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讀者投書】立委給勞工的牛肉,勞工真的能吃到嗎?

圖片來源:flickr@Thomas Galvez, CC BY 2.0

3月20日立委許智傑、陳學聖、莊瑞雄、呂玉玲、賴振昌等召開公聽會,有意新增《證券交易法》14條之7,使上市公司強制設置勞工董事。3月2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此為加薪四法之一)。這一連串牛肉政策,對員工幫助究竟有多少?更進一步言之,立委諸公們是否為了民意選票,而破壞我國公司組織之體例一致性之問題?

設置勞工董事之主張,無論對公司及員工都有支持之理由。研究指出設置勞工董事能提高公司獲利率、促進企業創新、決策階層能考慮基層員工的權益。對員工而言,增加員工參與感、工作動機與效率、賦予員工監督企業、降低勞資衝突、增進員工福祉等。整體而言,勞工董事是對公司及勞工雙贏之政策。

然而,勞工董事如何選出?勞工董事是否能盡其職責,使上述優點都能落實,值得往下追問。關於勞工董事選任之問題,若新增證交法是參考目前的勞工董事依據,則是由工會推派(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

第一層次問題,工會推派之代表,是如何推派出來,有無可能又是一場新的公司經營權角力戰場。倘若不是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之方式,則勞工董事可能由勞工全體選出。此一問題更加困難,為何公司組織可以讓股東以外之人選出董事?這在公司法之理論應該如何解決?第二層次問題,勞工董事做決策判斷時,是對公司負責?還是對工會?或是對公司全體員工?這些問題,都會影響勞工董事能否健全、有效的在我國落實。

勞工董事之制度,立意良善,許多歐洲國家也行之有年。以德國為例,德國公司之勞工監事(因為公司組織上之差異,對應我國,類似立委們所提的勞工董事)能發揮一定之作用,主要是德國工會健全,以及其他法律制度配套完整(賦予員工代表會有資訊權、諮商權),且德國更明確指出,勞工董事一樣是為整體公司利益作判斷。

新修證交法,期待以勞工董事單一制度來創造勞工及公司之雙贏局面,顯然過於天真,筆者認為,更實際之作法,應該是賦予勞工或工會更多的資訊權,以減少企業弊端。畢竟,企業內員工都想穩定工作到退休,賦予員工或工會更多的資訊權,亦能使投資大眾瞭解企業是否穩定經營成長。

加薪四法中之強制企業分配盈餘,更是宣示效果大於實質效果之修正。若企業在章程中訂盈餘的百萬分之一分配給員工,並不違法。更遑論,強制企業分配盈餘給員工,已介入公司自治之範疇,其對公司治理是否是最好之手段,都值得再三考慮。若真要使員工加薪,政府及立委們應該是提高基本薪資或增加員工協商薪資之能力,而非透過干預公司自治之方式,破壞公司體例一致性之問題。

立委諸公提出的兩大牛肉政策,看似對員工非常扎實豐富,實則對員工根本無法享用。若真要企業對員工薪資福利上升,政府毋須用這兩大牛肉就可以達成。縱使真能使員工加薪,加薪即代表員工福祉提高嗎?若以員工福祉來看,勞工要的不過就是一份穩當的工作,更多的年假,退休時不用擔心資方不給付退休金而已。

筆者期盼,政府及立委們,不要單為選票而不仔細思考整體公司法制之問題,而且有時看似簡單有利之立法,反倒延伸更多難解的問題。 

(作者為台大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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