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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遭禁爭議:國際重視「數位主權」,碰到詐騙能向平台求償嗎?

Meta或LINE至少會配合司法程序提供資料、下架違規內容。小紅書卻因未落地,使得公文送達無門、詐騙溯源困難,被害人求償更是無從談起。 Meta或LINE至少會配合司法程序提供資料、下架違規內容。小紅書卻因未落地,使得公文送達無門、詐騙溯源困難,被害人求償更是無從談起。 圖片來源:Robert Way/Shutterstock

最近,內政部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宣布對小紅書「停止解析、限制接取」後,引發社會對「箝制言論自由」的焦慮。有人直覺把這項措施類比為中國的「防火長城」,擔心政府以打詐為名、行思想審查之實。

這些擔憂,都反映出台灣社會珍惜自由的心情。只是,它同時也暴露出另一個問題:我們其實仍不熟悉「數位主權」的真正長相。

在台灣,小紅書粗估擁有300萬以上的活躍用戶,卻在2024~2025年間衍生超過1,700件詐騙案件。與Meta或LINE不同的是,後者至少會配合司法程序提供資料、下架違規內容;前者則因未落地,使得公文送達無門、詐騙溯源困難,被害人求償更是無從談起。

於是,這形成了一種奇怪的現象:流量紅利由平台收走,社會風險卻由使用者自己承擔。

因此,本文想討論的是:封網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否在所有行政指導都失效後,國家為了捍衛法治底線,所剩下的最後工具?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我們將從國際趨勢、台灣法制與平台責任3個面向,試著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在維持網路自由的同時,也讓數位主權不再形同虛設?

回到台灣,這次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做的事──要求平台落地、要求配合防詐、在不配合時限縮接取,完全走在國際主流的軌道上圖片來源:Mehaniq/Shutterstock

封小紅書,台灣真的是特立獨行嗎?

在討論台灣對小紅書的處置之前,我們或許可先退一步,看看世界其他國家是怎麼處理這類「人在境外、賺的卻是境內」的平台。

國際趨勢告訴我們,這套邏輯被稱為「落地管理」:要求平台至少在法律上「能站出來」,能接收公文、能被查核、能被要求下架違法內容。對一個國家來說,這是數位主權的起點。

回顧傳統,國界畫在地圖上;但在網路時代,邊界變得模糊。一個平台的總部可能在上海,伺服器放在新加坡,用戶在台灣,廣告收益進入美國銀行。於是,一旦台灣使用者受害──無論是詐騙、霸凌、帳號盜用、惡意散布──法院即使做出判決,也可能面臨最基本的困難:找不到人、找不到公司,也找不到可以負責的在地窗口。

也因此,越來越多國家要求平台必須在境內設立代理人。這不等於要求平台搬遷總部,而是設定一個最低要求:你若要在這裡做生意,就要有窗口可以被找到。

舉例來說,歐盟一向是全球數位治理的領航者。2024年全面生效的《數位服務法》(DSA)更是奠定了跨境平台責任的新典範。台灣的打詐條例,設計上其實深受這股潮流的啟發。

像在DSA第13條有個非常關鍵而簡單的規定:只要你想服務歐盟使用者,你就必須在歐盟設立法律代表。這位代表必須能夠接政府指令、回應法院、承擔必要責任。這個制度直接解決了「跨海告不到人」的問題。

至於不配合的後果,就是天價罰款與封網。具體來說,若平台蓄意不配合,歐盟最高可以處以全球營收6%的罰款。對Meta或TikTok這等巨頭來說,都是動輒上百億台幣的天文數字。更重要的是,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歐盟甚至能申請實質封網。歐盟的立場清楚而堅定:沒有法遵,就沒有市場。這不是威權,而是保護公民最基本的原則。

回到台灣,這次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做的事──要求平台落地、要求配合防詐、在不配合時限縮接取,完全走在國際主流的軌道上。說到底,落地管理也不是懲罰,而是一種對等的邀請。既然你享受這裡的流量、廣告與商機,那為何不願承擔這裡的責任呢?

在網路詐騙中,個別使用者辨識詐騙的成本極高(資訊不對稱),而平台透過演算法控制資訊流動,掌握廣告主的註冊資料,最有能力在源頭篩選詐騙廣告。圖片來源:Farknot Architect/Shutterstock

真的被騙,能向平台求償嗎?

