視同多益600分,華航會說,「你是莊孝維還是詐騙集團?」

最最最最,最可悲的是,教育部和各大學自己也不相信!政大刻意壓低門檻,所以很得意的對外宣稱政大有高達9成的通過率,其他大學所公布的通過率30%~80%都有。可是既然「通過補救課程視同通過畢業門檻」,那通過率應該都是100%啊,怎麼會是30%、80%、90%呢?補救課程這個可悲的謊言,教育部和大學自己都不相信,卻堂而皇之的作為大學的法規。真是嗚呼哀哉!

大學騙學生、學生騙大學

在我們研究大學英語畢業門檻弊病的過程中,發現有為數不少的同學4年內無法畢業的唯一原因是:未繳交檢定證明也未修習補救課程。我剛開始時以為這些學生很有骨氣,拒絕接受走後門的屈辱,就是要考過給你看。可是在我們能聯繫到的同學中,都表示原因只有一個:「延畢」。

這些同學其實手中已握有通過檢定的證明,但是因為某種考量,例如準備考研究所、考公職或拖延兵期等等,只要暫時不向學校繳交通過證明就輕易達到了「延畢」的目的!

更讓我覺得悲哀的是,在我們推動廢除英語畢業門檻的過程中,有學生表示他們反對廢除的原因是,若是廢除了,他們就沒有這個輕鬆延畢的管道了。李家同曾說:「我最不能忍受的是自欺欺人的教育,這種教育方式會使得我們的世世代代都在作假。」好像被他說中了。

大學不自重、不自愛、不自治,學生提告,大學必敗。苦海無邊,回頭是岸。違法作假的英語畢業門檻,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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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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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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