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防疫回家的路怎麼走?

當我們在譴責潛在感染風險者時,別忘了他們其實也是受害者。 當我們在譴責潛在感染風險者時,別忘了他們其實也是受害者。 圖片來源:天下資料,劉國泰攝。

最近爆發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由於具有無症狀傳染的可能性,令整個防疫系統必須隨著疫情變化而隨時改變因應措施。然而,目前頻頻發生民眾於居家檢疫期間外出、從松山機場搭高鐵回到高雄家等等現象,究竟是否應予以重罰?還是要以通緝犯的規格來抓人?引發各界熱議。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

新冠肺炎早在今年1月15日經衛福部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訂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由於特定的旅遊史、接觸史、是否群聚(TOCC)與個案行蹤都是防疫重點,因此,政府依照感染新冠病毒風險程度的差異,將患者分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3種類型加以管理,違規者自可能面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則。

其中,第一類「居家隔離」為曾與武漢肺炎確診病例接觸者,第二類「居家檢疫」適用近期有中港澳旅遊史者(含港澳人士),依規定在14天的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均需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不得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得出境或出國,並由相關人員以手機電子監控。這2類型的管制對象,其行動自由受限制的程度相對是嚴格的。

至於第3種「自主健康管理」類型,即申請赴港澳獲准者、經通報檢驗呈陰性、曾出入特定地點者,雖然一樣是14天,但行動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對寬鬆,僅要求他們盡量避免外出,如因上班等因素仍須外出,需配戴外科口罩、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一次體溫。

然而,由於新冠病毒確實的傳播方式、有效治療方式等資訊,目前尚缺乏確實的科學證據,因此,面對撲朔迷離的疫情變化,主管機關的防疫措施其實是一直隨著新消息在變動。是否因而產生防疫漏洞?誠有賴大眾配合政府政策小心因應。

沒有資源的人,要如何因應隔離?

大體而言,疫情變化莫測,防疫固須多加小心,不過,那些確診者或被列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具有可能感染風險者,乃至未列入管控的潛在感染風險者,其實也都是受害者。他們沒有人是自願的。

以從松山機場返台,被要求需居家檢疫者為例,這段從松山機場回到高雄家的路,要怎麼走呢?如果我們不允許類似狀況的人搭乘高鐵或台鐵等大眾交通工具,那她是否就必須搭乘計程車?或要求親友來接她?計程車有比較安全嗎?如果沒有親友能接送怎麼辦?親友來接她的期間內她要待在哪?去哪吃東西?加上天變冷了怎麼辦呢?這些問題,是值得思考的。

同理,那些被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如果是獨居者,又如何自處呢?吃東西或許可以叫外賣,那倒垃圾怎麼辦?需要購買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怎麼辦?甚至如果出現其他病痛需就醫呢?誰可幫忙?

因此,換個角度看,如果大家可以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對於那些感染風險較低或不明確者多一些體諒,讓他們得到必要的協助與方便,或許更可避免病毒隨著某些人躲在陰暗的角落肆虐,從而降低國家社會整體的防疫成本與代價。也再次呼籲民眾,可以多利用1922電話尋求相關的協助或支援。

因為接觸病患而被迫停診的醫師,又該怎麼辦?

除此之外,負責防疫檢驗的醫護與病人是面對面的,風險真的很高,防護成本,有形物資及無形精神上的付出都相對要增加很多。

首先,對疫情的瞭解並不充分,可能誤判而防護不足。其次,瞭解危險,但因防護物資不足,也可能無法因應。一旦接觸確診者,防護較周延或防護專業能力較強、防護物資及設備較完備的,固然可以避免被感染,但依現行規定,這些醫護也仍須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除了造成與家人相處的不方便外,也可能帶給家人困擾。至於因而停診之損失如何補償?又設若隔離或防護不周全而染病者,其家人亦可能受波及,相關損失如何補償或賠償?亦均有待思考。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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