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情「佔領國會」的人們,因為敏於自我批判,對違法佔領國會的手段,難免有些疑義。「佔領國會」面臨的一個主要責難如下:
「任何政策必有爭議,誰代表人民必有爭議。誰對誰錯?由誰來裁決?誰說了算?我們需要『體制內的權威決定』,裁決爭議的結果。目前台灣的代議法治體制,是大家共同接受的裁決爭議的權威方法。既然大家共同接受以當前體制解決問題,任何一方都可能是這個體制輸的一方,都應該忍受輸的結果,採取體制內的管道解決問題。如果對體制本身不滿,也應該尋求體制內的管道修改體制。如果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同意目前體制運作結果,或者不同意體制,難道他們都可以採取『違法』、『外於』體制的作為,『迫使』他人以他們的方式解決問題嗎?這樣社會不會大亂嗎?」
這是個很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大多數人的困惑。我將藉由回應這個問題,表達我對民主政治的主張,提供給大家參考。我的回應分成四個步驟:
壹、我們需要體制內的政治權威判決爭議,不然社會就會大亂,代議體制就會失靈嗎?
上述的責難主張,我們需要「體制內的權威決定」,裁決人民的爭議,人民也需要遵從這個權威決定。如果不遵從「體制內的權威決定」,人民的爭議將導致社會大亂,代議法治體制失靈。
為了檢驗這個主張,我們要先瞭解,所謂「體制內的權威決定」是什麼意思?
它更完整的意思似乎是指:法律體制明文規定,針對「特定事項或者爭議」,在各司其職的範疇內,必須有特定的權威單位,作權威性的法律或者政治決定。這個權威性決定,可以是立法院的決定,或者行政院的決定。因為各司其職,所以,在各自的範疇內,權威決定者是「單一的」,不能有兩個權威決定者。而且因為是「權威性」的決定,所以沒有更高的權威,可以凌駕這個決定。在各司其職的範圍內,權威決定也是「終局的」(最高的)。
法律體制不允許,針對同一件事項或爭議,體制內有兩個權威,有不同的終局決定,否則爭議各方將無所遵從,社會大亂,體制失靈。屬於行政裁量的,我們就要遵循行政權裁量的權威決定,屬於立法院職權的,我們就要遵循立法院的權威決定。
因此,所謂的「權威性」決定,也就是指在各司其職的範圍內,體制必需要有「單一、終局」的決定,要不然就不是權威的決定。
這樣的一種「體制內必需有權威決定」的主張,其實背後預設了我稱為的「霍布斯魔咒」。但是如果它訴諸不同權威單位各司其職,我將主張,它其實是自我矛盾的主張。
「體制內必需有權威決定」的主張,預設了政治社群需要「終局」、「單一」(即便是來自各司其職的權威單位)的政治權威決定,裁決人民的政治衝突,裁定誰對誰錯,人民必須遵從該權威決定。不然正常體制就無法運作,社會大亂。
這樣的思考,源自西方古典共善思想和中世紀政治秩序瓦解後,近代早期歐洲君主國家興起的主要思維。尤其以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的主張為代表。
霍布斯認為,所有的政治爭議,「最終」一定要有「單一」政治權威,作出權威性的裁決,所有爭議各方都必須聽從這個權威裁決,才能形成有效的政治秩序,國家才不會陷入內戰,政治社群才得以存在。
霍布斯提出這個主張的社會背景,是歐洲的宗教戰爭時期。基督教不同的宗教派別,為了教義歧異,加上新興君王與諸侯間的矛盾,以及教宗、皇帝和君王間的矛盾,整個歐洲內戰和跨國戰爭頻仍,打得血流成河。
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歐洲宗教戰爭的情境,後來三權分立、制衡的憲政體制,基本上瓦解了霍布斯的主張。
三權分立把政治權威分割成三個: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但對霍布斯來說,依照「體制內必須有權威性決定」的邏輯,三權分立必然會造成國家大亂。因為,如果行政權和立法權產生爭議,或者立法權和司法權產生爭議,誰能作體制內(終局、單一)的權威性裁決?依照「體制內必須有權威性決定」的邏輯,各司其職的明文規定也是沒有用的,三權必須收攏為一,最終必須歸屬最高、不可分割的主權者。
但是,近代憲政體制的實踐歷史,說明了一般憲政國家在解決爭議時,不需要如此體制內的權威性決定,裁決紛爭。
以三權分立來說,三個分立的權力,彼此會發生爭議、互相侵犯對方。即便明文規定各個權力的制度範疇,但是行政權可以恣意擴張,扭曲、不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或者忽略司法解釋,國會或司法沒有自己的武力,也無可奈何。三權相互制衡,可能導致相互不斷侵犯。如此三權不斷相互侵犯,體制內沒有更高的權威性決定,在三個權力之間,裁決紛爭,憲政如何穩定?
