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育

氣候變遷讓法規一修再修,企業該如何因應才不會被突襲?

當政府積極制定減碳目標時,對大部分的人民甚至是企業來說,法律越變越嚴格,他們是否都已經做好準備,迎接大幅減碳所帶來的變動呢? 當政府積極制定減碳目標時,對大部分的人民甚至是企業來說,法律越變越嚴格,他們是否都已經做好準備,迎接大幅減碳所帶來的變動呢? 圖片來源:Art_Photo/Shutterstock

你最近是否熱暈了呢?

氣溫越來越高,因應氣候變遷的話題這幾年從未停歇。自2021年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通過後,已確認各國應加強減碳強度,我國也隨即於2022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同年12月公布「12項關鍵戰略」。外加《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修正通過,更明文要求政府要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目標。

政府積極制定減碳目標立意良善,但對大部分的人民,甚至是企業來說,法律越變越嚴格,是否都已經做好準備,迎接大幅減碳所帶來的變動呢?

減碳條約可能帶來企業契約調整問題

既然大家都在鼓勵減碳,對於相關產業難免帶來影響,例如銀行預告撤資煤炭相關產業,又或徵收碳費,也可能對企業帶來衝擊。面對未來政府推動減碳的政策,企業相關的契約,也需要因應法規的劇烈轉變、預做考量。

1.可不可以主張「我有義務配合政策」,所以不完成契約原本該負的責任?

這邊就要提到「不可抗力」這個用詞。這是指不可為人力所抗拒的事由,任何人就算用最嚴密的態度,也有不能避免的狀況[1] ;因此,也就有預先在契約中約定的必要──當該等事由發生時,可以免除雙方相關的契約義務。

而不可抗力事由的範圍,端視當事人的契約自行約定,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判斷。常見的不可抗力事由,像是天災或地變,也有人把「政府行為」列為不可抗力。

從字面上,「政府行為」似乎就可能包含因應氣候變遷所推出的相關措施,但若要明確免除相關責任,還是要特別注意:

(1)契約中,有無就政府法令或政策變更明定為「政府行為」之定義;

(2)契約訂定之時間與政府行為發生之先後;

(3)法院對於我國減碳政策及相關措施,是否判斷可為當事人所預料。

政府及全民大力推定減碳措施之際,也該注意相關契約的調整。圖片來源:twabian/Shutterstock

2.可不可以主張事情出乎預料,就不用負起原本的責任?

同樣地,這裡也要提到所謂「情事變更」的概念。這是指契約成立後發生背景變動,而這樣的變動,並非契約成立時當事人彼此所能預料到的,且不可歸責於雙方。若繼續推行原來約定的事項,會有失公平的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契約給付內容,或變更契約內容[2] 。

而政府近年相關的減碳政策,是否可能構成情事變更,就要注意:契約成立時點與政府減碳措施之間,誰先誰後?契約雙方是否都無法預料政府會推動相關措施?減碳政策是否會讓契約履行變得有失公平?

實務上,曾經認定構成情事變更的政策推行,例如:

(1)政府指定礦場為國家保留區,進而導致「礦業權期滿」不予展延,禁採石灰石礦。法院認為:針對原約定之進儲煤炭的最低保證量,這樣的情況構成情事變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判決參照)。

(2)政府公告的地價漲幅,無從為當事人所預料,因而針對地租調整成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民事判決參照)。

(3)契約成立之後,政府方禁採砂石,導致砂石價格飆漲,法院認為:這對承包廠商及營造業者造成工期延誤及成本增加的衝擊,非承包商所得預料,同樣構成情事變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建上字第 33號民事判決參照)。

附帶一提,當契約存在於政府與民間廠商之間,無論是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從政府的角度而言,如果減碳措施造成民間履約壓力甚至衝擊,政府機關也該考慮是否應協助人民因應相關政策變動,進而主動對履約人民提出修改契約、減免契約義務甚或相關補償措施。畢竟《氣候變遷因應法》也將「協助產業穩定轉型」明文寫入法條規定,政府及全民大力推定減碳措施之際,也該注意相關契約的調整,提供民間搭上氣候變遷班車的配套。

政府就算要變,事前也該讓人民充分預見、參與

氣候變遷該如何因應,例如溫室氣體該如何減量?相關政策及規範的設定,往往有著不具體、需要等待政府滾動修正的特性[3] 。而這樣的特性,恰與法律制度追求明確、安定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對於受到規範影響的人民來說,便會格外不安。

換句話說,究竟因應措施所需要的政策彈性比較重要,還是法律須明確、安定的要求比較重要?兩者之間該如何調和,便是未來因應氣候變遷的重大課題。

其中一個可能的參考方向是:增加相關政策、法令制定過程的透明度與參與機會。這裡所指的透明度與參與機會,並不限於資訊公開、法規命令發布公告、專家學者參與等基本程序,而更廣泛的指向:使可能受影響的基層人民,在相關政策、法令制定過程中,充分知悉政府決策所參考的依據、政策規劃的細節(甚至包含政府遇到的困難),並且使人民有機會實際參與政策及規範制定的過程。

舉例而言,近期環保署預告了幾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子法草案,包括碳盤查、自願減量專案管理,以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辦法等,對於後續《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執行,和人民法遵尤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這些子法草案的研議,環保署都有開放給人民參與,也將研商會、公聽會的內容公布於環保署的「氣候公民對話平臺」,使關切《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修訂進度的人民可以參考、追蹤。。

就是因為因應氣候變遷充滿了未知,人民才非常需要參與其中,方得預見與掌握自己的未來,從而也才有充分誘因、動力支持積極減碳的對策。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性與參與機會,應是台灣正面迎戰氣候變遷的重要制度基礎,環保署在法令制定過程中積極納入人民參與的作法非常值得作為其他機關部會的指引。

在越來越熱的氣溫下,期待不只是政府,而是全民一同繼續關心氣候變遷相關問題。圖片來源:PeopleImages.com - Yuri A/Shutterstock

因應氣候變遷,不該只是政府的事

今(2023)年4月,國發會所公佈的「正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劃」中,就已提及國際社會也在推動肯認正義(recognitional justice)、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及分配正義(distributional justice)。

其中,程序正義即希望「確保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管道參與公正轉型政策規劃過程」,分配正義則要求「確保經濟體在淨零轉型的過程中,利害關係人因轉型決策受益或受損的公平性」。

政府積極因應氣候變遷的決心我們都看見了,但這不只是政府的事,推動政策過程中,仍有程序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相關議題值得努力克服,本文也只是拋磚引玉,在越來越熱的氣溫下,期待不只是政府,而是全民一同繼續關心氣候變遷相關問題。

(作者李劍非為東吳大學兼任講師,本職是訴訟律師,專長領域包括公法訴訟和跨國爭端管理,作為地球村公民關心氣候變遷議題;黃海寧為執業律師,關切環境、氣候、永續與貿易議題。)


[1] 參見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762號裁定等。

[2] 《民法》第227之2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判決參照。

[3] 這是由於氣候變遷的時間與空間尺度都超乎想像的大,又涉及各部門各行各業,因此相關因應政策經常是長期、較模糊而帶有調整彈性的政策藍圖、行政計畫,需要相關主管機關於計劃或藍圖公布後繼續補強。同時,這樣的政策又是立基於複雜、本質上存在不確定性的氣候科學,其所推演、假設的情境,有可能隨著時空變化有所調整;全球、各國的減量目標都可能因為諸多不確定性的摸索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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