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不服英語畢業門檻,「英語溫拿」告政大──「哀的美敦書」與橄欖枝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哀的美敦書」,就是「最後通牒」,是ultimatum早期的中文音譯。

過去一年來我們在獨立評論的專欄「金玉其外」中陸續論證,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作為不僅違背教育的精神,也違法違憲,反映出的是台灣社會極度的英語崇拜與英語焦慮。如今有政大法律系學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完成遞狀,向政大提出行政訴訟。

在行政法院宣判前,我們誠摯的向政大及所有大學遞出一份「哀的美敦書」,同時也是一枝「橄欖枝」,敦促大學立即廢除英語畢業門檻。

先來看近期的一則報導:

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留不留?各校掀討論(《聯合報》2017/01/08

多數大學都設有英語畢業門檻,要求學生須考過多益、英語檢定等測驗且分數達一定標準才可畢業。不過實施多年的制度近日引起反思聲浪,政大在教務會議提案檢討全校性外語畢業門檻。……

不過交大副校長陳信宏認為,大學之所以設置英語畢業門檻,是希望學生能具備基本英語能力、足以因應全球化環境,會選擇市面上既有的證照作為標準,是因這些證照都是國際共同認可,到每個地方都有其公信力、求職升學也都有幫助。

陳信宏說,學校自己辦檢核方式並非不行,但勞師動眾,對學生未來也沒有太大幫助,且學校都設有補救措施,例如考不過可用上課替代,並非檢定未過就不能畢業,「以學校角度,還是希望透過類似機制鼓勵學生去考取自己需要的證照。」

交大強迫學生參加校外英語檢定的理由是:交大認為交大的檢核對學生未來沒有太大幫助,比較沒有國際公信力。請問交大:在所有的科目中,除了英語之外,交大還有哪一個科目的校內檢核是「對學生未來沒有太大幫助」,因此必須以「市面上既有的證照作為標準」?交大英語教學的教師們情何以堪。

剛剛才振振有詞為何必須設置英語畢業門檻,緊接著就告訴你是玩假的:考不過可以經由補救課程走後門,所以不具備基本英語能力、不足以因應全球化環境,依然畢業。人人過關,卻稱做「畢業門檻」。

交大是頂尖大學、世界一流,但其英語畢業門檻,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交大卻渾然不覺,為什麼?因為台政清交、台灣所有大學都是這樣。當所有人都瘋狂時,瘋狂就成了正常,理智反成了瘋狂。

再看政大。政大並非是校方主動提案檢討外語畢業門檻;恰好相反,政大校方處處杯葛、極盡拖延,表現十分「正常」。提案最後是由外語學院所提出,同樣令人慶幸的是,提案進入教務會議後學生代表們的表現最為「瘋狂」。

「教育部大學」

兩年前我曾在某大學英文系系主任和語言中心主任的陪同下,拜會該校教務長,希望能說服他廢除英語畢業門檻。教務長在聽完我們的陳述後,很坦誠的說:

我們大學高層和其他大學高層開會,大家都知道英語畢業門檻是玩假的。我們到教育部開會,教育部的高層也知道英語畢業門檻是玩假的。可是我很明確的告訴你,我絕對不會廢除我們學校的英語畢業門檻,因為我們太需要教育部的相關經費。

在人屋簷下怎能不低頭,所以教育部長潘文忠也坦承,教育部強勢主導大學評鑑,常被外界譏為全台只有一所大學叫「教育部大學」。

多年來我們堅持理性,在體制內從法律教育、與價值觀三個層面論證,大學英語畢業門檻是錯誤的政策,希望能說服教育部與大學改絃更張。這個柔性的運動至今獲得許多老師與學生的支持,並且終於在去年新政府上台數月後獲得教育部高層的認同,正式摒棄此一推動多年的政策。

教育部正式摒棄英語畢業門檻政策

這是教育部去年9月正式發給各大學的函文:

函文中最值得大學警惕的是教育部所用的「妥適」二字。釋字第563號清楚說明,大學有權力訂定畢業條件,但有兩個必要的前提:「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若行政法院認定大學違反了其中一項,亦即「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未遵守正當程序」或是「其內容並非合理妥適」,則判定大學敗訴,乃屬當然。

