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備受大眾關切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於5月底通過立法院6個委員會聯席審查。雖然朝野對於台灣將走向淨零的共識一致,但對於法規執行內容卻還存有不同的想像,最終導致近半數條文被保留,爭議點包括各階段管制目標是否入法、部會權責分配、碳費徵收缺乏原則規範、公民訴訟權等,只能等待下個會期的黨團協商來解套。
而這種尷尬的局面,也源自於諸多立委和民間團體對碳費的擔憂與焦慮。畢竟照目前的行政院版本草案,碳費的條文設計既模糊又缺漏,一切執行細節則都將由環保署自由定奪,最後導致政策推出後能不能減到碳都是個問題,環保署目前對於政策預期成果仍三緘其口,企業、專家學者也是霧裡看花。
綠色和平已要求碳定價的細節須納入《氣候法》母法,讓立法院及民眾公開討論,但經年爭取仍未有結果。《氣候法》母法最終刻意不納入政策成效的監管、評核原則,無疑是主管機關對自身行政責任的消極怠惰,倘若未來台灣減碳成果不如預期,將沒有可靠的回饋機制去改善碳管制的手段。
過去實施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已經展示過沒有監督的後果。空污費過低,企業繳錢還更划算,導致空污不減反增,收來的錢還不足以應付行政支出。
如果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美國兩屆國會皆有多項碳稅法案被提出討論,其中都明列起徵稅率與每年的調升公式,以及附加成效監管機制,使課徵對象若在預定排放目標未達成時,須加重徵收一定比例的碳稅。施行已久的瑞士碳稅也同樣如此。2012年瑞士的碳價定為每噸36瑞士法郎(約新台幣1,100元),每兩年有條件式地調升,並且規定,若化石燃料排放減量目標無法達成者,瑞士聯邦委員會有權調整碳稅費率至最高上限每噸120瑞士法郎(約新台幣3,700元)。
同屬印太經濟圈的印尼也於今年開始實施碳交易與碳稅並行的政策,明訂出碳底價,未來稅率都要符合國會核准之碳稅路徑圖,以期在2030年達到減碳41%的國家自訂目標。而台灣多次借鏡要看齊的新加坡,更在今年公告了直至2030年的碳稅稅額,從每噸5新幣(約新台幣106元)一路成長至50~80新幣(約新台幣1,060~1,700元),來扣合其減碳承諾。
總結國際經驗來看,不論碳費還是碳稅,都必須要與階段減量目標做連結,並且要設有監管機制,在費率失效時,能即時反應調整。不然,未來台灣減碳成功與否,就只能依賴環保署同仁長期的自我鞭撻,但這實在有違人性。
因此,綠色和平呼籲,當2050淨零目標已成為公民共識,最重要的碳定價政策就沒有敷衍塞責的空間,必須需確實補好立法缺漏,將階段管制目標和與成效監管機制入法。
(作者為綠色和平專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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