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三,我在臉書個版上發表一篇關於「媒體的抄襲與改寫」的文章,不到一週即獲得5,200多人按讚,1,750多次分享,在網路上引起熱烈的討論,也讓媒體界逐漸重視此事。

整件事情是關於:我在去年7月初採訪了維大力廣告演員伊馮,這篇專訪寫好後,我投到了天下雜誌的換日線網站,換日線在7月12日刊登出來,隔天點閱就達到6萬,兩週內破12萬,如今已累積到17萬左右。
文章的爆紅超乎我的想像,這原是件歡喜的事,直到7月29日時發生了轉變。
我的文章開始在一堆地方出現,卻完全沒有我的名字
當天早上7點多,朋友傳了一篇ETtoday的新聞,也是在講維大力的伊馮,我點進去看,驚訝地發現裡面寫的跟我幾乎是一樣的,只是換句話說罷了。於是,我馬上聯絡伊馮的太太,問是否有媒體採訪?但她表示並沒有。
因此,我很確定ETtoday是「大量參考」我的文章並且「改寫」,當下感到很震驚,因為文章被改寫了,我完全不知道。緊接著是憤怒,因為這篇報導上掛著是ETtoday的記者的名字,隻字未提到我,頂多在文章中寫道「根據換日線報導」這句話。我不懂,這個記者他明明沒有採訪啊,為什麼這變成好像是他親身的報導?所以我打電話到ETtoday反映這件事,他們也沒有要下架的意思。
直到下午,他們的主管才簡訊向我道歉,並希望得到我的授權。我表示,必須要標上我的名字,並附上全篇的連結,我才同意授權,他們後來也更動了。


然而,在訊息往返中,那位主管告訴我:「媒體彼此改寫是一個默契」,霎時間我突然發現,原來是我不諳世事,媒體間就是這樣抄抄寫寫,沒什麼大不了。因此我卻步了,並沒有再繼續追究。

把別人寫的東西抄一抄,難道就可以當作一篇報導?
只是剛處理完ETtoday,打開網路搜尋一看,到處遍布維大力的新聞,各大媒體都報導了,我頓時覺得好無奈啊,難道要一篇篇點進去看,然後再一通通打電話嗎?
讓我疑惑的是,難道媒體在文中加註「根據XXX報導」,就能夠理直氣壯地把別人的採訪改寫成自己的嗎?這篇報導,從找線、讀資料、聯絡、交通、採訪、寫稿、編輯,少說也花了6個小時,自己付車馬費、喬地點才完成的。但這些記者們,完全不需要經歷這些,他們不用出門,只需要坐在電腦前,直接從網路上剪貼引述,就能夠完成一篇有流量的報導。
除了抄襲與改寫外,讓我氣憤的是,這些媒體把原文改得很像八卦,大量用「黑人」與「行蹤曝光」等字眼,這和當初我寫這篇報導的初衷完全不同。這篇文章的主旨是伊馮和台灣這塊土地的連結,人生兜轉了幾圈又回到了心心念念的台灣,但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往往看不見台灣的美好,這才是我希望讀者能看到的!但媒體完全曲解了此意。