教育部函文的一石二鳥

但是教育部在提醒大學注意妥適性的同時,何以對於應遵守正當程序卻隻字未提?我們的猜測是因為這部分的責任全部在大學;但是大學之所以會設置英語畢業門檻,主要原因是多年來教育部大力推動此一政策。

因此,我們解讀此一函文可能有兩個目的:

1.教育部警惕大學,務必檢視其英語畢業門檻相關法規與作為,若在內容上並非合理妥適,應儘速修訂或廢除,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

2.教育部聲稱並未強制大學實施英語畢業門檻,且宣布將英語能力檢定從教卓等計畫評量指標中刪除,因此將今後的相關責任歸給享有自治權利之大學。

教育部若不是認識到若干或多數大學的英語畢業門檻並非妥適,斷然不會如此大張旗鼓發函全國各大學。從這層意義上來看,此一函文是教育部為了喚醒各大學所發出的鬧鐘鈴,大學應嚴肅看待。

「英語溫拿」對政大提起行政訴訟

《聯合報》的報導中最重要的訊息是這個:

……有政大學生因不滿制度,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之後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願的政大法律系賴姓學生表示,自己多益的成績已符合學校畢業標準,不願向學校提出是質疑外語門檻的法律正當性,希望藉由自身案例,全面檢討現行制度……

最新的發展是賴同學已經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對政大提出行政訴訟。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適法性即將接受行政法庭的檢驗。

這則報導中也提及成大,成大教務長是這麼說的:

……學校現規定,若學生考兩次檢定都未通過,可以透過修課補救,但因有補救措施,部分學生態度較消極,「但也不能不設補救措施」。……

至少要考兩次不過,經過雙重確認是「英語魯蛇」才能走後門畢業。

所有畢業門檻的目的都是要檻住魯蛇,不讓他畢業;大學完全不擔心被告。唯獨英語畢業門檻「不能不設補救措施」,要確保「英語魯蛇」也能畢業。這是為什麼?因為大學深怕「英語魯蛇」畢不了業會提起訴訟。大學心虛,知道英語畢業門檻並非「妥適」。這就是為什麼。

大學從來沒有設想會有「英語溫拿」提出訴訟!

他是「英語溫拿」;感謝政大的英語教育,他的多益成績比門檻多出200多分。他更是「法律溫拿」;感謝政大法律系的培育,他有法律的專業素養,成功的提起訴訟。他很感謝政大,政大有一天也會感謝他。

行政訴訟的結局會是如何?

雖然勝負難料,但我們深信這會是一個大衛與歌利亞的故事。

首先,從大學必須作假以避免被告的作為來判斷,大學應早已認識到其敗訴之機率極高。再從教育部的函文判斷,英語畢業門檻很可能違反釋字第563號所稱之「合理妥適」。

在法理上,我們也已提出諸多論證;除釋字第563號外,最重要的依據是大學法第1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有自治權,但不得違法。例如,大學將考核學生成績的權責轉嫁給校外機構,違反大學法第27條

對政大最不利的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明確規定「……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政大與大多數大學並未將英語畢業門檻列入學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前揭釋字563號所稱之正當程序。

哀的美敦書

「哀」,因為「哀傷」是我們的心情。大學本應是學生的表率、提供學生最好的教育,但是在英語畢業門檻的作為上,大學盲目崇拜英語、掠奪學生金錢、窄化英語教育、無視法律與憲法,與大學教育的宗旨背道而行。

「美」,因為「美好」是我們的用心。我們誠摯希望大學尊重法治、回到教育的本質、展現對語言與文化的良善價值觀。

「敦」,因為「敦促」是我們的行動。

致政大與設有英語畢業門檻的大學:

請立即廢除英語畢業門檻,並適用於所有在學學生,則行政訴訟欠缺訴之利益,法院即會駁回其訴,本案終結。否則,大學敗訴,杏壇蒙羞。

這是哀的美敦書,也是橄欖枝。大學,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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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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