但是,就近代憲政的實踐史來看,這些爭議,基本上可以靠著三個權力「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以及大規模、一般公民的政治文化,「克制」爭議。不需要仰賴體制內(終局、單一)的政治權威「裁決」爭議。
最終節制行政權不侵犯立法權的力量,不是由體制內某個權威決定,裁決誰對誰錯,三個權力沒有誰高過誰,而是靠各個權力的自我節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克制爭議。
我之前所論,「體制內的權威決定」隱含了,各個權威單位,「各司其職」,做出屬於他的領域的權威性決定。但是,事實上,這反過來說明了,我們不需要體制內(最高、單一)的權威性決定,裁決紛爭。如果說「各司其職」能夠「克制」紛爭。但是各個權威如何能各司其職,不相互侵犯?最終靠的不過是各個權威的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各司其職」的可行邏輯(不仰賴權威決定裁決紛爭),根本上就瓦解了,我們需要體制內(終局、單一)的權威決定,才能裁決紛爭的主張。
在一般憲政民主國家,真正「克制」爭議的終局力量,靠的不是「體制內的權威裁決」,也不只靠制度的明文規定,更是倚賴「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的公民情感、信念、習慣、精神和記憶,長久沈澱的結果。在憲政民主國家,因為政治文化的底蘊具備公民精神,各個權力因此能夠尊重公共精神,自我節制和相互尊重。
貳、憲政民主運作下,一定只能尋「法律體制」內解決,不能違法嗎?
憲政民主不是理想的烏托邦,也不是唯法律形式主義的體制。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書結尾,盧梭有一句流傳甚廣的名句:「事實上,法律總是對富者有用,對貧者有害。」
當然,我們不可能不要法律。
我們當代的法律是憲政民主的法律體制,包括了:憲法授權的代議政府、有組織的政黨、職業的政治人物、職業的媒體評論人員、技術專家、制度化的分工、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和經濟利益團體的利益政治、高度階層化的權威、不容許民主化的官僚體系、金融體系、法院和軍隊等等。這些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這些我們熟悉的「憲政民主」政治,對當代社會複雜的需求,或許是必要的。
但是,任何一般的憲政民主,從人類有限經驗看來,尤其和資本主義體制結合之後,因為強調專業化、階層化和精英治理,而任何小圈子都必然偏頗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隨著時間的演進,它的法律和制度必然逐漸僵化,愈來愈偏頗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的利益。它的法律、制度及其效果,必然愈來愈弱化人民平等、自動自發的民主能量和公民精神。不管是憲政或民主都必然逐漸空洞化。
尤其在台灣,民主被兩個主要政黨化約為僅僅等於選舉。國民黨在立法院佔多數時,超級總統拒絕任何民主監督,不受憲政機關制衡。選舉政治又化約為虛無主義的精英政治,只要有權、有貴、有選舉技術、善於說謊,就能選贏。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它是活的,不斷變動,它一出生,就走向僵死,它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主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的利益。弱勢者結構性地愈來愈無法透過體制內的管道,獲得他們應得的道德關注和公平考量。
因此,當代憲政資本民主體制下的公民,應當共同接受以下的憲政民主文化的公共原則:
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作適當的綜合考慮後,擁有相應的政治正當性,採取適當的違法抗爭手段,爭取社會關注他們遭受的嚴重傷害和訴求,以達成公共溝通的目的,迫使體制內的民主機制對他們產生回應。
這也是因為法律體制的救濟管道通常緩不濟急,而且絕大多數的救濟管道本身,結構性地有利於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弱勢者,可能採取消極的公民不服從、或者積極的佔領手段,甚至像全國關廠工人,採取臥軌手段干擾社會秩序,引起社會關注。
