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應台部長的一番話,讓部分婦女團體推動已久的「通姦除罪化」議題,找到了新的柴火與動能。贊成叫好聲不少,但,反對憂慮聲似乎也很多,其中有不少是來自婦女團體自己的陣營。進一步分析,我們會發現,到目前為止,這些討論與對話的焦點,無論是努力說服或是辯護,總是環繞著一種女人──被先生背叛的元配。
通姦罪只涉及一種女人的權益嗎?為何作為第三者的女性,以及,那些因自身外遇被告的妻子,這兩種在通姦爭議中站在不同位置的女性,從頭到尾都不曾發聲?
在台灣,廢除通姦罪一直很困難,主要的原因是這條法律過去被認為可以保障女性。然而,學者官曉薇的研究,讓我們看到,事實上,女性比男性更可能成為這條法律的受害者──女性第三者,以及自身外遇的妻子,皆比男性第三者與外遇的先生更可能被起訴與定罪。
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妻子選擇原諒外遇的先生,卻不原諒第三者?如果通姦罪,旨在維護家庭的秩序,那,現實的操作上,它維護的是什麼樣的家庭與秩序?
從這些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在台灣,通姦罪除了繼續成為先生懲罰外遇妻的法律武器外,另一方面,它更成了已婚女人用來處罰「膽敢」和她爭奪老公的外面女人的利器。仔細拆解,這個看似維持性別平等的法律,它在實質效果上維護的是一個非常父權的婚姻想像:無論是男人借用刑法手刃淫婦,或是婚姻內的大老婆懲罰意圖篡位的「小三」。
在婚姻制度修法的議題上,婦女團體過去長期扮演為弱勢老婆爭取平等權益的角色。這主要是因為台灣過去的婚姻法規相當不公,許多離婚女性無法平等地爭取到財產分配權以及子女監護權。
然而,女人是多元的,弱勢者的身分也不斷地變動。隨著台灣的離婚率越來越高,婦女團體越來越有發言權,婚姻法規的修法與相關判決也逐漸平權化時,此時此刻,關於通姦罪存廢爭議的討論中,不僅第三者與外遇妻子完全缺席,多數媒體的討論,不斷地複製站在元配立場的各種論點,持續將另兩類女性當成不相干的他者。這樣的氛圍,令人不安。
被污名化的「小三」
如果通姦罪存廢的爭論焦點永遠放在元配的位置,或只能透過說服「元配」而取得民意支持時,第三者,很自然地在我們的討論中,被簡化成邪惡的壞女人。「小三」這個稱號就是最好的例證。為何第三者是「小」三,婚姻內的元配是「大」老婆呢?即使我們對女性介入他人婚姻有不同的道德評價,在國家法律的存廢討論中,她們難道不該是這個社會中被平等尊重的兩種女人?
「大老婆」與「小三」的標籤,其實並不中性,這背後存在的是一種以男人為中心的父權家庭秩序。「小三」之為「小」,代表了她們在道德與地位上的低賤。只有多數女人還繞著少數男人競爭正宮地位時,元配與第三者的大小順位才會如此確立。
有無可能這個婚姻外的第三者,什麼都不想要?有沒有可能,這個第三者,同時也是個「外遇妻」,但卻不想進入(另一個)婚姻,搶奪另一個「大老婆」的正宮位置?到底第三者在想什麼?她們是否就該被公開告訴、被刑法懲罰,她們為何在這個論辯中,總是成為被缺席審判的他者?
不曾現身的「外遇妻」
大老婆與第三者之間,女人難為女人的故事,至少我們耳熟能詳。然而,有一群被先生們告到底而定罪的外遇妻子,卻更為面貌模糊。從1999年到2005年短短六年間,根據官曉薇的研究,就有209位已婚女性因外遇被定罪(同一時間內,因外遇被定罪的先生則為181人)。
看多了男人外遇後公開道歉,取得妻子原諒的劇碼後,我們是否曾經聽過,任何一位外遇女性公開發聲?過去幾年內,曾經有一、兩位女星因自身外遇被媒體揭露,最終以離婚收場。在這過程中,她們可曾發聲為自己辯解或道歉?
