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反課綱調整學生夜闖教育部、佔領部長辦公室行動中,發生台灣前所未有的「逮捕記者」之事,而或許因為記者這一行在台灣長期被看輕,網路上竟仍能看到許多民眾表示贊成,認為「記者不可如此囂張、目無法紀」。
究竟目無法紀的是誰?教育部長吳思華先是聲稱記者沒有當場表明身份,然而警方說詞卻是「犯罪現場不宜直播」,顯然知道記者身份,中正一分局局長張奇文也表達了他當時便知道三名記者的媒體身份──他當然知道,不知道怎會禁止記者發稿呢。於是,吳思華又改口稱「未經教育部邀請」,這可要笑死普天下所有知道「新聞」是什麼意思的人了,記者最不需要採訪的,就是邀請他們去採訪的人和單位,因為那叫免費幫人做廣告。記者工作最重要的一環是挖掘真相,而這通常正是要找出相關人士「不想讓大家知道」的事。
然後,吳思華週三又來了個最新說詞,竟變成「有學生口供記者是帶學生進教育部的策畫者」。敢情吳部長有預知能力、未卜先知,早在學生們翻牆進教育部時,就聽到學生們被逮捕後的口供了,果然部長不是我等麻瓜能當的。
吳思華此說的用意,明顯是要令記者坐實了「犯案行動者」罪名的構陷之詞。偵查尚未結束,一個部長就先自行腦內辦案還公然說出口,不但可笑,更其心可議。先不說以我對這些同業們的理解是不可能有這種事的,就談執法的程序,無論是「在警方訊問過程中官員就得知口供」或是「警方執法當下官員要求逮捕記者」,都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
說到底,記者跟著夜闖教育部的學生翻牆進入教育部採訪,犯法了嗎?
節錄民國100年的釋字第689號大法官解釋:
……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該案談的是跟拍的隱私權爭議,而教育部此案涉及了建物管理權的問題,可作為一則相近的參考。我們可從文中看出,憲法認定新聞自由的主要基準來自「事件的公共性」。反課綱學生抗議、夜闖教育部,這件事無疑地具備了高度新聞價值,且這不是夫妻打架、明星偷情,而是民眾對政府的陳抗行為,與公共事務關聯度,是百分之百;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記者身負報導責任時,在事件現場,代表的就是人民的眼睛,他們的相機為不在場的所有人記錄下發生的事情,公諸於世。那晚在教育部,如果警察毆打抗議者、如果抗議者破壞公物,這如果如果的一切,要是沒有作為「旁觀者」的記錄人在現場,雙方各執一辭,流言滿天飛,你我又如何得知真相?
在司法上,去權衡「侵入政府部會建築物」和「保障公共性資訊公開」兩端孰輕孰重,或許看來兩難,但之於媒體工作者,這絕不是兩難,而是責任。去年佔領立法院、佔領行政院事件,那眾多「未經允許」進入採訪的記者們,也是同樣情況。還有不計其數的兇殺案和各類重大刑案現場,事態嚴重而緊急,這就是公共性壓過隱私權的時刻,因為記者並非「無故」進入建物,而是事件已經發生,職責所在,非進去不可。過去沒有記者因此被逮捕,警察也不該逮捕他們,更遑論強制扣押。
迴護警方執法的輿論出現了種種「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之說,最常見的:那記者能憑著所謂新聞自由進去你家嗎?嗯,新聞自由當然不能無限上綱,但教育部不是誰家啊,那是個政府機關,當時裡頭正在發生重大新聞事件。犯了滑坡謬誤的是誰呢?
抗議的學生們在行動前,就已清楚將面對司法問題,如同已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反黑箱課綱北區高校聯盟發言人林冠華在交保後所言:
……我們之所以選擇體制外的抗爭方式,就已經做好了承受體制內制裁的心理準備。
他們很清楚會被逮捕,當然,教育部堅持提告(吳思華所謂「忍痛」提告)實在有失教育者的風範,而對記者進行逮捕、扣押、提告,更是直接踩破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最後底線了。
有意思的是,教育部一案中遭逮捕的三名記者,剛好代表了三種不同類型:主流媒體、獨立媒體、自由新聞工作者。部分輿論質疑這三人有特定立場,但新聞報導實則本就沒有百分之百的客觀超然中立,只要不捏造不評論,只要是基於事實的報導,都是新聞。令人更感慨的是,部分媒體前輩以「有牌」和「無牌」區分是否是記者,認為自由新聞工作者「非正式記者身份」。這點,大法官同樣早在釋字689號中提及:
…………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是的,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並非以服務於新聞機構與否認定,而是以行為認定的。由大法官解釋觀之,不僅教育部法治教育需要重修,提出「設置穿背心識別的媒體聯絡官以利辨別記者」的臺北市長柯文哲,也需要好好認識一下新聞自由的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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