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週外電報導諾貝爾醫學獎得主杜維(Christian de Duve)在比利時選擇合法安樂死而過世,這則新聞在台灣似乎沒有激起任何漣漪。「死亡」和「自殺」在我們的社會,仍然還是個禁忌的話題,即使我們經常聽聞死亡、害怕死亡、電視新聞裡面不斷播報各式各樣不得好死的死亡,但是,我們不願意去多談它。
這學期在政大開設「臨終死亡的倫理與法律議題」,對我或是對全班同學而言,都是一個很特別的經驗。上課的過程中雖然不時沈重,甚至有人掉淚,但是也經常出現笑聲──一個大家心中壓抑許久的禁忌話題,如今可以拿出來跟大家大喇喇地談,不少人或許感到了一種「釋放」的感覺。許許多多的笑容,雖然不是平日那種「覺得很好笑」的笑,卻是一種心中的大石頭鬆動了、禁忌的感覺被稍微挪開了的笑。
有學生說:「我回家跟我爸媽說我修了一門關於死亡的課,我爸媽大驚說『你幹嘛去修這種不吉利的課!』」。聽她這樣講,大家都笑了。
杜維是諾貝爾醫學獎得主,他深深明白醫學的極限,也很清楚 "length of life"(生命的長短)不等於 "quality of life"(生命的品質),因此他在身體狀況已惡化的情況下選擇了安樂死,藉由醫師的協助,讓他能夠在家人圍繞下有尊嚴地離開人世。其實不只比利時,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於瀕臨死亡的末期病人,是允許我國刑法上所謂的「加工自殺」的(不過當然,有若干條件限制)。外電新聞中說比利時是世界上第二個這樣的國家,但是事實上還有第三個、第四個......。如今,廬森堡、瑞士都已經立法,美國的奧瑞岡州、華盛頓州也是。美國蒙大拿州則是法院判例允許。
我國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從允許病人本人預立意願書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DNR),到允許「原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得予以終止或撤除」,再到把急救以外的「維生醫療」的情形亦予以納入、並放寬事後終止或撤除的條件,整個立法修法的過程歷經十幾年,但是無論如何,仍然謹守「只能消極地不予救治,但不能積極地藉由施予醫藥來促成其死亡」的界限。
但是「積極安樂死」在台灣,真的是一個不能討論的禁忌嗎?醫學的極限,包括安寧照顧(止痛等緩解性、支持性的照護)的極限,是確實存在的。實務上經常見到許多病人即使用了最強的止痛藥,仍然感到難以忍受的痛苦,更不用提他們可能處於大小便失禁等等感覺自我毫無尊嚴的狀態。我不敢說自己已經有清楚的立場要去主張安樂死合法化,但是我覺得:一個社會長期漠視醫療的極限和許多末期病人的痛苦,甚至平日普遍接受讓痛苦的貓狗可以到獸醫院安樂死、形容這樣子做才對貓狗「比較人道」,結果,唯獨面對真正的「人」,我們反而不願討論他們痛苦臥病的「人道」問題──這真的是一個健康的社會嗎?
死亡是每個人從出生開始就逐步邁向的結局,無論我們如何把它當作禁忌,這都是無從逃離也無法改變的現實。或許,我們應該去面對瀕死過程的真相,設法瞭解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福壽雙全的安寧往生。死亡的真相雖然殘酷,但若是我們繼續處在「寧願對貓狗人道」也不願討論「對於末期病人的人道」的社會裡,死亡的禁忌與恐懼就只會更加蠶食我們的心,讓我們永遠無法從「人都必死」的真相中得到釋放和自由。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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