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審計部發佈報告,表示依據其統計資料,舉凡詐欺案件進入到刑事審判程序,判刑超過3年者竟只有0.2%,並表示即便立法院已經修正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原本《刑法》中的「加重詐欺罪」提高刑責,最重可判12年、罰3億元,但法院這邊始終輕輕放下。
在「打詐金額儀表版」每週數據不斷創新高的現今,又交雜著幾起震驚社會的詐騙案件,如豐原一家五口誤信投資詐騙而悉數輕生,代表國家官方統計窗口的這份報告,似乎把「詐騙案件盛行」與「法院判決過輕」劃上等號,不禁讓人看了眉頭一皺,覺得案情並不單純。
多次犯行與總刑疊加,詐欺案件不只判一年!
首先必須指出,這樣的報告觀察上可能有偏誤。對於「加重詐欺」犯行,在法律中被規定是最短1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這表示,加重詐欺原本可給予的刑度,就是在這樣的量刑區間內(1年到7年)。
另外,審計部報告可能沒注意到的是,個別詐欺案件中的被告,往往不會只參與一次犯行,可能一天內就有多次向不同被害人取款的犯罪事件,或是在間隔的幾天內發生;尤其因為領取款項的地點往往不會只在一個地方,所以落網後,要面對的多半是好幾次犯罪行為的審判。也就是說,倘若一次取款被判刑1年,這個人可能還有多達十幾次以上的犯行要面對審判。所以進一步去看洗錢、詐欺被告遭到判決的總刑度,通常不會只是1年而已。就筆者稍加檢索,總刑度在5年以上的比比皆是,這可能是在大眾接收到審計部報告相關新聞時,不能不辨的重要課題!

「恐龍法官」標籤下,量刑爭議背後的真實難題
回過頭看司法最常被拿來批評的,都是刑度的議題。當年將「恐龍法官」之名推上浪頭的「白玫瑰運動」,也有不少聲音質疑法院輕判。由於很難要求民眾去理解法律適用、條文解釋、證據法則這些具有專業門檻的繁複知識,「刑度過輕」往往成了被害人與支持者情緒宣洩的出口。而類似的模式反覆出現,長久以來更容易讓大眾對司法貼上不信任的標籤。
可是回到實務現場,確實存在非常多外界不容易理解的狀況。例如最常見的「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洗錢」,從客觀來看就是被告提供帳戶供犯罪集團使用的行為,可是卻會因為查獲時間早晚,導致一個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的時間長短不一,所以在個案中,被告交付的帳戶內可能經手過數百萬不法所得,卻只有幾萬元的詐騙款項而已。那到底是應該依照帳戶內流通的不法金額數字來決定刑度?還是只看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這個行為來決定判多久?單單就這個議題,在量刑上就多所分歧,判決結果自然容易讓人有「刑度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

修法加重刑度有用嗎?詐欺犯罪治理的另一種思考
對於刑事案件中長期以來的刑度難題,一直以來都有人想方設法解決。最早推出的「量刑資訊系統」,透過替代役協助,將大量判決中會影響刑度的因子編碼,接著再請不同族群對特定犯罪類型的量刑因子給予建議;隨著數位演進,目前採取的「事實型量刑系統」則是透過AI自動化標註、關鍵字擷取、機器學習,來實現資料庫的每日即時更新,希望讓法官在個案判決時,可以有更趨近於一致的判決刑度參考,也避免類似個案的量刑差異過大。
不過這些都是審判工具的發想,追根究底,面對目前法院量刑的歧異,斧底抽薪之計還是在法制建制。唯有透過法律層面對量刑的構造、效果重新劃定,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更早以前,就已經有一部「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準備要處理這個向來棘手的問題。當量刑涉及到法官審判獨立的範疇時,至少要有另外一部法律作為依據,才能細緻劃定不同犯罪情節該如何量刑的區間,這可能才是未來長久該投入的司法基礎建設。
最後必須提到,面臨近來詐欺、洗錢犯罪橫行,又有再度修法的呼籲。不過重刑的趨勢到底有沒有用?尤其當我們耙梳判決,發現詐騙、洗錢的被告並沒有真的「遭到輕判」,反而加總一段期間犯下的多起案件後,刑度說不定比其他侵害身體的傷害罪還要重。或許處理詐騙案不該繼續走上重刑化的老路,而該有新的思考。例如目前已有案例,當被告已經因判決確定而開始執行刑期時,「是否繼續賠償被害人」就成為申請假釋的發動條件之一。比起單純判刑,這或許是另外一種讓被害人能實質獲得賠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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