我們以短暫的社會不便利(交通誤點),換取弱勢者被社會關注和公平對待,真是太划算了。一個社會真正的尊嚴,在於它如何因應最弱勢者遭受的不正義。
弱勢者決定採取什麼違法作為,要有充分的政治正當性,他們必需綜合考慮:(1)他們遭受(或預期遭受的)傷害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等。這些遭受傷害的特性,和採取的違法程度,要符合比例原則。(2)法律體制內的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3)違法作為的時機和方法,是否能夠換取有效的公共關注和溝通。(3)違法作為的負面連帶社會效應(干擾社會秩序),是否合乎他們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
如果弱勢者面臨重大、立即、不可回復的傷害,他們違法的政治正當性,不必然受到所謂「最後手段」的限制。「最後手段」的考量,多半只是針對阻卻違法事由的合法性考量。這和弱勢者上述諸多政治正當性的綜合考量,未必相符合。他們不應當只能採取絕食手段,引起社會關注。我們社會該盡所有能力避免,弱勢者要藉由傷害自己,才能引起社會關注。
但是,當然如果他們明顯逾越了上述的各種考量原則,他們的手段就失去了正當性。社會就要加以譴責。例如,如果他們沒有被警察違法暴力挑釁、或者不是為了正當防衛,傷害任何無辜的人,他們就失去了正當性。
也許還是有人堅持主張,不該接受這些違法手段,堅持所有弱勢者的抗爭,必需要走「法律體制」內的救濟管道,或者最多只能採取消極的公民不服從。
我以為這樣的堅持,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是合理的。作該主張的人,必須在平常就「致力和有效地」推動體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尤其「致力和有效地」排除少數權力集團壟斷體制。如果坐視體制不公,卻又要弱勢者絕對遵守體制,我們很難理解這樣主張的正當性。
以台灣來說,國民黨的不義黨產,嚴重威脅了台灣憲政民主體制的公平性,黨產製造了少數權力集團共謀尋租的空間。我很難理解,對國民黨黨產一聲不吭,怎麼能要求遭受各種傷害的弱勢者,必須完美遵守,國民黨現在黨、行政和立法一條鞭的體制。
反黑箱版服貿,聚集了所有公民團體大結合,最大的原因在於,這些公民團體這幾年的抗爭,已經看透了台灣當前體制、法律和政策,結構性地有利於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有人會問,如果個人或團體動不動就採取違法抗爭行為,社會就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我以為,只要從統治者視角的座位走下來,多瞭解弱勢者和沒有權力的人,就能夠理解:
第一、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弱勢者能夠帶來的騷擾,再大都非常輕微。
第二、採取違法手段,通常要付出相當代價。很少人會吃飽了撐著去臥軌、被警察拖走。
第三、如果他們的訴求缺乏政治正當性,他們不會受到政治支持,很快就會無法和法律體制內的力量對抗。
事實上,如果我們正確瞭解「當代憲政民主資本體制」必然逐漸僵死的問題,我們應該重新界定所謂的「體制」。我們的憲政民主體制的公民們,應該共同接受上述的違法理由和手段的政治正當性,將他們視為我們共同接受的憲政民主文化的公共原則。
他們並不違背,我們的憲法上位階原則(基本權利、分配正義、權力制衡等等,也就是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稱為憲政精義的部份)。事實上,他們違法手段訴諸的目的,就是要真正實現憲法的上位階原則。
我們應該把這些「違法理由和手段」,視為我們廣泛接受的「憲政民主文化體制」的一部分。作為憲政民主文化的一環,他們系統性地自我矯正憲政民主的缺失。僅僅只是合乎「法律體制」(legality),不必然等於真正合乎「憲政民主文化體制」。
我們要繼續問,這些弱勢者採取違法行為,訴求「法律體制」沒有規定(外於法律)的政治正當性和比例原則等各種考量。因此,我們似乎沒有「法律體制」的管道,去終局地權威判決,他們的行為和訴求的正當性。那社會會不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霍布斯魔咒來了!)
