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於7月1日正式生效,這幾天國內相關新聞也鬧得沸沸揚揚。其中《國安法》第36條至38條中規範了該法的適用人士與情事,其中明文規定:無論是否有香港永居權,只要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都屬觸法,可以逮捕。也就是說,除了香港人受到《國安法》的管束之外,甚至連外國人或台灣人發表批評香港政府、或被中國視為分裂國土的言論(例如台獨、港獨、藏獨……),都有可能被《國安法》定罪。
於是,近來網路上就看到有擔憂「台灣人也可能被《國安法》入罪」的熱心網友,幫忙整理了「有和中國簽署引渡條例的國家清單」與「列為港籍或中國的航空公司名單」,建議台灣人為了保護自身安全,應避免前往或搭乘。而這份名單當中,特別引起網友注意的簽約國,便是我國國人熱愛的旅遊國之一:韓國。
台灣網友對於韓國出現在「與中國簽署引渡條例的名單」之中充滿不解,留言區一片罵聲:「好險日本沒簽」、「大韓民國親中真噁心」云云。但中韓之間所簽的「引渡條約」,真的代表以後台灣人會被韓國「送中」了嗎?
中韓引渡條約中的「拒絕引渡」
其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下稱《中韓條約》)和韓國本國的《犯罪人引渡法》(韓語:범죄인인도법,下稱《韓引渡法》)當中,幾乎引用了大部分聯合國於1990年第45/116號決議通過的《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下稱《示範條約》)的規範。其中,中韓條約與示範條約的第3條皆規定,若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不得准予引渡:
1.「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犯罪」時。
2.「被請求國」有充分理由確信,「請求國」提出引渡請求是為了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族裔本源、政治見解、性別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對其進行起訴或懲處。
3.「被要求引渡者」在「請求國」內曾受到或將會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從筆者擷取的3小段法令中,我們可以發現,不管是《中韓條約》與《示範條約》的第3條、甚至是《韓引渡法》本身的第8條,都規定了「政治性犯罪」、「違反人道的引渡要求」,是「被請求國」可以拒絕引渡的狀況。
另外,韓國又額外規定,要實施引渡還必須符合「雙重歸罪」的情況下才能執行。什麼是雙重歸罪呢?在《韓引渡法》的第6條中規定,引渡必須要是「在締約國雙方皆為犯罪行為」且為「一年以上刑期」的犯罪,才符合引渡的條件。縱然《中韓條約》中認為可以引渡的罪行,不一定要在雙邊都是歸管於同一條罪名又或者有一樣的構成要件,但在民主的韓國,要因為「發表分裂國土言論」或「舉台獨、港獨旗」而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可別忘了,在韓國的外國人也是受韓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呀!
更不用說,今天國人若真的在韓國犯下了《國安法》所定義的罪行,只要你不涉及「侵犯威脅國家元首、其家人或多人生命或身體的犯罪」,基本上韓國是不能因為「政治性犯罪」將任何非韓國公民引渡至中國的。中韓條約與示範條約更指出,「是否為政治犯罪或者被引渡者可能在引渡後受到不人道對待的定義,是由被請求國所裁示」。於是乎,會犯下《國安法》罪行者又極可能是政治相關罪行,引渡的成立便更加不可能了。
韓國法律對外國人政治行為的「禁止」與「實務」
再來討論到韓國本身對於外國人在韓參與政治活動的相關規定。韓國的《出入境管理法》有一條至今在韓國學界、法界還相當具爭議性的法條,即該法的第17條。其中第2項明文規定「滯留在大韓民國的外國人,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從事政治活動。」第3項規定「滯留在大韓民國的外國人進行政治活動時,法務部長官可對其外國人下達禁止活動命令及其他必要命令。」
這兩條規定直接限制了大韓民國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政治和社會權利,外國人在韓國的這些基本權利,明顯被《出入境管理法》所侵犯。雖然爭議至今未解,但就現行法來說,此條法律依舊有其效力。也就是說若外國人在韓國參與政治活動,官方是有權利進行限制甚至做出相關懲處的。
看到這邊,我們可能會疑惑,那前面文章說韓國憲法會保障外國人言論自由,只是說說而已嗎?就法律層面來說,這些規定確實有其疑慮。但若檢視過去韓國針對外國人在境內從事政治活動的相關判例,會發現在實務上有完全不同的思考。
拿今年5月底8名遭到檢察官起訴的延世大學中國留學生來說,他們因為破壞了延世大學校園內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橫幅遭到起訴,但其他同樣是參與政治活動的台灣、香港學生則安然無事。在當時又有許多韓國大學生以及台、港留學生參與了台港的相關示威遊行活動,但最後往往是惡意破壞的中國學生遭到懲處。
依照韓國法律,理論上外國人參與政治活動應該都是該被禁止的。但在實際執法上我們能發現執法者對於韓國民主性和政治性的考量,諸如此類促進民主化的政治性活動,當局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同時,對於反民主、刻意破壞的中國留學生,卻又援引這樣的法律進行限制。
縱然這樣的法律有其不周全之處,但就實務上來說,身為民主國家的韓國對外國人政治活動參與的「偏好」為何,我們也能從相關判例中看出韓國對於民主自由的支持。
於法、於情、於價值都不悖民主的台韓
引渡條例的初衷在於兩個不同的司法體系彼此協助移送犯人或嫌疑犯,兩個司法轄區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方能將在國外的罪犯移送國內受審,以避免境外執法侵犯他國主權的狀況出現。還記得當初林克穎案在台灣引起軒然大波,但後來林克穎卻因英國法院裁示「台灣的監獄環境違反人道最低水準」而判處不必引渡回台,引起國人憤怒。這樣的案例,其實也就是引渡條例中「被請求引渡國擁有的拒絕引渡權」的展示。
在亞洲,台灣與韓國是唯二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民主個體,也和其他民主自由國家共享對民主、自由與人權的價值,保障人民的表意自由和其他自由。倘若未來有極權國家對韓國發起了不人道或者限制人民自由意志的引渡要求時,不論於法律規定或於國家價值上,韓國都不會是因為簽署了引渡條例便配合極權,將所有違反《國安法》的外國人引渡出境的國家。還請台灣人明察引渡條例的真正意義,與認識韓國與我國所共享的民主價值。
(作者為台灣韓國情報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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