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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殺人──「外勞逃逸」的推力與拉力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今年的5月18日,在新竹發生一起印尼女性外勞刺死早餐店老闆娘的命案。我會注意到這件事情,是因為一個朋友的臉書上貼的關懷這位外勞的訊息。後來我去查媒體的報導。中央社說:「警方調查,Amy於3年前來台打工,後來逃逸,到林女的早餐店工作4個月,去年底離職,目前在峨眉鄉一間餐廳打工。」根據蘋果日報,「不滿前雇主積欠薪水......老闆與老闆娘長期對她言語侮辱並暴力相對,而且從去年6月到12月,老闆娘巧立各種名目扣她薪水,原本該領到15萬6千元,卻只領到2萬2,『老闆跟老闆娘還罵我爛貨、連狗都不如』甚至拳腳相向,但因為自己是逃逸外勞,沒有辦法向警方求助。但死者媽媽反駁,老闆夫妻對員工都很好,不可能做出虐待的行為,『店裡的工讀生都可以作證』,直指一切都是兇嫌自行捏造。......縣長邱鏡淳聞訊後表示,未來會加強稽查營業場所,並重罰非法聘僱外勞的雇主,希望能夠藉此杜絕逃逸外勞的歪風,同時也保障合法外籍勞工的工作權益。」

另一個蘋果的報導:「女嫌Ani(三十三歲)來自印尼,前年三月申請來台工作,同年八月被通報逃逸,去年八月透過仲介違法到林女店裡工作,月薪兩萬六千元,林女去年底以精神異常為由辭退Ani.......林女丈夫說,去年八月透過仲介非法僱用Ani,Ani逐漸出現精神異常、喃喃自語,夫妻倆認為她不太適任,才在去年十二月辭退,並非故意刁難,當時每月都將月薪兩萬六千元交給仲介,『該給的一毛都沒少!』不清楚仲介有無按時給Ani;仲介向警方表示,除了首月的兩千元介紹費,其餘薪水都按時給Ani。」(以上的粗體字都是我標的)。

這事件雖然很不幸,但我卻不感到意外。我當然無從知道究竟這些報導的背後,Ani的話有多少真實性,而老闆與仲介是否有說謊。我們甚至並不知道她當初為何「逃逸」而來到這個早餐店。有一些網友把這個案子連結到湯英伸事件。但這事件的調查與審理還沒有結束。一段時間之後,我們或許能夠知道更多真相。看完這些報導之後,我的感想是制度殺人。長話短說是: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關於這個外勞殺人事件,我要質疑的是:為什麼有所謂的「外勞逃逸」?所謂的逃逸是說,外勞的工作是仲介找的。一旦與雇主完成契約之後,外勞轉換雇主必須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如雇主或受看護者死亡,或是雇主關廠、歇業、積欠薪資等等,詳見就業服務法第59條)。後來有規定如果勞資雙方合意,可以提供工作切結書就可以轉換。然而,想要轉換雇主的外勞,必須再透過仲介一次,而且不一定找得到新雇主。台灣的外勞制度有一定的配額。當外勞轉換雇主之後,雇主的配額雖然不受影響,但會有一個等待新外勞的等待期,於是降低答應外勞轉換雇主的意願。又由於外勞一般都在工作前先繳了一大筆仲介費(包括給母國仲介跟給台灣的),而第一年薪資也有一大部分被仲介費(表面上或許不稱為仲介費)給拿走。於是想轉換雇主的外勞通常是遇到很糟的雇主,否則中途離職等於是前功盡棄並陷入債務漩渦,而轉換雇主也要再付一次仲介費,是雪上加霜。(關於更詳細的細節,請參閱藍佩嘉的專書:跨國灰姑娘─當東南亞幫傭遇上台灣新富家庭。)

所以,對一個外勞而言,如果遇到很糟的雇主,雇主不答應離開,或仲介也不予理會的時候,那麼就很可能會發生「外勞逃逸」。一個外勞一旦「逃離」了原來的工作,就變成非法勞工。於是下一個雇主,不論是自己找的,還是由別人「非法仲介」,他/她就是黑市裡的勞工,是非法的,一旦抓到就要遣送回去的。通常他還在一個債務漩渦裡。如果沒有賺回來就被遣返,會很不甘願。於是儘管非法,也要繼續在台灣撐下去。

問題的根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在於這個由跨國工資差異而來的「經濟租」大餅如何形成。在形成之後,又如何分配。第一,每個國家對於外勞可能有不同的「最高願意給付價格」(willingness to pay)。對於外勞人數的管控也會透過市場影響最高願意給付價格。拿新加坡跟台灣來對比。新加坡人的所得一般來說要高過台灣人,但是由於新加坡政府大量開放家庭幫傭,於是其願意給付價格跟台灣差不多。對台灣來說,其實這個願意給付價格被最低工資給定住了。現行的最低工資在20,000台幣左右。但在新加坡,一般家庭雇用外傭的市場行情在800星幣左右。折合台幣約18,000元。較富的新加坡家庭雇用外傭所付出的還略低於台灣家庭。對同一個外傭而言,其最低願意接受的價格的一樣的,於是台灣市場給出的經濟租要高過新加坡的。