我以為,絕大多數的情況,不會。
第一、雖然弱勢者違法是外於法的政治壓力,但是他們期待能夠在「法律體制」內獲得適當的回應,獲得合理的道德關注和公平對待,讓他們不需要再違法。他們施壓的方式,最終是具有政治支持的壓力(pressure),而不是強暴(coercion)。
如果說,他們期待能夠在法律體制內獲得回應,他們相當程度上仍然尊重法律體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他們也要接受他們違法的法律責任。當然我們也可以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或者透過總統特赦(如楊儒門案),但採取這些作為都得先接受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同「克制」三權分立衝突的關鍵,在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長久的公民情感、信念、習慣、精神和記憶的沈澱結果。因此,(一)採取違法手段的弱勢者,已經是我們民主政治文化的一員,依據歷史經驗,他們採取違法手段時,通常(比有權有勢者)更能相互尊重和自我克制。(二)因為他們的訴求,仰賴一般人民的政治支持,才能和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抗衡。民主政治文化中的一般人民的公民素養和認知,本身就是制衡他們的力量。最終克制爭議的力量,來自民主政治文化的每個公民自身。
參、佔領國會,可以比擬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的違法行為嗎?
「佔領國會」的學生和年輕人訴求,一旦服貿通過後,將嚴重傷害,國家和社會各階層的重大利益和基本權利,也將嚴重傷害他們珍惜的社會公平和民主的生活方式。他們佔領國會,是為了避免「合理預期的嚴重傷害」的緊急措施。他們的目的在喚起社會關注,引起公共溝通,而且期待他們帶來的「外於法的」政治壓力,包括對「法律體制」修正的訴求,適當地透過「法律體制」解決問題。
如上面二所述,我們要做的考慮如下:
第一、黑箱版服貿通過,帶來傷害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
第二、考慮到法律體制內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服貿通過三年內,只要對方不願再協商,就無法更改,三年後開放只能擴大,不能緊縮。衡諸我們的政黨政治、憲政體制和司法救濟管道,沒有合理可預期性、即時性和公平性。
第三、違法作為的時機和方法,在張慶忠作為隔天,立刻佔領國會,換取了幾乎是最大規模的公共關注和溝通。其他的時機或方法,要帶來這麼大規模的關注和溝通,實在難以想像。
第四、違法作為的連帶負面社會影響(干擾社會秩序),要合乎(預期)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佔領國會23天帶來的不便,傷害真的很大嗎?它的成本比一個人絕食傷害自己還小。也比對任何弱勢不義的傷害還小。
羅瑩雪部長認為,服貿尚未審查,不一定會通過,未造成對人民權利的侵犯,因此不構成「公民不服從」的理由。但是,採取公民不服從和諸多違法手段的考量的公共原則,不只考慮「合法性」(legality)而已,他們考慮的是上述四種考量的綜合判斷。如果「預期帶來」傷害的嚴重程度和不可回復性,相形重大,如何能完全禁止人民在遭受傷害前採取自救行動?我們同時還要綜合考量,目前政黨政治的合理可預期性、超級總統制不受制衡的憲政亂象、當前民主政治反應民意的公平性和即時性,以及「佔領國會」的公共溝通效果和負面社會效果。這些綜合考量本質上是政治正當性的考量。
那麼,如果以後其他人做了上述綜合考量,也採取違法作為,我們同意嗎?如果我們也同意他們遭受的傷害、背後的諸多考量、乃至選擇採取的手段,那我們當然也會支持他們這麼作。如果我們不同意,就不會支持。這要由每個民主政治文化中的公民自己決定。每個公民的支持或不支持,根本節制了違法手段的可能性。
肆、「公民佔領國會」有一個更高的意義。它屬於「憲政民主文化」,需要定期「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的「基進民主插曲」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它是活的,不斷變動,它一出生就走向僵死,它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主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的利益。一般公民的自發性、平等尊重和公民精神,也會愈來愈僵死。
