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只跟你說,有客人抱怨一家餐廳超收費用,你大概會覺得平凡無奇不感興趣,但如果告訴你,故事的主角是個勤奮刻苦熬出頭的華人,被在名校任教的高學歷白人律師威脅要採取法律行動,某些人的敏感神經恐怕就會被挑動了。
事情是這樣的,哈佛大學副教授班・艾德曼(Ben Edelman)向地方小型連鎖餐館四川飯莊(Sichuan Garden)點了外帶,事後發現價格與網站上菜單標示價格不符,總共相差四美金,因而與店家負責客訴的店主之子段然(Ran Duan)進行一連串書信往來,經由媒體披露之後(中文簡譯),群情激憤,甚至將艾德曼封為「網際網路上最不受歡迎人物」("Most Disliked Guy on the Internet"),在龐大的群眾壓力之下,日前這位事主已經公開為其所為致歉。
作為一個注重消費權益的消費者,也曾經歷類似的處境,所以我可以想見這種事上演在台灣,但這件事在美國的發展真的讓我驚呆了,看見第一則報導當時,還真沒料到消費權益高漲的美國,輿論會朝這個方向一面倒,定神之後重新回想,大致可以推測,會有這結果是因為此案碰觸到美國社會難以言喻的禁忌,混雜了種族歧視、階級衝突等各種複雜情緒,當多數意見認定是優越白人在霸凌東方移民,此時選擇站在群眾的對面可不是什麼好主意。
每個社會都有類似難以打開的結,所有人都知道政治正確的選項是什麼,但每一個人也都是促使問題真實存在的一分子,表面上大家共同維護一套價值,卻又常態性(或許不由自主地)違反。在糾結中國情緒的台灣,或許你可以思考這樣一個假想案例:一日,一位正港台灣人的台大法律系教授,光顧一間由中國人開在台北的小吃店,跟傳單比對驚覺錢被多收了,店主道歉但只願退還價差,教授仍嗆:你捅到馬蜂窩了,若不依法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我將採取法律行動⋯⋯我想,風向應該會很不一樣。
不想被認為針對特定店家而失焦,有好一陣子不談國內消費個案,這次是國外發生的事件,但下筆前仍很掙扎,抉擇之困難點在於,我要不要干冒揭露個人觀點後,可能被認為是奧客的風險(詳見後述),況且,我無法保證自己沒有成見。然而,整件事告一段落後,藉雙方完整的電子郵件副本,我確信其中有值得探討之處,加以國外仍有人勇於提出不同意見(如這裡與這裡),促使我決定交待自己的看法,並一併檢視台灣的消費者觀點與消保法律。
讓我們回到班・艾德曼與段然真正的書信內容,去初步建構出事情的經過與共識。
以下電子郵件內容皆由當事人提供(圖片來源取自 boston.com)。

班首先表示透過網站留言沒有得到回覆,不過這點在段回覆內沒有提及故無法驗證,繼而就「每道菜都貴了一塊」方面請段提出解釋。段在回信中道歉,並說明網站上的價格已經過期好一段時間,將確保它更新,如果班需要,他可以寄新的菜單過去。

在這輪往返中,班先謝謝段讓他了解原委,並稱讚其料理美味,但不需要更新的菜單。接著提出根據麻州法律,店家不能廣告一套價格卻收另外一套錢,敦促段立即停止這種做法,並以法律救濟常見結果為由,要求返還三倍價差之金額,作為店家故意違反規定之補償。段則說我們是家庭餐館,以勤奮工作與道地的四川料理感到自豪,可以按網頁價格退三元給班。

到這輪往返,班先釐清超收的是四元,還開始發覺對單一顧客退費的處置過於輕微,料想任何看到網站下訂單的人,在網站沒更新的這段期間都會被超收,指責段明知消費者依賴的網站過期,還坐視不管『好一段時間』,並未意識到這是法律問題而尋求更妥適的解決方式,也不了解法規對顧客的保障程度,是當店家故意超收時,需負擔比價差更高的懲罰性賠償金。他已知會相關單位,希望強制段的餐廳辨識並通知所有被超收的消費者進行賠償。信末他表示,無論段退還四元或十二元他都接受,只要依法無差別待遇即可。