第二,就分配而言,誰的權力大(經濟學稱為bargaining power,有人翻成議價力,但我仍覺得不適當),誰分的就多。配額是由合格的雇主取得。外勞要轉換雇主又必須取得雇主同意。仲介由於已經收了大筆仲介費,等於在這整個關係裡面已經先拿先贏。所以整個來說,雇主的bargaining power最大,仲介由於瞭解制度並掌握了個別外勞的關鍵資訊,其bargaining power 是其次。外勞則是因為高度的可替代性,於是其bargaining power 最小。然而,在台灣,最低工資卻又箝制了雇主的 bargaining power。所以這時我們會看到一個現象。一個非常競爭的仲介市場(台灣有600多家仲介),大家爭相討好雇主。各式的回扣、招待與福利(見藍佩嘉一書,第81頁)。於是,實質上使得雇主所付的小於最低工資。(這是市場機能力量的展現)。如前所述,台灣的「外勞經濟租」要大於新加坡的。於是來台灣的外勞所要付的仲介費一般來說也高過新加坡的。

這整個制度最主要的問題是:外勞沒有選擇雇主的權利。買賣的成立應是雙方合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買賣就應該取消。在台灣,一個外勞要換雇主很困難,一個簡單的方法就是認賠回家,但這對一個財務拮据、或負債累累的外勞而言,是一大折磨。這種強力的限制並非理所當然。我們的法律大可以改成,如果仲介可以幫你找到新雇主,不需原雇主同意就可以轉換。如果仲介轉介的意願低,那麼政府可能幫忙其中,讓一些非營利組織去做這些串連的工作。畢竟一個已經人在台灣的外勞與本國雇主的媒合,所需要的成本跟資訊內容要比從國外引進簡單多了。

這樣就能完全消弭「外勞逃逸」的現象嗎?其實也未必。這是因為,台灣之所以規定外勞轉換雇主需要雇主的同意,是政府希望確定外勞(或外傭)就是從事在「相關被容許的產業」裡。以Ani的案子為例,早餐店、餐廳其實是不可以聘僱外勞的。然而,有便宜的勞工,其實大部分的產業都歡迎。對這些不能雇用外勞的產業來說,需求事實上是存在的。相對於寄人籬下、看人臉色,沒有自由的全職幫傭生活,如果能夠找到一份「外面的」工作,如果薪水沒有比較差、又能夠相對自由的生活,這是吸引人的。於是供給也是存在的。所以,「外勞逃逸」的現象,一方面有雇主權力太大以至於可能「腐化」的推力,還有外在工作條件的拉力。我上面所提的建議,至少是一種消弭推力的方法。

另一個可能消減推力的方法,是模仿新加坡要求雇主付「安全保證金」(security bond)。這是說,就每一個外勞而言,雇主必須繳給政府5,000星幣(約115,000台幣)的保證金。如果外勞行蹤不明,那麼雇主必須趕快去找回來。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雇主有花了力氣找了,則政府只沒收2,500星幣的保證金。如果雇主沒有花力氣找,則政府會沒收全額的保證金。也就是說,雖然新加坡跟台灣一樣,規定外勞轉換雇主需要雇主同意,一樣賦予雇主很大的權力。但是如果一個外勞因為不開心而逃跑,雇主在金錢上是會受到懲罰的。於是乎,雇主有動機對外勞好些,免得其太不開心而逃跑。這個機制其實很像租房子要先繳一些押金,目的在於促使房客不要把房子亂搞,否則押金可以沒收。

至於消弭拉力,最徹底的方法,就是不只解除外勞轉換雇主的限制,也解除外勞的產業別或家庭別的限制。等於給予本國勞工一樣的權力。然而,政府只開放部分產業以及某類家庭雇用外勞,有其各種產業上的對於保護本國勞工的考量,也有其對「家庭倫理」的看法。外勞進來,基本上是對弱勢勞工的替代。讓外勞適用最低工資也是一種透過減低對外勞的需求,來保障工作的想法。在台灣目前的低薪困境下,這些我都覺得很難反對。於是,對於消減拉力,除了嚴加查緝、嚴格懲罰非法雇主這個方法,我並沒有好的解方。

新加坡外勞沒有最低工資。但那是個本國勞工也沒有最低工資,而其低標的工資跟就業率都比台灣高出許多的地方。當一個國家經濟蓬勃,就業機會多的時候,最低工資存在與否或者對外勞人數的管控,也就不是太大的問題。保護主義蓬勃基本上是一個經濟衰弱的反應。保護主義甚至會進一步衰弱經濟,成為一個惡性循環。但是跟保護主義對抗是沒有用的,至少在民主社會不會成功。所以,釜底抽薪之計還是要回歸到產業政策:一個能夠吸引投資、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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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蘇達大學經濟學博士。中研院經濟所研究員。曾任教於新加坡管理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與香港中文大學。 「天河言摘」是他大學玩BBS時的暱稱,人的言說,就像是從天河(銀河系)的諸星裡,摘下一些言語的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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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蘇達大學經濟學博士。中研院經濟所研究員。曾任教於新加坡管理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與香港中文大學。 「天河言摘」是他大學玩BBS時的暱稱,人的言說,就像是從天河(銀河系)的諸星裡,摘下一些言語的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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