因此,憲政民主需要定期「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以避免它完全僵死。但是因為法律體制已經逐漸僵死。每二十年、或每四、五十年一次、外於法律體制的大規模公民運動,成為挽救憲政民主僵死的難得機會。我們可以將此大規模的公民運動稱之為「基進民主插曲」。
當憲政資本民主體制,從「合理的不義」,僵死到進入「不合理的不義」時,公民運動,就會從初步零星的累積,到一連串、大規模的出現。
「合理的不義」是一般民主社會都會有的不義狀況,沒有一個社會是完美的良序社會。「不合理的不義」,則是當社會的民主憲政體制、或者主要社會經濟制度,已經有嚴重缺陷,帶來系統性、大規模,難以期待從法律體制內矯正的嚴重傷害。
外於法律體制的大規模公民運動,如同盧梭式的公民大會一樣,能夠重新灌注公民精神。因為在大規模的公民運動中,各種不同的工人團體、學生、老師、知識份子、藝術家、詩人、音樂家、社會倡議團體、宗教團體、以及一般公民,都充滿能量的自我動員、投入支持「基進民主插曲」的運動。
「基進民主插曲」是一個流動的民主事態。這些人民們內部的動態合作過程,展現極為了不起的自發性、參與性和平等性。他們不斷即興創造出,各種分享彼此關懷的共同性的新文化模式。這些「基進民主插曲」的政治。是去制度化的、內在不穩定的、傾向無政府主義的、反精英傾向的、權威的結構失去穩定性。也因此他們能夠平等的「重注公民精神」。「基進民主插曲」是和講求專業分工、階層化和精英治理的憲政民主,完全不同的民主政治。
「基進民主插曲」為了解決現行體制「不合理的不義」,訴求更新社會契約,重新解釋和落實憲法上位原則(權力制衡、分配正義、基本權利等等),進行憲政改造。
這些訴求是人民(the people)或者「國民主權者」憲政位階的訴求。在一般憲政民主的過程,the people、人民主權者,通常是惰性的、被動、不會說話。但是「基進民主插曲」充滿民主能量的流動性,重新釋放the people的能量,讓the people積極說話,如此才能更新社會契約,真正再度落實憲法上位原則。
「佔領國會」或已經屬於「基進民主插曲」的層次。它甚至可能只是開端,不是結束。
張慶忠的三十秒,揭露了兩岸政商權貴聯盟、行政權恣意膨脹、和兩岸政黨私授國家的基本事態邏輯。這些事態邏輯揭示的是,我們的社會已經從「合理的不義」,逐步進入「不合理的不義」。我們的憲政民主已經逐漸僵死。因此才能在短時間匯集澎湃的民意,支持如此基進的民主插曲,重新為我們的憲政民主「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
讓我們再回到最原初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現在已經進入「基進民主插曲」,所以允許採取高強度、法律外的公民運動嗎?如此,沒有終局的法律體制內的政治權威,裁決他們和別的民意的爭議,這個社會不會亂嗎?每個人都這麼作怎麼辦?(霍布斯魔咒又來了!)
我也要回到我已經給予的答案。真正克制衝突和爭議的力量,是民主政治文化,是每個公民的公民精神。一般公民的公民精神,比起身處「權力支配和被支配體系」的精英和權貴,好上太多。「基進民主插曲」不是「強暴」,它不完全否定法律體制,他把法律體制當作整個憲政民主文化的一部分,訴求法律體制的回應和改善。運動需要廣泛公民的政治支持,才能改善法律體制。
因此,每個公民的自主判斷、自我克制、相互尊重的公民精神,他們怎麼進行「基進民主插曲」,他們給予或不給予政治支持,才是決定「基進民主插曲」是否到來的政治正當性的真正原則。
伍、以「公民行動」為核心的民主
我探討的民主政治,是以「公民行動」為核心的民主。它強調憲政民主的法律體制逐漸空洞化的必然弊端,把代議法律體制當作憲政民主文化體制的一環,而不是全部。它強調在某些時候,「公民行動」的政治正當性,不亞於法律體制內的權威。它擺脫了體制主義隱藏的霍布斯魔咒。
「民主行動」的公民,他們「現身」直接參與政治,他們動態地相互合作,進行審議、公共溝通、爭議、抗爭、創造、監督和制衡的民主行動。「行動民主」強調公民是自我矯正憲政民主缺陷的爭議力量,是自我「克制」爭議的力量,是自我教育公民精神的力量。「行動民主」同時訴求和培育,具有公民精神以及連續性的政治文化,以及超越連續性的公民的創造性動能。
「行動民主」,其公民精神相合於羅爾斯主張的康德主義的自由主義政治文化,它汲取了社群主義強調捍衛共同生命帶來的積極公民動力,它如同參與民主所論,以直接參與自我強化公民精神和效能感。也佐證基進民主論所言,在流動的民主事態,「行動」本身開展了反工具理性的創造性動能。
「佔領國會」的行動民主,最大的價值是透過充滿流動民主事態的「基進民主插曲」,在十幾歲到三十幾歲未來主人身上,創造出整整兩個世代的公民精神。我們心裡難以不迴響著盧梭的名句:「創造出公民,你就什麼都有了。」
(作者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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