國際人權組織之所以反對通姦罪的原因,除了通姦傷害了隱私權與身體自主權之外,也是因為通姦罪比較可能存在於性別不平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女性最容易成為被告者。值得憂慮的是,通姦罪的存在,也很可能合理化了親密關係中,男性對於(疑似)出軌妻子、甚或女友的各種身體與精神暴力。
成為對話焦點的「元配」
許多站在元配立場的論點都說,抓姦可以作為離婚與財產分配中的策略。這種看法,可以歸類為「務實工具說」。只是,這個工具說,在事實上有相當程度的誤導作用。已經有太多的案例發現,成功抓姦的可能性日益困難,想要抓姦,很可能反被告上罪刑更重的妨害秘密等罪。
在婦女新知基金會自2009年開始,巡迴北中南,舉辦婦女面對面等各種座談會與聯署動員中,我們慢慢發現,認為維持通姦罪有助於離婚協商的女性,還比較可能改變立場。當女性發現這條刑法在現實判決中已然被架空時,她們也會接受,象徵性地保留它,反而容易因為婚姻船上有個看似可以保命的救生圈,忽略了自己一旦沈船,就不會游泳的事實。
也就是說,抓姦權作為離婚財務協商的「務實工具說」,相對容易破解。真正困難的,在於人們情感世界中的報復觀。
不少曾經親身經歷先生外遇創傷的女性認為,她要的就是情感報復,無論是懲罰先生,或是懲罰第三者。沒有報復,就沒有公義,保留抓姦權至少可以報復對方,「被背叛時,至少能出一口氣!」。
面對這些受創經驗,婦女團體長期主張的「好聚好散」,總是聽來輕飄飄地事不關己。更令人驚訝的是,許多年輕異性戀女性,甚至是同志,越是年輕,越相信通姦罪的存在,才能保障自己的婚姻與情感。否則,「那結婚幹嘛?」不少人這麼問。
揮之不去的被背叛恐懼
被背叛的創傷,以及,可能被背叛的恐懼,的確是人們感情經驗中,最難以處理的課題。沒有經歷過其中的痛楚、卑微、憂慮、精神威脅或甚至暴力對待,在這個議題上,往往被認為「不夠格」參與討論。
曾經走過先生外遇、離婚的生命幽谷,高雄天晴協會理事長譚陽在這幾波公共討論中分享親身經驗的發言,顯得特別關鍵。她在許多場合表示,她經常婉勸遭遇先生外遇的女性,抓姦不可能挽救婚姻,報復傷人更傷己。她慶幸自己當年沒有走上抓姦這條路,現在可以和前夫保持良好關係,「兩不相欠」。「女人情感獨立才是上上策」,她這麼說。
當然,譚陽女士個人走過婚姻的成長經驗,無法被普遍化。幸運的是,在這些討論過程中,有些態度開始鬆動。不少人開始思考,保留抓姦權作為報復手段,對情感受傷的人,是否是個好選擇。
從公眾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要透過這條刑法,鼓勵私人情感的報復,已成疑問。如果這條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如大法官釋憲宣告的,為了維護家庭,那麼,將這些司法與警力的公共資源省下,廣設具有性別意識的家庭與伴侶諮商中心,也許更有助於修復家庭?
也許我們都該問問自己,什麼是親密關係中的正義?當有人「背叛」愛情的承諾時,或者是,一段關係已經遠離了彼此當初結合時的期待,在個人的層次上,如何可能「究責」?當我們已經將婚姻與離婚的法規改造得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時,我們願不願意接受這套新的遊戲規則,彼此尊重?
台灣的婦女運動花了很長的時間,要從父權家庭的緊箍咒中爭回女人情慾與身體的自主權。然而,我們也很可能在這場通姦罪存廢的論戰中,因為不願意放棄控制對方的性自主權,同時失去了婚姻內外女性的性自主權。
如果,婦女與性別平等運動的目標之一是追求自由與平等的戀愛與婚姻,我們豈能不願意同時擔起,在自由與平等關係中,必然同步存在的愛情風險?通姦罪的存在,無論是作為一個離婚談判的破敗武器,或作為維護(父權)家庭秩序的道德象徵,會不會反而讓我們看不到,也不願意面對真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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