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投書】浪子回頭好還是不好?一道對台灣人很困難的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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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由於菲律賓鐵血總統杜特蒂Rodrigo Duterte 上任短短幾月,槍決許多可能的毒販,更有許多人前往警局自首,強勢的手段引起國際關注。而立法委員顧立雄提出的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主張讓這些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若能順利根治,即不用進入觀察勒戒等矯正程序。對此,名嘴朱學恆也在自己的粉絲專頁,對於毒品除罪化在台灣社會可能造成的傷害大肆抨擊。以下想就幾點討論有關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根據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內容:「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顧委員的提案與現行法律的差別,只是在勒戒所前多給予在醫療機構戒除的機會,不應該被簡化成除罪。醫療前置化的目的,是要戒除吸毒成癮,才會不起訴;如果無法戒除,後續仍然要依法律程序走下去,還是需要服刑。因此,修法的重點應該擺在戒除毒癮。

再者,單純毒品吸食者本身並無被害者,屬於自戕行為。若單純毒品吸食者不應除罪化,那是否所有自殺未遂者是不是也應該判刑呢?雖然吸食毒品可能延伸其他犯罪,這也有後續其他法條可以制裁,不是嗎?舉個例子,今天一個人因為毒癮發作導致竊盜行為,他後續還是得付相關刑事責任,並非勒戒完成就結束了。

再說處罰,自由刑對吸毒犯的意義在哪裡?將一群吸毒犯關在一起、互相討論哪個藥頭賣得比較划算嗎?勒戒所做的其實只是每天不斷驗尿,驗到檢測當天驗不出來為止不是嗎?這樣有什麼改善意義?如果沒有實益,其實就是浪費資源,也把可能戒除毒癮的部份人再從社會邊緣往外推。但若將施用毒品的處置改為醫療前置化,讓專業的醫療團隊來實施毒品戒除,這樣工作效益難道不會更高嗎?而監獄也可以藉著人數壓力降低,使監所管理員的工作正常化,進而讓其他成為社會邊緣的受刑人有更多的資源,協助他們重新社會化。如此一來,不僅能降低毒品的危害,又緩解了其他的社會問題。

另外,毒品再犯率如此高的原因為何?台灣受刑人犯罪後成功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極低,又是為什麼?重點是監獄教化功能不足,再加上社會對更生人的歧視,出獄時沒有新的人生目標,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壓力過大回到舊的環境,陷入吸毒-戒毒-吸毒的輪迴。因為吸毒而被邊緣化、妖魔化,讓他們就算有回歸社會的意願,也只會被拒於門外,從而繼續做出符合社會標籤的行為,也就是更多的犯罪。

現行法律若只是懲罰,沒有找出犯罪的真正原因,出來之後照樣被歧視,照樣承受不了壓力,再度吸毒再度被抓。因為每次被關,就會讓這些邊緣人不斷與社會脫節。但是如果能在一開始給予正確的教育跟矯正,或許後續可以減少很多憾事的發生。

觀看他國經驗,90年代曾是歐洲毒蟲之都的葡萄牙,在實施毒品除罪化之後,現今15年過去,毒品使用量下降了50%之多。這裡的除罪化並非讓毒品合法化,而是幫助吸毒者公開取得適量需求、清理針頭,並透過警告、提醒和邀請方式將他們帶到戒毒所,建立「吸毒者並非罪犯,他們只是生病了」的新觀念。簡而言之,就是將毒品從犯罪轉為公共衛生的議題,而這樣成功的葡萄牙經驗比起現今菲律賓的濫殺,更是我們可以效法的對象。 

當然,並非只要修法就能完美改變現狀,獄政的改革、醫療人員的人力問題、相關團隊的組成……等,仍有許多細節及配套須要去修正和改善,但這樣的方向難道不是可以努力的目標嗎?一味的將犯罪者往外推,看不見就當作事情沒發生,人們永遠都只想解決引發問題的人,卻不想解決問題本身。就像杜特蒂凌駕於法律肆無忌憚的殺嫌疑犯,未來可預見的是社會制度的崩解,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政府的槍口會對著自己。

無論如何,刑責若只是公開的處刑台,而不能達到再犯事實的阻卻,那只是有心人作秀的工具而已。

(作者為世新大學新聞系一年級學生,僅對此次事件有所發想,無任何特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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