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門部落護木封路的事件,隨著族人的上山蒐證與跨年的守夜音樂會,看來部落行動不會就此止息!同樣,林務局花蓮林管處已經搬運出來的珍稀檜木,在眾目睽睽的關注下,應該不會憑空就消失了!然而,這個僵局要如何化解呢?
在這次的爭議中,花蓮林管處一直踩緊該單位是依法處理國家資源的立場。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姑且不論這次事件是否有涉及不法情事, 筆者還是不解國家單位,諸如:花蓮林管處與當地派出所對於處理此一珍稀國家資產,其背後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就筆者所知,林務局的公家任務早就已經從林業的生產利潤導向轉變到以強調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土保安重點了!除非林務局心口不一,否則這個國土保安的重責大任,理應由林務局認真勇敢地扛起。此外,這個責任,在最近「看見台灣」紀錄片的社會效應與隨後政府的宣誓下,自是難以推脫。
換句話說,花蓮林管處實在沒有理由為了珍稀紅檜木材的所謂「國家資源」(講白了,就僅是買賣的利潤而已),而大費周章地開路拖吊林間倒木,甚至導致拖運過程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在地原住民部落的疑慮。
再者,因拖吊所造成的生態破壞,是否造成另一種國家資產的損失呢?例如:加劇將來天災對生態脆弱度的影響。筆者從部落原住民實地的錄影看到,巨木的搬運確實在急陡的山坡進行,似乎完全違反生態處理的原則,恐怕衍生更多的生態災難。
但,或許林務單位只是因循舊有的林產處理模式,照單依樣畫葫蘆。然而,這樣的心態也是可議的。筆者在前文論及部落生態意識的提升、原基法對於傳統領域資源利用的規範,以及山老鼠集團的滲透與系統化,在在都衝擊既有不堪的林木處理模式。外在整體的社會環境已然變化,包括林務局組織再造後,也將併入環境資源部,難道這種容易滋生弊端的林木處理模式,不需要跟著更新再造嗎?
現在,當在地部落提出有力的生態保育訴求時,林管單位不但沒有迎合,反而惱羞成怒地不斷辯解依法行事,派出警力擺出國家的權威不容侵犯的態勢。但是林管單位是否應該冷靜考慮一下,這個不容侵犯的權威背後的理由究竟是什麼? 僅僅是著眼於林木買賣後的利益嗎? 但,問題是誰得了好處?
雖說是國家利益,但我敢說,絕大多數的國民對此是無感的! 那麼就一個主要業務為國土保安的機構,而非以生產圖利的林務局而言,何苦一定要做呢?
花蓮林管處不斷宣稱風倒木處理的國家資源利益歸給全民,僅是部分的事實。因為林木的定價、計算公式、標售過程以及標售所得歸入公款後的分配原則,完全是林務局一手包辦。問題是,許多國家資產後來落入私人的利益,不正是因為國家在制定遊戲規則的專斷與缺乏有效監督之故嗎?
近來, 吵得沸沸揚揚的劉姓家族侵奪國家公園土地資產的事端,就是最佳明證? 所謂歸公與全民所得,只是聽得到,但卻無法實質受益的空洞言辭! 坊間許多有關處理過程中的負面謠言,透露出不同的徇私官商勾結途徑,對政府公信力都是極大的傷害,不能不慎、不察。
但問題該如何善了呢?拋開一切以國家至上的資產管理觀點,「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的概念與制度建構或許是一條出路。
首先,林務局的國土保育以及銅門部落的在地生態實踐,對於山林守護是有共同目標的。其次,兩者都因法律的授權對於林地有不同程度的資源使用權,前者是森林法,後者則是森林法第十五條的修正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在這個基礎上,「共有資源」的概念有一定的推動基礎,而同時也導致共同治理的需要。
今年十一月,受筆者之邀來台的國際重量級的自然資源管理學者Professor FikretBerkes,提綱挈領的指出:「共管的精神在於共同分擔與分享,以解決現實資源利用問題為導向。」在這個過程中,不能有責而無權,也不能有權而無責,面對現實問題一開始就共同參與是重要的關鍵。然而,為了建立信任與友善的合作關係,一開始的共管目標宜小,不宜大。筆者認為Berkes的一番話,很適用於當前事件的處境。
接著,他進一步指出有六個基本步驟來落實共管機制:1. 確立一個相對完整的社會生態系統, 例如: 一個集水區與部落傳統領域的交疊處; 2. 勾勒出共同治理的目標; 3. 確立關鍵利害關係的參與者; 4. 分析彼此可以聯結的社會或是權力分享的關係; 5. 評估能力建構與培力的需要程度; 6. 提出可確實執行的對策。
共管的機制不是一套既定的規則。其實,它更像是一個彼此不斷協商的過程,必須是參與者依社會脈絡來調整。沒有專家至上的指導原則,有時,非正式網絡的做中學經驗,以及過程中建立起的信任與夥伴關係更顯重要。
社會的構成中衝突很難避免,但如何找到共識?考驗著利害關係者的智慧。筆者衷心期盼這次的封路事件,透過部落與林務局的對話,可以走出一條穩健的自然資源管理「銅門模式」。更重要的是,這樣的共管夥伴網絡,可成為守護山林的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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