台灣媒體會壞掉不是沒有原因的。對於某些媒體來說,如果可以免費獲取內容,那幹嘛要付稿費給寫手?幹嘛要花錢去栽培優質的記者?難道這些媒體沒有錢嗎?不,他們只是懶又貪便宜。身為一名新聞系的學生,我對於這樣的亂象著實感到心寒。
把我的文章拿去改寫報導,會觸犯著作權嗎?
這幾天我很認真地思考,整件事情到底有沒有觸法?因此假日研讀了《著作權法》,也查詢了過去媒體改作的案例,得到以下幾個結論。
一、此報導是否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任何人可自由利用。不過,這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的報導,即新聞學上所稱「5W1H(有關人、事、時、地、物)」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就我的理解,這類新聞如:記者會上陳時中表示今日有多少人確診、在哪裡確診、為何確診等訊息,媒體若直接複製轉載屬合理範圍。然而此篇人物專訪並非資訊型報導,因內容為演員伊馮分享他的人生經歷,以及與台灣的情感連結,因此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
二、使用的媒體是否有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的侵害,不需到達一字不漏、完全相同,而是以兩個要件作為判準:「接觸」跟「實質相似」。接觸是指他人有合理機會可能見聞自己的著作;「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也兼指質之相似。ETtoday很明顯是看到本篇報導後並改作,因此符合以上兩點。
三、使用報導的媒體是否有標明出處來源?
依據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在此案例中,一開始ETtoday只掛上自己家記者的名字,文中僅註明「根據換日線報導」,並未提及我的名字,也未附上原文的連結,更未取得我與換日線總監任一人之授權,因此有侵權之嫌。
四、使用此報導的目的為何?此報導是不是重大新聞?
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應依第65條第2項所明訂之4項標準進行審視,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ETtoday作為商業媒體,廣告之收入為其主要收益來源,若報導帶來大量的流量,則有助於提高廣告收益,因此改作本報導的目的屬商業利用。且退一步來說,此篇專訪並非重大新聞,無關公眾利益,亦即大眾沒有一定要知道的必要,不知道此報導不會使其權益受損,ETtoday沒有正當使用的理由。
小結論:
1.此報導是否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內?是,因人物專訪非「資訊型報導」。
2.ETtoday是否有「接觸」我的報導,且後來產出的報導和我的「相似」?兩者皆符合。
3.ETtoday有沒有註明出處?一開始未標註我的名字,也未附上全篇的連結,更未取得我與換日線總監任一人之授權。(換日線回應請見這裡。)
4.ETtoday使用的意圖?並非為了公眾利益,而是為了增加營收。
綜合以上,我推斷未經同意拿我的報導來獲利的媒體有觸法之嫌。
是新聞界潛規則還是陋習?
也許有人會好奇,為何我當初沒提告?因為當時我真的相信那位主管的言論,以為改作是媒體間公認的「潛規則」,只是我尚未進入業界所以不曉得。是這好幾個月來,請教新聞系的教授、和媒體從業人員討論,才慢慢意識到這是媒體界的陋習,是遊走法律邊緣的行為。
至於我目前打算如何處理此事,在我和法律系的學長研討後,發現提告的程序繁複,且就過去的統計來看,起訴率偏低(很可能「微罪不舉」)。此外,在整個過程其實是不舒服的,因為一再地回想被抄襲、與大媒體交涉的經過,對我來說是種二次傷害。加上ETtoday新聞雲總編已向我及換日線道歉並下架文章,也承諾重新檢討內部的新聞產製流程,也在網上刊登了道歉文,因此目前不打算提告。然而,我想在此聲明,ETtoday去年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態度很草率,直到我的貼文在網路上流傳、形成社群壓力,內部高層才重視此事,這樣的態度是需要檢討的。
同時也想在補充,ETtoday並非是唯一一家有改作之嫌的媒體,另幾家如: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三立新聞網等媒體(鑑於媒體可能之後會下架文章,目前已影印備份),寫的維大力新聞與我的報導極為相似,他們不用採訪就能獲得流量,這是對原作者時間、精力與金錢上的損害。因此,這幾日也會寄信給這些媒體,請他們回應此事。
我想我會永遠記得,那個發現自己的報導被抄、坐在電腦桌前氣到發抖的早晨;也會永遠記得這幾日獲得的感動,很感謝許多媒體前輩們的鼓勵與法律建議,這個社會給予的力量比我想像中的還多,讓我能有勇氣面對這一切。同時,我也心疼那些分享曾經被抄襲的人,希望你們能走過這段傷害,不忘當初寫字的初衷,因為這不是你們的錯。
最後想再次呼籲「請媒體人自律」,我相信當初進入媒體界的人,或許都抱著某些理想,然而,在每天搶流量、搶即時的生態圈下,才變得開始去盲從這些遊戲規則。但,我希望你們認知到「內容有價」,每篇報導的背後都是心血,不要忽視每個人的勞動價值,不要讓潛規則成為日常,而你可以是改變的開始。願媒體圈更好。
(作者為政大新聞系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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