段回信謝謝班通知相關單位,說他會等其通知,接受其指示處理此狀況。再度道歉外,他也說並未對班超收,他只是對班收取任何顧客都一樣的正常價格。然後指稱班去的網站是沃本(Woburn)店用的,已經聯繫網站設計公司在幾天內更新價格。只要經相關單位指示,要退還四元或十二元都可以。

段隨後又發了一封信,說網頁菜單已暫時下架進行更新,而他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其意見認為網站上自始就有依地點調整價格的免責聲明,所以受到保障而不應該接受班的要求。此時,班說明如果段有請律師的話,由於自己是律師,依麻州律師倫理規定,他將被限定只能跟段的律師進行溝通,而他並不認同網站上的免責聲明,能合法地讓店家長時間廣告比實際收費更低的費用。
段再次回信,說明網站以紅框強調:『價格依地點而定』,班上的網站是給沃本店用的,跟班實際去的布魯克萊恩(Brookline)店不同,菜單不同、管理不同、店主也不同,布魯克萊恩店另有一個已關閉好一陣子的網站,他管不了那間店及該店政策。然後重申他們自豪之處,家庭餐廳誠實過日子不會剝削別人,只是沒有適當的預算處理更新網站等活動。他已經要調整網站並退費,很可惜這對班來說並不夠,既然班已經通知相關單位,也就只有等他們來,再看能如何處理,他問班:你看來是聰明人,這件事值得你花時間嗎?他也提供法律文件郵寄地址,供班真要採取法律行動之用。

班在其最後一封信表示,他不同意看到的菜單是只給沃本店用的,且保有螢幕截圖。網頁下方給了兩家店的地址,就連現在顯示『此刻正在更新』的版本也一樣,所以他去的網頁是對的。與此相符的是,整串討論之初,段的回覆皆承認網頁菜單價格錯誤,顯示班去的網站是對的,之前從未指出有另一個網站而班看錯網頁。此外,儘管有免責聲明,但那最多僅適用網站更新頻繁下的小錯誤或差異。每一道料理都漲價,網站長時間沒有更新,要以免責聲明來規避廣告價格與實際價格的不同是絕對違法的。
班說他的確有別的事好做,如果段一開始就依要求退錢並真誠道歉就沒事了。他會寄望段的誠信自行更新網站並賠償其餘受影響顧客,然而段卻提出像是班去錯了網站等藉口,段越想要掩蓋錯誤,就讓班更加篤定地要尋求更嚴厲的處置方式。基於提醒段注意網站須更新的迫切性,他提議段退還帳單金額的一半作為謝禮,相關單位必然會樂於見到這樣的解決方式。
段最終回覆說他再次謝謝班的提醒,但仍表示會等相關單位指導該如何解決此狀況,若是他們認為退還帳單金額的一半是合適做法,那麼他會遵循。
以上是媒體刊出之雙方郵件全文,至於對岸某些網站稱班說『我跟你什麼仇什麼怨,連四美元都不給我!!』,因完全不見於信件內文,此類無中生有的譯文應予忽略。
由於雙方並未爭議信件真實性,故可整理出以下事實:
• 事發之前,四川飯莊網站菜單價格已經好一段時間未更新;
• 事發當時,四川飯莊網站菜單價格較班實際支付價格為低;
• 四川飯莊網站菜單網頁有免責聲明,稱價格可依地點變動;
• 四川飯莊共有沃本與布魯克萊恩兩間店,班是到前者外帶;
而雙方共識則有:四川飯莊料理美味、網站菜單應該要更新,且對於消費客訴事件,原則上信賴法律與相關單位意見。
看完雙方書信,在這件事上,我要先承認我對艾德曼的支持,換作是我也會尋求自身消費權益的保障,引述法條、對店家說明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乃至通報相關單位,那些舉動也都是我會做的事,也因此,從我的角度來解讀應有一定基礎,如果因為這樣,而要將我貼上奧客這具有負面意涵的標籤,那就當我是你眼中的奧客吧!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將試圖設想艾德曼尋求客訴的動機與原因, 帶入我國法律與消費者觀點一併討論,並處理爭議點。