除了封網外,打詐條例最核心的變革,在於引入了平台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與大家最切身相關,也是平台業者最為忌憚的條款,更是理解小紅書必須落地的關鍵。

傳統民法處理賠償的時候,會要求被害人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因此,網路平台經常主張自己只是「開放平台」的那方,不願為內容負責,當事人也很難證明平台到底哪邊出錯。

然而,《打詐條例》改變了這個預設。該條例第32條明確課予平台的作為義務:當知悉平台上出現詐騙廣告,就應趕快移除內容,並暫停相關帳號的服務。

當法律明文規定了這些義務,平台若未履行(如對警方的下架通知置之不理),也就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就可再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推定為「有過失」 。

同時,這樣的怠惰也會再次啟動該條例第32條: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而受有損害之人,應與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一條極具威力的條款。它意味著:

  • 共同被告:被害人不僅可以告找不到人的詐騙集團(廣告主),更可以直接告找得到的平台業者。

  • 全部給付義務:在連帶責任下,被害人可以向資力雄厚的平台請求「全額」賠償,平台賠償後再自行去向詐騙集團求償(那是平台自己內部的問題)。

  • 舉證責任倒置:平台必須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查核義務(如已進行實名驗證、已及時下架),否則就必須賠償。

這對於被害人而言,是從「求償無門」到「有望賠償」的巨大轉變。

然而,上述美好的法律設計,遇到小紅書這種「未落地」平台,就會瞬間化為泡影。這正是「落地管理」之所以非常關鍵的原因,幾個角度:

  • 送達問題:若民眾在小紅書被騙,想依前述規定提告,法院傳票要寄去哪?寄去上海?兩岸司法互助目前處於冰點,處理曠日費時甚至難以實現 。

  • 管轄與執行:即便台灣法院判決小紅書賠償,小紅書在台無資產,民眾拿著勝訴判決書也只是一張廢紙,無法查封拍賣 。

況且,從制度效率的角度來看,責任應分配給「以最低成本能避免損害發生的人」。在網路詐騙中,個別使用者辨識詐騙的成本極高(資訊不對稱),而平台透過演算法控制資訊流動,掌握廣告主的註冊資料,最有能力在源頭篩選詐騙廣告。

透過封網,政府實際上向所有境外平台發出訊號:如果想進入台灣市場,就必須承擔「守門人」的成本。如果你不願意承擔這個成本(資訊控管加落地管理),那就不能享受這個市場的利益。 這是一種分配風險的公平機制,防止平台將經營成本,化成詐騙損失轉嫁給社會。

當一個平台願意分享市場的紅利,卻看見風險與傷害就轉身離開,承受代價的往往不是它,而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使用者。圖片來源:leungchopan/Shutterstock

沒好好管就該受懲罰,風險不該由使用者承擔

透過前面討論,台灣政府對小紅書的封網處分,絕非情緒化的反中宣洩,也不是對言論自由的無理打壓,而是一場沒有喧囂的數位主權保衛戰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跨國平台巨獸往往藉由全球流通,把種種風險(詐騙、假訊息、個資外洩)留給當地社會。小紅書案是一個典型的試金石:當一個平台賺取了流量與金錢,也同時製造了受害者,卻拒絕提供加害者的資訊;當它身處台灣的數位領土,卻無視台灣的法律尊嚴,我們是否還要繼續默許它的存在?

若因為「不想被罵鎖國」而怯於執法,尤其這是藍綠白三黨共同推動的法案,那才是真正的行政怠惰。歐盟的DSA告訴我們,健康的市場需要足夠管理的規則。台灣的《打詐條例》與這次出動的條文,正是台灣接軌國際數位監理的重要拼圖。

換言之,如果把視野稍微放遠,我們會發現台灣並不是孤身面對這場焦慮。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回答同一個問題:國家要如何在跨境平台面前,重新找回保護人民的能力?

支持這波封網,絕對不是支持思想審查,而是提醒我們:數位生活裡的權利與責任,本來就應該一起被看見。當一個平台願意分享市場的紅利,卻看見風險與傷害就轉身離開,承受代價的往往不是它,而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使用者。這並非向誰宣戰,而是希望那些曾在網路世界受過傷的人,能再次相信制度會站在他們身邊。

台灣的數位主權正在悄悄生長,而我們已踏出了第一步。接下來,還需一起想得更遠:如何讓關於自由、法治與安全的對話,繼續走得更穩也更堅定。就像我在近期評論說的:在這個時代,只有不想負責的人,才會把治理問題都說成意識形態,而我們必須比他們更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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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工作邀約歡迎寄至:[email protected]

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參與法白與挑興系列作品外,著有個人書籍《進擊的公民:探索社會議題的法律指南》,並有同名 IG:attack_on_citizen。想收聽更多時事分析,還可以打開 Podcast 收聽:《召喚法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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