網路上有許多攻擊艾德曼的說法,其中貪小便宜、占店家便宜這類顯然是畫錯靶心的。回想段然問的值不值問題,不要說時薪800美金以上的艾德曼了,就是一般人,我也可以很明白地說,官方客訴管道只能補償消費者實際損失,根本沒有占便宜的機會,即使商家基於善意而自願賠更多,衡量消費者需要投入的時間、精力,客訴行為幾乎都不敷成本。即便走上訴訟一途,按我國消保法規定,也只有在商家是故意的條件下,才有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得以請求,與美國依個案情節(如考量企業之償還能力)判定有所不同。回到此案,若雙方所言為真,至遲在相關單位介入就能得以解決,也不會進入訴訟。
我們之所以願意從事體制內管道的客訴,是經由價值取捨的結果,我們認為維護消費權益是理所當然的事,與其對法律保障視而不見,我們選擇了積極實踐一途,當期待的結果發生時,不僅僅能獲得自身的補償,也鞏固了一個消費者信任的交易體系,更能嘉惠社會整體。或許我有當奧客的所有條件,但我更想扮演的是艾德曼口中那個勤勉的消費者(diligent consumers),寧可被認為在消費爭議事件上「小題大作」,而不是無所謂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維持一個表面的和諧社會。
無良企業不會是一天養成,主事者也不見得一開始就很邪惡,但無數個消費者的容忍與漠視累積起來,絕對會構成廠商不當剝銷的動機。沒錯,四川飯莊是一個小型家庭連鎖餐廳,四美金聽起來也沒什麼,但重點是店主也不認為網站價格過期有什麼問題,沒有艾德曼提出這個存在「好一陣子」的差異,他們也沒有要更改的意思,甚至在後來一改原先承認錯誤的態度,指稱消費者上錯網站、過期是因沒預算更新,並搬出免責聲明企圖規避責任。
先不論四川飯莊說詞,若是消費者持續對輕微的價格差異無視,久而久之,當每個人都習慣,網路廣告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異就會成為既定事實,相關消保條文也會形同具文。反觀台灣,高速公路速限就是個很有趣的例子,大家都知道超速十公里以內不會被開單,若是速限往上調,別說民眾,就連執法取締超速的員警,也會自動再把速限往上加十公里,公路警察局甚至出來澄清,網路上寬限改為三公里的傳聞是謠言,卻未見有人檢討過因此而衍生的法律信任問題。
相似案例搬到台灣,廣告價格差異的狀況將受到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一項中:「事業不得⋯⋯對於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規範。值得留意的是,當消費者依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時,並不需要證明企業經營者之行為是故意的,若後者主張免責,應由其就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必須證明其對防止價格差異的產生,已盡相當的注意,而要讓明知好一段時間沒更新網頁菜單的四川飯莊免責,這是明顯說不過去的。
值得我們再想想的,還有停止對哈佛教授開膛剖肚一文提出的例子,如果每個員工薪資單上寫的金額,都比實際領的薪水多一些,在企業知情的狀況下,已經持續好幾個月,作為員工是否仍應該接受?如果答案不一樣,是否我們對勞動權益與消費者權益存有兩套標準?網路上有些意見認為,艾德曼有當場看清楚帳單的責任,若是如此,員工也只要當場把錢算清楚就好,事實上,放任店家或企業卻要求勞工與消費者,是與現行法律所保障的價值背道而馳的。
另一個讓艾德曼備受批評的普遍理由,是關於雙方態度的對比,在此,我得先將態度區分為外顯的言辭禮貌及內在的溝通誠意。段的回覆貌似較為有禮且願意解決問題,但實際上,當他得知相關單位已受通報後,其態度轉為等待指示再處理,並提出種種卸責之藉口,可以想見這對嫻熟法律的艾德曼來說是不能接受的,措辭與要求也顯得越來越嚴厲。以我的英文語意理解程度,尚不認為受段影響的艾德曼言辭有過當之處。
禮貌並非凌駕消費權益之價值,有禮貌很好,但即使沒禮貌也不致於讓對錯翻盤。不求彌補錯誤,回覆行禮如儀也沒用,作為店家處理客訴之窗口,竟然在缺乏相關單位指導下,無法獨立判斷該怎麼做才能讓顧客滿意,實在令人殊難想像,這樣的態度難道不可疑?退萬步言,就算艾德曼在尋求客訴的過程中霸凌了段然,也絕不構成整個網際網路霸凌艾德曼的正當理由。更何況,以他發掘政府或大型網路公司疏失的過往來看,諸如揭露 Facebook 向廣告商洩露使用者資料,進而致使其隱私權政策的全面翻修,這些霸凌者恐怕也曾受益於他而不自知。
以我對客訴事件反應的觀察,鄕民的正義在台灣正逐漸形成一種善惡分明的雙面性,一方面對於捲入消費爭議的業者特別包容,以和為貴似乎是最高價值,違法程度不大也就沒什麼大不了,看似不以為意寬容大度,卻又喜歡將抱怨的人打成奧客,客訴的消費者也常常成為眾矢之的,另一方面,一旦超過自己能容忍的臨界點,又會對業者展現出兇狠殘暴的酷吏本性,分野之一就是食安問題,只要牽扯食安就是罪大惡極,不用理會事實證據、責任歸屬來論罪量刑,凡持平看待業者過錯的,都一律打成走狗,或是幫業者擦脂抹粉。不在乎保障能落實,只要求懲罰更嚴厲,就是現在的寫照。
簡單講,我認為網友傾向於把精力消耗在集體攻訐客訴的消費者,或是對發生食安問題的廠商落井下石,而不是真正注重自己的消費權益,否則,近日消保處委請消基會提起向頂新等廠商求償的團體訴訟,就不會在受理期限進行超過一半,仍只有五十五個人願意站出來,更別提有多少人關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得如何,或各地消保局的申訴資料有沒有充分開放。正如「脫韁的政府,來自於未盡監督責任的鄉民」,『黑心的廠商,也孕育自無視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公民覺醒了,消費者覺醒了沒?
再說,就算自己不想做個勤勉的消費者,別人要當個你眼中的奧客,又有什麼好不開心的呢?客訴對象是有侵害消費權益之虞的企業商家,要爭取的是權益,不是與商家或其他消費者為敵,整體社會的損害在哪裡?以此案來說,就算站在店家那一邊,也應該了解,店家不會因為這次消費爭議而倒閉,反倒有可能邁向更好的服務品質與消費環境,使得包含當地消費者的整個社區都受益。

別讓圖形不開心是一個可玩網頁,衍生自曾獲諾貝爾獎的博弈論專家托馬斯·謝林(Thomas Schelling)之動態分離模型(Dynamic Models of Segregation)理論,透過簡單的條件設定,我們可以清楚地感受,微小的個體偏見將引發嚴重的群體偏見,導致分裂的社會。真正讓社會更和諧的方式,不是把身旁有不同意見的人都排除,這樣做也不見得會開心,而是以更大程度接納身旁不同意見的人,以及主動走出去,與更多不同意見者為鄰。
現實世界當然更為複雜,不過,將此模型簡化套用在本文主題,你或許會獲得跟我一樣的啟發:沈默消費者與勤勉消費者越不能接受彼此,這社會的分裂程度就會越大,你可以不要那麼勤勉,但你也可以對眼中的奧客別那麼在意。
就當我是個奧客吧!但別為此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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